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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以十四民之众。仰给于农工商。农工商以其所入。与共享之。而农工商病。先王以工商为逐末。惟农为衣食之源。遇有旱涝。工商所入不能支。夫以十四民之众。仰给于农。农以其所入与共享之而农病。农病而十三民俱病。则以生之制之分之取之为之用之者未得其道也。国家用财。饶于东南。东南民溢地寡。而田不足给。西北芜地多不治。民皆游手坐视。无以为生。此生之者未得其道也。山泽之错。园廛漆林之饶。其利与田相表里。先王听其出入而无征。
今也设为关市。夺其利而归之上。民所赢得无几。所藉仅在于田。而田又不足以给。此制之者未得其道也。田制听民自卖。不为限制。故豪强兼并。一人而兼十数人之产。一家而兼十数家之产。田无定数。以其所入与民为市。益附其富。而无田者半天下。此分之者未得其道也。西北田无可耕。税入无几。三江税最重。苏松率五取一。轻重异程。厚薄殊轨。无以定其衡。此取之者未得其道也。田多者。募民为佣。率亩入三取一。以其二与佣。又分所取之半以供税。
田主不知耕。耕者多无田。此为之者未得其道也。吏民商贾。次于士无等。故得与封君大寮争胜。仿效淫靡。用无常轨。上至僭拟于君长。此用之者未得其道也。如是而欲天之生。地之养。百物之产。虽圣贤有所不能。故为政之道莫先于定田制。田制定则为农者多。为农者多而十三民乃得日减其数。斯民皆知务本。而不思逐末。田制不定。而欲求其财用之足。不可得也。
  因时论十一均田限田      吴铤
井田废。而天下之田无定数。乃听其出入转移于小民之手。而不为之所。则分田之权不操诸上。而上之人乃据其至尊之势。欲使民安其业乐其政。下不扰而己不劳。势必不能。尝考古今田制。莫如唐均田法为善。凡天下丁男。十八以上者。授田一顷。笃疾授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自为户者加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其制本于后魏。与周礼不合。太宗行之十余年。斗米三钱。夜不闭户。治为后世最。然其后。行之未久而废者。有故焉。
唐制。官授田得永为世业。官转徙无常。而授田多至百顷。少不下数十顷。永为世业。难以为继。田有尽。官无穷。以有尽之田。给无穷之官。田乃日匮。一也。庶人徙者。得卖世业。古者死徙不出乡。今听其徙。又使之得卖世业。虽不复授。亦开豪强兼并之渐。二也。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则授田之制。厚于宽乡。狭于狭乡。名为均田。实不均矣。使民皆去狭乡而就宽乡。则如之何。三也。古者二十而嫁。三十而娶。户口以渐而增。足以持久。后世听其嫁娶。
而不为之制。今人有四子不为多。子又有四子。一人也而有一十六孙。故户口众而财用乏。四也。古者西北有水道皆可耕。唐时西北水利已失。故田皆不可耕。西北之田。不下东南。坐失其利而无如何。五也。近世井田断不可行。山川之奥不可井。城郭之错不可井。园林廛漆之系属不可井。必得平原广陆。始可以行之。古者因其时而为之。近世田既不可井。而欲定田制。莫如行均田法而去其獘。限民田无得过五十亩。则为者多矣。士工商尤必重督之。使不得逾其额。
士工商且不得多。又何论乎十民。如是则民安得而不富。国安得而不治。然其要尤在于开沟洫。沟洫不开。则西北之田不可治。而田不足以给民。班固改河渠书为沟洫志。其知之矣。
  因时论十一均田限田      吴铤
治地之法。贵乎得其平而已。得其平。则分按郡邑。图写地形。奠以山川。正其财赋。定地理尽人事者。皆有以定其经远之计。故功易立而不可更。州县之疆里。以相附而成形。以相错而成治。地邑民居。使参相得。若邻属之封圻。近依城堵。治中管辖。远隔岩溪。则错互不改。分合无常。军屯或有时而难稽。事变或有时而难通。此疆域所以不均也。或以薄瘠而大其亩。或以开垦而任其界。田制不立。甽亩互易。步尺既不得而准。兼并适以滋其伪。此经界所以不正也。
王者则壤成赋。惟正之供。若公田之籍没。倍征其赋。乱离之荒废。量取其租。相沿既久。不知厘正。一州之统率各异。一郡之系属各殊。一邑之推算各别。此赋税所以不均也。三代时。形方氏。掌制邦国之地域。而制其封疆。无有华离之地。后惟唐郡县之地为得其中。然亦有宜合并者矣。孟子曰。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正。然后谷禄均。故虽有上地中地下地之殊。然其亩数。固不可紊也。韩退之谓赋出天下。而江南居十九。后世则苏松居江南十九矣。
盖自开创之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