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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自明人改适子为齐衰不杖期。则适子与众子同也。适子与适妇亦同也。于是适子也。适妇也。众子也。同为一科。而独此众子之妇。不得与之齐等。夫降则俱降。明人既降适子为齐衰不杖期。则众子与适妇宜降为大功。而众子之妇宜降为小功。然明人既未议及。则相沿至今。不可复降也。夫礼。与其失之薄也。不如其失之厚也。妇为舅姑之服。自古至明递有增加。至明制舅姑同斩衰三年。则重之至矣。以重服服我。亦宜以重服报之。且子之于父母。
无适子众子之别也。妇之与舅姑。亦无适妇众子妇之别也。古者世爵世禄。故重适以绝觊觎之心。今则无复是嫌矣。父母于适子众子之服同。则于适妇众子妇之服亦宜同。父母于适子之妇与适子同服。则于众子之妇亦宜与众子同服。然则舅姑于众子妇改服齐衰不杖期。或亦礼之所许欤。
顾亭林先生极言唐人增改服制之非。譬之始皇狭小先王宫廷。而作阿房之宫。其论正矣。然又曰。今人三年之丧。有过于古人者三事。则父在为母。与妇为舅姑皆与焉。夫圣人制礼之精意。非后人所能窥测。自唐以来以意增益。诚未必当。然孔子云。丧与其易也宁戚。礼又云。有其举之。莫敢废也。至今日而父在为母与妇为舅姑之类。岂能降从古制哉。虽然。圣人制礼。譬则权焉。轻重适相准也。有所益于此。则于此见重者。于彼转见轻矣。故历代增改之后。
回视旧制。若有未餍乎人情者。非古制之有未尽也。加乎此而未加乎彼。故不得其准也。愚谓后世于古制既有加隆之处。必有当与之俱隆者。草茅伏处。无议礼之职。窃与湖楼诸子私论数事。备礼家采择云尔。
  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辨      方东树
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古圣人缘情制礼第一义。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六经孔孟第言三年。未有二十五月之说。二十五月者。晚周及秦汉诸儒记礼之失也。人子于亲丧。有终身之痛。圣人为之立中制节。使人知送死有已。复生有节。此天理人情之极。所谓因乎人心也。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曰。丧有四制。变而从宜。礼之所由生也。圣人人伦之至。丧服礼制之精。礼经万世之典。名之三年。则不得实止二十五月。如实止二十五月。
则必不名以三年。昔人论丧服之言曰。服以表貌。貌以表心。故谓之致丧三年。致之言至也。若名存实失。隐以欺其心。显以欺其亲。苟且涂饰人之耳目。何云致丧也。且前二年大小祥。皆以十二月纪实。何独于后一年而以一月虚当之。揆之义理人心。进退皆无所据。后汉陈忠言圣人缘人情而着其节。故制以二十五月。此言非也。因杀制节。立中制节。说三年者。已如是云矣。对终身而言之也。今曷为于三年之中。复又节之乎。观圣人制服。轻重上下皆极其恩情。
独于亲丧进进主减。何其用心之巧曲而薄也。然则公羊檀弓荀子等。何以有二十五月之说也。曰。此由不解古记中月而禫一语。而傅会妄说之也。案春秋闵公二年夏五月。吉禘于庄公。公羊曰。讥未三年也。下复曰。三年矣。曷为谓之未三年。三年之丧。实以二十五月。原公羊之意。谓庄公以前年八月薨。及今夏五月纔二十二月。虽阅三年。而核计实月。尚未及大祥二十四月之数。故曰讥不三年也。公羊虽未明言此二十五月为未及三年之始月。亦未明言此二十五月为未终三年之足月。
而二十五月之数。则明明有其文矣。自是檀弓荀卿及秦汉以来记礼诸儒。皆援为定论。众口一舌。莫有敢异。遗误千载。实莫知其所由来。及高堂生传士礼十七篇。而丧礼又缺不全。无二十五月语。但递相祖述。谓出古经。为周公所制。然核其数实不合。绎其义皆不即人心。而古今大儒莫敢破之。重周公也。尊经也。窃尝反复紬思。憬然有悟。不揣梼昧。辄僭为断之曰。此决非周公之制也。虽诸儒旧传谓出古经。而实不可信也。盖春秋之世。诸侯将踰法度。
一切务从苟简。以便其私。恶先王礼经害己而去其籍。自孔子时而不具。至秦大坏。汉兴。鲁高堂生传士礼十七篇。迄孝宣世。后仓及其弟子戴德戴圣庆普等。相与传习讲说。立于学官。当时又有古经。出于淹中及孔壁。多寡不合。残缺失次。故丧礼至虞礼而止。卒哭祔练祥禫之礼。仅传篇目。经无文。其散见于传记者。皆诸子诸儒之说也。则未知三年之丧实二十五月之文。久为春秋诸侯所窜乱与。抑为记礼诸儒所误说与。要之决非周公之制也。何以明之。
若三年之丧。实止二十五月。圣经定制。万世不易。则后人必无敢为异说者。而何以至东汉时。郑元又以为实二十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