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冲克害,四者皆凶恶之神。若得傍有生爻合爻,则彼贪生贪合,自不为患矣。故曰忘。假如世坐子,而动出卯字,此正无礼刑,本为凶兆;如得傍爻动出戌字,则卯贪戌合,不暇刑子。此贪合忘刑之例也。
又如世坐巳字,而卦中动出寅字,木能生火,所以忘其刑也。
又如用临巳字,动出亥字,亥本冲巳;若得动出亥、卯字,则亥水贪生卯木,不暇冲于巳矣。此乃贪生忘冲之例。余皆仿此推详之,可也。
别衰旺以明克合,辨动静以定刑冲。
夫地支有不和者,无怪乎其相克也。相冲、相刑、相害是也。然不别衰旺,辨动静,则谬于所用也。盖旺爻能克衰爻,衰爻克不得旺爻;旺爻合得起衰爻,衰爻合不起旺爻。动爻刑得静爻,静爻刑不得动爻;动爻冲得静爻,静爻冲不得动爻。故也。余皆仿此。
又如日辰与卦爻,则又日辰害得卦爻,卦爻害不得日辰。余亦仿此。
或问:静与衰爻伤不得动与旺,若遇动爻反衰,静爻反旺,则如之何。曰:两爻俱静,以旺为先;有动,以动为急。盖动,犹人之起;静,犹人之伏。彼虽旺,何畏哉。故曰:动爻急如火。
如占婚,以间爻为媒。间有两爻,亦当以此定之。若俱静俱动,或无旺无衰,则当取动爻,日辰冲之者为正,无冲,则看并起者为媒也。又无合并,然后看日辰生扶之爻。如此,则事归于一,而无两端之疑也。
此篇乃卜筮之精微处也。故凡此类,不能不辨,不得不载。学易者勿以琐碎目之,可也。
并不并、冲不冲,因多字眼;刑非刑、合非合,为少支神。
卦爻即成,未免有合并刑冲类。然多一字,则不成其名;而少一字,亦不成其名也。
且如子日卜卦,卦中有一子字,则谓之并。若有二子字,则分开而太过矣。名虽为并,而实不能并也。二午则不冲,二丑则不合,二未则不害,二卯则不刑,二巳则不克。此多一字,而不成其名也。
又如寅巳申为三刑,若有寅巳二字,而无申字;或有寅申两字,而无巳字;或有申巳两字,而无寅字;则不成刑。
又如亥卯未为三合,或有卯未而无亥,或有亥卯而无未,或有亥未而无卯,则不成合。此少一字,而不成其合也。
三刑三合,须见两爻动,刑合得一爻起;一爻动,刑合不得两爻起。此又不可不知。
三刑古决谓丑刑戌,戌刑未,未刑丑类。最误初学。盖三者相见,彼此皆刑。非谓丑能刑戌,而不能刑未;未能刑丑,而不能刑戌也。如辰午酉亥为自刑,《问卜易览》以辰见辰,午见午,酉见酉,亥见亥定之,尤为谬妄。盖自刑者,以其自刑,而不与他爻相刑之谓也。又何必见辰见午为刑哉。
爻遇令星,物难我害;
令星者,四时月令之辰。春木、夏火、秋金、冬水。亦是得时健旺之星。虽见刑冲克害,不能挫其势。故曰:物难我害,逢空一半力。
伏居空地,事与心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