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相生。巳刑申,己申本合。丑形戌,戌刑未,皆属同类之土。子卯相刑,又为水相生。辰刑辰,午刑午,酉刑酉,亥刑亥,本支自刑,更无战意,故刑与冲异,两支相弄,不过动摇而已,无胜败之分也。祸福之力极轻,一经间隔,尤为平淡。人命有遇刑而操威柄者。四柱本吉耳,有遇刑而猥凶祸者,四柱本凶耳,非必皆刑之故。考相刑之法,或三,或二,或一,例既偏驳杂乱,而又无确然之理,为命学立说中,最不足深信者也。或有地支丑戌未全,寅已申全。而辄遭纠纷者,盖支中藏神之生克,过于杂乱所致,非因相弄之故耳。
支害
支害之影响
地支相害由相合而来,冲我合神,故谓之害。子合丑而未冲之,故未害子。丑合子而午冲之,故午害丑。寅合亥而已冲之,故已害寅。卯合戌而辰冲之,故辰害卯。辰合酉而卯冲之,故卯害辰。已合申而寅冲之,故寅害巳。午合未而丑冲之,故丑害午。未合午而子冲之,故子害未。申合己而亥冲之,故亥害申,酉合辰而戌冲之,故戌害酉。戌合卯而酉冲之,故酉害戌。亥合寅而申冲之,故申害亥。总而计之,以六支害六支。冲其合我者,必合其冲我者。人命逢支害,影响分四种:
(一)如子午相冲,子胜午败。有丑合子害午,若子为吉神,午为凶神,则丑合子是减轻吉力。虽害吉,不比午冲之甚,是减轻惩凶之力,乃不利于命局也。若子为凶神,午为吉神,则丑合子,是减轻凶力。虽害午,不比冲午之甚,减轻损吉之力,乃利于命局也,故害者直等于冲合并见耳。
(二)只两支相害,而无冲,于命局上无甚影响
(三)两支相害,其一逢合,以合论吉凶。
(四)两支相害,地位间隔,不以害论。
地支冲合刑害并见
命有地支冲合刑害,错综并见者。若用神在于天干,无须多议。若用神在于地支,则必先以冲合刑害之力,轻重较量,然后取用为妥,特立法例六则如下:
(一)刑冲合害并见,以紧贴者为有力。如丑年子月寅日午时,子丑贴子午间隔,作合不作冲。
(二)方合之力,大于局合,是以方合局合并见,以方合论。局合之力。大于六冲,是以局合与六冲见,以局合论。六冲之力,大于六合,是以六合与六冲并见,以六冲论。六合之力,大于刑害,是以六合与刑害并见,以六合论。
(三)局合而三支全者,旺支逢冲而紧贴,以冲论。旺支逢冲而间隔,以局合论。局合而只二支,亦然,
(四)局合而三支全者,非旺支逢冲,虽紧贴,亦不以冲论,局合而只二支,亦然。
(五)方合见冲,作合不作冲。
(六)注重本身力量,如丑年子月午日,在理。六冲之力。大于六合,应作子午冲,不作子丑合。然若局中丑土有力,既占优势,则作合而不作冲矣。
刑冲克害例
刑冲克合害,变化多端,再举数例如后:
乙丑 庚辰乙亥戊寅
(天干)月庚合年乙,又合日乙。其情不专,(地支),寅亥六合。
乙丑乙酉庚午戊寅
(天干)月乙合日庚(地支)酉丑金局,寅午火局。
庚申乙酉乙卯丁丑
(天干)年庚合月乙。(地支)卯酉冲,酉丑隔位而不合。
庚午乙酉庚辰已卯
(天干)月乙合年庚,又合日庚,其情不专。(地支)辰酉合,卯辰缺寅,故不作方合。卯酉间辰,故不能冲。
丙午庚寅已卯丁丑
(天干)丙庚相克而庚败,作克不作合。(地支)寅午三合,成半火局。寅卯缺辰,不作方合。
甲午庚午乙丑丁丑
(天干)庚甲相克而甲败,作合不作克。(地支)二午自刑,月午日丑变相害,然皆于命局无影响。
庚午壬午甲申甲子
(天干)庚壬接近,庚甲间隔,以生论,不以克论。
(地支)二午自刑,申子三合成地水局。
丙午庚寅甲申乙丑
(天干)丙庚先克,庚甲不克。(地支)寅木得令,寅千又三合,故申不能冲寅。
乙未庚辰甲寅乙丑
(天干)乙庚先合,庚甲不克。(地支)丑未远隔而不冲,寅辰缺卯而非方合。
乙亥己卯辛未丁酉
(天干)乙乙相克。丁辛相克。(地支)亥卯未三合。酉虽冲卯,乃不紧贴,不作冲论。
乙亥癸未己卯癸酉
(天干)己癸相克,乙己远隔而不克。(地支)卯酉冲而紧贴,故亥卯未木局,力量减轻。
甲子丁丑壬午甲辰
(天干)丁壬相合。(地支)子丑贴近,子午间隔,作合不作冲,丑午虽害,无甚影响。
丙辰庚子壬申己酉
(天干)丙庚相克。(地支)申子辰三合水局,申酉缺戌,不作方合。
丙辰丙申壬子辛丑
(天干)丙壬相克,丙辛间隔不合。(地支)申子辰三合水局。子丑虽合,因力不及三合,故不成立。
丙子辛丑乙未壬午
(天干)丙辛相合。(地支)六冲之力,大于六合故作丑未冲论,不作子丑及午未合论。
丙子辛丑甲午辛未
(天干)丙辛相合。(地合)六害之力,小于六合,故作子丑合,午未合,不作丑午害。
天月德
天月德之构成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