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以贱商人之所为”。然则彼未逾年君,而见弑称成君,今比亦为未逾年君,见弑称公子,故据而难之。所以不据僖九年“晋里克弑其君之子奚齐”者,正以取成君之号以难公子,义强于君之子之文故也。

  其意不当也。据上传知其胁。
  [疏]注“据上”至“其胁”。解云:即上传云“楚公子弃疾胁比而立之”是也。

  其意不当,则曷为加弑焉尔?据王子朝不贬。
  ○朝,如字。
  [疏]注“据王子朝不贬”。
  ○解云:即二十三年秋,“尹氏立王子朝”,注云“贬言尹氏者,著世卿之权。尹氏贬,于朝不贬者,年未满十岁,未知欲富贵,不当坐,明罪在尹氏”。然则子朝之意,与此相似,子朝不贬而比加弑,故难之。

  比之义宜乎效死不立。大夫相杀称人,此其称名氏以弑何?据经言弑公子比也。
  [疏]“比之”至“不立”。
  ○解云:即守死善道,若王子闾之类也。
  ○大夫”至“称人”。
  ○解云:即文十六年冬,“宋人弑其君处臼”之下,传云“大夫弑君称名氏,贱者穷诸人”,注云“贱者谓士也,士正自当称人”;“大夫相杀称人,贱者穷诸盗”,注云“降大夫使称人,降士使称盗者,所以别死刑有轻重也”。然则文十六年师有成解,故此弟子取而难之。
  ○注“据经”至“比也”。
  ○解云:经言弑公子比,即是两下相杀之文,而称弃疾名氏,是以据而难之。

  言将自是为君也。故使与弑君而立者同文也。不言其者,比实已立,嫌触实公子,弃疾则楚子居也。
  [疏]“言将”至“君也”。
  ○解云:谓弃疾从是杀比之后,遂代比为君矣。
  ○注“故使”至“文也”。
  ○解云:同文也,即文十四年秋九月,“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是也。
  ○注“不言”至“公子”。
  ○解云:庄二十二年春,“陈人杀其公子御寇”,注云“书者,杀君之子,重也”;下十四年“冬,莒杀其公子意恢”。然则彼二公子见杀,言其,今公子比实已立讫,若言杀其公子比,则嫌触彼二公子文,故曰嫌触实公子。云弃疾即楚子居也者,即下二十六年秋,“楚子居卒”是也。

  秋,公会刘子、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娄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娄子于平丘。八月,甲戌,同盟于平丘。不举重者,起诸侯欲讨弃疾,故详录之。不言刘子及诸侯者,閒无异事可知矣。
  [疏]注“不举”至“录之”。
  ○解云:文十四年“六月,公会宋公”以下,“同盟于新城”。然则彼亦是二事,举盟为重,不言会于某,今会盟并举,故须解之,故云诸侯欲讨弃疾。以上有弃疾弑君之事,下传有诸侯遂乱之言,故知於间详录此会,欲讨之矣。
  ○注“不言”至“知矣”。
  ○解云:《春秋》之义,会盟咸有而间隔事者,则重言诸侯,即定公四年“三月,公会刘子、晋侯”以下“于召陵,侵楚”;夏四月,“蔡公孙归姓帅师灭沈,以沈于嘉归,杀之”;“五月,公及诸侯盟于浩油”。然则彼由间有隔事,刘子不与盟,是以重出诸侯。今则间无隔事,刘子复与盟,是以不劳重出刘子及诸侯,见其可知矣。

  公不与盟。
  ○与,音预,注二“不肯与”及下文“不与焉”,注“公不与”、“不宜与”皆同。
  [疏]“公不与盟者何”。
  ○解云:正以盟会详录即为善事,而公不与盟,於义似违,故执不知问。

  公不见与盟也。时晋主会,疑公如楚,不肯与公盟,故讳使若公自不肯与盟。
  [疏]注“时晋”至“与盟”。
  ○解云:须言时晋主会者,正以此会刘子在其间,故须辨之。知非刘子主会者,正以当时天子微弱故也。知疑公如楚,不肯与公盟者,正以上七年“三月,公如楚”,“九月,公至自楚”之文;十一年“公如晋,至河乃复”,是其见疑,不得入晋故也。

  公不见与盟,大夫执,何以致会?据得意乃致会。
  [疏]注“据得意乃致会”。
  ○解云:即庄六年注云“公与二国以上出会盟,得意致会,不得意不致”。今此平丘之经,亦是公与二国以上出会盟之事,故言据得意乃致会也。若欲伯事言之,即哀十三年夏,“公会晋侯乃吴子于黄池”,“公至自会”是也。

  不耻也。曷为不耻?据扈之会公失序耻之。
  [疏]注“据扈之会”至“耻之”。
  ○解云:即文七年“秋,八月,公会诸侯、晋大夫盟于扈”,传云“诸侯何以不序?大夫何以不名?公失序也。公失序奈何?诸侯不可使与公盟,眣晋大夫使与公盟也”,何氏云“为诸侯所薄贱不见序,故深讳为不可知之辞”是也。

  诸侯遂乱,反陈、蔡,君子耻不与焉。时诸侯将征弃疾,弃疾乃封陈、蔡之君,使说诸侯,诸侯从陈、蔡之君言还反,不复讨楚,楚乱遂成,故云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