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服反。使,所吏反。
  [疏]注“皆所”至“於己”。
  ○解云:言上辟死辟亡,皆为忽故也。
  ○注“宋不”至“执也”。
  ○解云:决成十五年“晋侯执曹伯归于京师”称爵也。即僖四年传云“称侯而执者,伯讨也。称人而执者,非伯讨”是也。
  ○注“祭仲”至“留耳”。
  ○解云:决定六年“秋,晋人执宋行人乐祁犁”之属称行人也。
  ○注“执例时”者。
  ○解云:即祁犁言秋是也。而僖十九年六月,“己酉,邾娄人执鄫子用之”而书日者,彼注云“日者,鲁不能防正其女,以至於此,明当痛其女祸而自责之”。然则凡执例时,而在日月下者,皆当文有解。

  突归于郑。突何以名?据忽复归于郑,俱祭仲所纳,系国称世子,不但名也。
  [疏]注“据忽”至“名也”。
  ○解云:即十五年“郑世子忽复归于郑”是。

  挈乎祭仲也。挈,犹提挈也。突当国,本常言郑突,欲明祭仲从宋人命,提挈而纳之,故上系於祭仲。不系国者,使与外纳同也。时祭仲势可杀突,以除忽害而立之者,忽内未能怀保其民,外未能结款诸侯,如杀之,则宋军强乘其弱,灭郑不可救,故少辽缓之。
  ○挈,苦结反,提挈也。
  [疏]注“欲明”至“同也”。
  ○解云:言与外纳同者,即系祭仲言于郑是也。言似僖二十五年“楚人围陈,纳顿子于顿”,文十四年“晋人纳接菑于邾娄”之属是也。

  其言归何?据小白言入。
  [疏]注“据小白言入”。
  ○解云:即庄九年“齐小白入于齐”是也。

  顺祭仲也。顺其计策,与使行权,故使无恶。
  [疏]注“顺其”至“无恶”。
  ○解云:下十五年传例云“归者出入无恶”,故言此。

  郑忽出奔卫。忽何以名?据宋子既葬称子。
  [疏]注“据宋”至“称子”。解云:僖九年三月,“宋公御说卒”,“夏,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巳下。“盟于葵丘”是也。若然,案彼经文,宋公御说三月卒,夏则公会宋子于葵丘,计应未葬,故注云“宋未葬不称子某者,出会诸侯,非居尸柩前,故不名也”。此云“宋子既葬称子者,谓以其非居尸柩之前,故作已葬之称。而单言子,况此郑忽之父,久巳葬讫而反名,故难之。

  《春秋》伯子男一也,辞无所贬。《春秋》改周之文,从殷之质,合伯子男为一,一辞无所贬,皆从子,夷狄进爵称子是也。忽称子,则与《春秋》改伯从子辞同,於成君无所贬损,故名也。名者,缘君薨有降既葬名义也,此非罪贬也。君子不夺人之亲,故使不离子行也。王者起所以必改质文者,为承衰乱救人之失也。天道本下,亲亲而质省;地道敬上,尊尊而文烦。故王者始起,先本天道以治天下,质而亲亲,及其衰敝,其失也亲亲而不尊;故后王起,法地道以治天下,文而尊尊,及其衰敝,其失也尊尊而不亲,故复反之於质也。质家爵三等者,法天之有三光也。文家爵五等者,法地之有五行也。合三从子者,制由中也。
  ○省,所景反。
  [疏]注“夷狄”至“名也”。
  ○解云:襄二十九年“吴子使札来聘”,哀十三年“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之属是也。
  ○注“名者”至“义也”。
  ○解云:言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者,正以既葬稍杀,故不得名也。然则初薨所以名者,降於既葬也。今郑忽书名者,缘君薨而名之义也。
  ○注“天道本下,亲亲而质省”者巳下至“反之於质”。皆出於《乐说》文。
  ○注“质家爵三等,法天之有三光也”巳下。皆《春秋说》文也。

  柔会宋公、陈侯、蔡叔盟于折。柔者何?吾大夫之未命者也。以侠卒也。辄发传者,无氏嫌贬也。所以不卒柔者,深薄桓公,不与有恩礼於大夫也。盟不日者,未命大夫盟会用兵,上不及大夫,下重於士,罚疑从轻,故责之略。蔡侯称叔者,不能防正其姑姊妹,使淫於陈佗,故贬在字例。
  ○折,之设反,又时设反;一本作“析”,思历反。
  [疏]“柔者何”。
  ○解云:欲言大夫,经不言氏;欲言微者,而书其名,故执不知问。
  ○注“以侠卒也”。
  ○解云:隐九年春“侠卒”,传云:“侠者何?吾大夫之未命者也”,彼注云“以无氏而卒之也”。然则此亦无氏而书见,故知未命之大夫也。
  ○注“辄发”至“贬也”。
  ○解云:凡内大夫不书氏有二义;若未命大夫亦无氏,而此与侠是也;贬者亦无氏,即无骇与翚之是也,故此注云“无氏嫌贬也”。
  ○注“所以”至“夫也”。
  ○解云:欲道侠之卒当隐公之世,故得书之。
  ○注“盟不”至“之略”。
  ○解云:《春秋》之例,不信者日,下十二年“及郑师伐宋。丁未,战于宋”,是其违信矣。不日者,正以未命大夫,故责之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