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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督之官。其初本系文职。明末李如松始以武臣而为提督。初尚文武兼用。后乃专用武职。惟九门提督一缺。向是文臣兼领。江皖晋豫等省提督之缺。尚以巡抚兼领。略存旧制。今长江提督一缺。拟请文武兼用。盖缘长江通商。处处与外国交接。朝夕相见。必须提督平日稍有威权。乃足以资弹压。该提督仍归两江总督湖广总督节制。
 第四条。长江水师共立六标。提督驻太平府。所辖提标五营。岳州设一总兵。所辖镇标四营。汉阳设一总兵。所辖镇标四营。湖口设一总兵。所辖镇标五营。瓜洲设一总兵。所辖镇标四营。狼山镇总兵兼隶长江。所辖镇标二营。通共二十四营。
第五条。长江水师与各省河湖交界之处。应即画分界限。各有汛地以专责成。湖北除江面千余里全归长江提督外。其自荆州以上泝江至宜昌巴东。汉阳以上泝汉至襄阳郧阳。及各支河湖。应由湖北另行设防。归湖广总督湖北提督统辖。湖南除江面洞庭湖归长江提督外。其湘沅二水。应由湖南另行设防。归湖南巡抚湖南提督统辖。江西除江面及鄱阳湖归长江提督外。其吴城以上省河及东西支河。应由江西另行设防。归江西巡抚统辖。安徽除江面与傍江之湖归长江提督外。
其淮河自正阳关以下至洪泽湖止。并接连苏属之支河湖荡。应另设淮扬水师。归淮扬镇总兵统带。两江总督漕运总督安徽巡抚兼辖。江苏除江面归长江提督外。其自镇江以东。凡江南之支河湖荡。应另设太湖水师。归两江总督江苏巡抚江南提督统辖。其旧设海口之狼山福山苏松三镇。除福山苏松二镇悉仍其旧外。拟以狼山镇兼隶长江提督标下。仍听两江总督江南提督节制。
 第六条。副将参将游击各有专营。自应设立衙署。惟长江水师营汛。其责任专重在水面。并无防守城池弹压市镇之责。其立汛建署。须择有港汊内河可收泊战舰者。庶免风涛覆溺之患。虽孤洲野岸。亦可修造衙署。宜距城市稍远。乃为妥善。
 第七条。水师官兵皆宜以船为家。不准登岸居住。如违例住岸上者。官即革职。兵即革粮。自都司以下。皆系哨官。即以哨船为办公之所。不准建衙陆居。至长江提镇。除例给坐船外。各给督阵舢板二号。每船额设守备哨官一员。兵二十名。内柁兵一名。头兵一名。兵二名。桨兵十六名。凡提镇衙门巡捕跟丁执事人等。皆轮流派此船之人值班听差。下班仍以船为家。不准在岸居住。副参游督阵舢板各一号。悉如之。
第八条。副将营制。战船四十三号。内长龙船二号。舢板船四十号。督阵大舢板船一号。参将营制。战船三十三号。内长龙船二号。舢板船三十号。督阵大舢板船一号。游击营制。战船二十三号。内长龙船二号。舢板船二十号。督阵大舢板船一号。其虽系游击营制而用船三十三号者。惟岳州汉阳二营。凡专立之营。皆以都司二员管驾长龙。为领哨。其各散哨员弁。均受约束。左领哨专管本营钱粮。右领哨专管本营船军装及一切差遣巡查诸务。其舢板之以守备充哨官者为副领哨。
每守备率领船十号。
第九条。长江水师额兵。副将营。督阵舢板船一号。兵二十名。长龙船二号。每船二十五人。共兵五十名。舢板船四十号。每船十四人。共兵五百六十名。稿书书识十四名。共额兵六百三十名。共哨官四十三员。参将营。督阵舢板船一号。兵二十名。长龙船二号。每船二十五人。共兵五十名。舢板船三十号。每船十四人。共兵四百二十名。共额兵四百九十名。共哨官三十三员。游击营。督阵舢板船一号。兵二十名。长龙船二号。每船二十五人。共兵五十名。
舢板船二十号。每船十四人。共兵二百八十名。共额兵三百五十名。共哨官二十三员。其游击营亦有用三十三船者。全仿参将营之例。稿书书识均不在内。
 第十条。领哨都司。除长龙船一号有兵外。另给无兵之舢板船一号。如遇出兵入小河港。恐长龙迟滞。则由长龙拨兵归此舢板乘坐。领哨出队。以期便捷。
 第十一条。长江水师提督用稿书四名。书识八名。总兵用稿书二名。书识六名。副参游皆用稿书二名。书识四名。都司用稿书一名。书识二名。守备用书识二名。千把各用书识一名。
 第十二条。咸丰四年初立水师之时。较陆军勇粮稍减。桨手每月三两六钱。柁工四两五钱。头工四两二钱不等。厥后因银价日贱。米价日贵。桨手加为三两九钱。今将水勇改为额兵。而各处陆营纷纷招勇。若遽将水兵口粮太减。则人皆去为陆勇。谁复肯当水兵。自应酌量暂从其优。长龙战船额设兵二十五名。内柁工兵一名。每月给银三两六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