寅加巳,主出行改动,退利进阻;巳加寅,主谋事阻难,口舌忧疑。
夘加辰,主事有虚争,好中生斗;辰加夘,主求谋多阻,干事无终。
酉加戌,主门户损伤,阴小灾疾;戌加酉,主暗中不美,奴婢邪谋。
申加亥,主先阻后得,事必有终;亥加申,主图谋未遂,事必无始。
凡害必无和气,只宜守旧,动即有失。
刑
刑者,伤也,残也。
其法,以十二支环列,以丑寅向下两分,隔四刑之。始分而刑三,冲中者自刑;终交而刑二,冲首者自刑。故丑刑戌,戌刑未,未刑辰,辰冲戌为自刑。寅刑巳,巳刑申,申刑亥,亥冲巳为自刑。子刑夘,夘刑午,午冲子为自刑。夘刑子,子刑酉,酉冲夘为自刑。是以辰亥午酉为自刑,子夘、夘子为互刑,丑戌未、寅巳申为朋刑,故曰三刑也。
凡朋刑,惟丑能刑戌,戌能刑未,未不能刑戌,戌不能刑丑。惟寅能刑巳,巳能刑申,申不能刑巳,巳不能刑寅。而《世本》有以未刑丑,申刑寅者,盖未考冲首为自刑,而误以冲为刑也。
凡刑入传临日,必主伤残。自刑,主自逞自作,以致落败,事非顺成,死非正命。凡互刑,主无礼无义,大荡小淫。子刑夘,死败相刑,门户不正,尊卑不睦;夘刑子明入晦出,子息不律,水陆不通。凡朋刑主无情无恩,威凌势挟。寅刑巳,刑中有害,举动艰难,灾讼骈至。丑刑戌,刑中有鬼,贵贱相侮,病狱交臻;巳刑申,戌刑未,刑中有破,长幼不和,身家零落。
凡刑发用,必见刑伤。刑干忧男,刑支忧女,刑时忧事。
凡时刑日忧小人,日刑时忧君子。
凡旺刑衰则福过,死刑旺则祸起。
凡发用刑月建,不可对讼;刑日阴,不可逺行;刑干支,诸事不安。
干刑应在外、速,支刑应在内、遅。
凡上下相刑发用,又作日鬼,主返复乖戾,公私两忧。
冲
冲者,动也,格也。
其法,以十二支环列,阴阳各相对为冲,即返吟之例。
凡冲日,主身有攸往。冲辰,主宅有动移。
凡冲,主动移,返复不寜。子午相加,道路驱逐,男女争交,谋为变迁,举动差失。卯酉相加,分异失脱,更改门户,乘阴临合淫泆奸私。寅申相加,邪鬼作祟,夫妻异心。巳亥相加,顺去逆来,重求轻得。丑未相加,弟兄两意,谋望无成。辰戌相加,悲喜不眀,奴仆逃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