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吏人有优润,皆必责 其报;典买婢妾,限以抵价,而使他人填赔;或同院子游狎,或干场务放税…… 其他妄有求觅亦非一端,不恤误其父祖陷于刑辟也。凡为人父祖者,宜知此 事,常关防,更常询访,或庶几焉。
  
  
  
  
   子弟贪缪勿使仕宦
  子弟有愚缪贪污者,自不可使之仕宦。古人谓“治狱多阴德,子孙当有 兴者”。谓“利人而人不知所自,则得福。”令其愚缪,必以狱讼事悉委胥 辈改易事情,庇恶陷善,岂不与阴德相反!古人又谓“我多阴谋,道家所忌”, 谓“害人而人不知所自,则得祸”。今其贪污,必与胥辈同谋,货鬻公事, 以曲为直,人受其冤无所告诉,岂不谓之阴谋!士大夫试厉数乡曲三十年前 宦族,今能自存者仅有几家?皆前事所致也。有远识者必信此言。
  家业兴替系子弟
  同居父兄子弟善恶贤否相半,若顽很刻薄不惜家业之人先死,则其家兴 盛未易量也;若慈善长厚勤谨之人先死,则其家不可救矣。谚云:“莫言家 未成,成家子未生;莫言家未破,破家子未大。”亦此意也。
  养子长幼宜异
  贫者养他人之子当于幼时。盖贫者无田宅可养暮年,惟望其子反哺,不 可不自其幼时衣食抚养以结其心;富者养他人之子当于既长之时。今世之富 人养他人之子,多以为讳故,欲及其无知之时抚养,或养所出至微之人。长 而不肖,恐其破家,方议逐去,致有争讼。若取于既长之时,其贤否可以粗 见,苟能温淳守己,必能事所养为所生,且不敢破家,亦不致兴讼也。
  子多不可轻与人
  多子固为人之患,不可以多子之故轻以与人。须俟其稍长,见其温淳守 己,举以与人,两家获福。如在襁褓,即以与人,万一不肖,既破他家,必 求归宗,往往兴讼,又破我家,则两家受其祸矣。
  养异姓子有碍
  养异姓之子,非惟祖先神灵不歆其祀,数世之后,必与同姓通婚姻者, 律禁甚严,人多冒之,至启争讼。设或人不之告,官不之治,岂可不思理之 所在。江西养子,不去其所生之姓,而以所养之姓冠于其上,若复姓者,虽 于经律无见,亦知恶其无别如此。
  立嗣择昭穆相顺
  同姓之子,昭穆不顺,亦不可以为后。鸿雁微物,犹不乱行,人乃不然! 至于叔拜侄,于理安乎,况启争端!设不得已,养弟,养侄、孙以奉祭祀, 惟当抚之如子,以其财产与之。受所养者奉所养如父,如古人为嫂制服。如 今世为祖承重之意,而昭穆不乱,亦无害也。
  庶孽遗腹宜早辨
  别宅子、遗腹子宜及早收养教训,免致身后论讼。或已为愚下之人方欲 归宗,尤难处也。女亦然,或与杂滥之人通私,或婢妾因他事逐出,皆不可 不于生前早有辨明。恐身后有求归宗而暗昧不明,子孙被其害者。
  三代不可借人用
  世有养孤遗子者,及长,使为僧、道,乃从其姓,用其三代。有族人出 家而借用有荫人三代,此虽无甚利害,然有还俗求归宗者,官以文书为验, 则不可断,以为非。此不可不防微也。
  
  
  
  
   收养义子当绝争端
  贤德之人见族人及外亲子弟之贫,多收于其家,衣食教抚如己子,而薄 俗乃有贪其财产,于其身后,强欲承重,以为“某人尝以我为嗣矣”。故高 义之事使人病于难行。惟当于平昔别其居处,明其名称。若己嗣未立,或他 人之子弟年居己子之长,尤不可不明嫌疑于平昔也。娶妻而有前夫之子,接 脚夫而有前妻之子,欲抚养不欲抚养,尤不可不早定,以息他日之争。同入 门及不同入门,同居及不同居,当质之于众,明之于官,以绝争端。若义子 有劳于家,亦宜早有所酬。义兄弟有劳有恩,亦宜割财产与之,不可拘文而 尽废恩义也。
  
  
  
  
   孤女财产随嫁分给
  孤女有分,必随力厚嫁;合得田产,必依条分给。若吝于目前,必致嫁 后有所陈诉。
  孤女宜早议亲
  寡妇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内外亲戚有高义者,宁若与之议亲, 使鞠养于舅姑之家,俟其长而成亲。若随母而归义父之家,则嫌疑之间,多 不自明。
  再娶宜择贤妇
  中年以后丧妻乃人之大不幸。幼子稚女无与之抚存,饮食衣服,凡闺门 之事无与之料理,则难于不娶。娶在室之人,则少艾之心,非中年以后之人 所能御。娶寡居之人,或是不能安其室者,亦不易制。兼有前夫之子,不能 忘情,或有亲生之子,岂免二心!故中年再娶为尤难。然妇人贤淑自守,和 睦如一者不为无人,特难值耳。
  妇人不必预外事
  妇人不预外事者,盖谓夫与子既贤,外事自不必预。若夫与子不肖,掩 蔽妇人之耳目,何所不至?今人多有游荡、赌博,至于鬻田园,甚至于鬻其 所居,妻犹不觉。然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