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子,齐侯之子也。齐侯怒,使公子彭生胁幹而杀之。”《穀梁传》亦云:“不言氏姓,贬之也。”《左氏》先儒取二传为说,言传称“绝,不为亲,礼也”,谓庄公绝母,不复以之为亲。为父绝母,得礼,尊父之义,故曰“礼也”。杜不然者,《释例》曰:“文姜与公如齐,以淫见谪,惧而归诉於襄公。襄公杀公,而委罪於彭生。弑公之谋,姜所不与,疑惧而自留於齐。庄公感其不反,以阙即位之礼。故姜氏自齐而还鲁,鲁人探情以责之,故复出奔。夫子以为姜氏罪不与弑,於庄公之义,当以母淫於齐而绝其齐亲,内全母子之道,故经不称姜氏。传曰‘绝,不为亲,礼也’,明绝之於齐也。文姜称夫人,明母义存也。哀姜外淫,故孙称姜氏,明义异也。”观此解之意,夫宜与齐绝。《释例》之文,言庄公宜与齐绝者,夫人犹尚宜绝,庄公固宜绝矣。先儒谓庄公宜与母绝,杜意庄公宜与齐绝,故偏据庄公为文,所以排旧说耳。其实夫人及公俱当与齐绝也。
  “秋,筑王姬之馆于外”。为外,礼也。齐彊鲁弱,又委罪於彭生,鲁不能雠齐,然丧制未阕,故异其礼,得礼之变。
  ○未阕,苦穴反。
  [疏]注“齐彊”至“之变”。
  ○正义曰:传不直言礼,而云:“为外,礼”者,筑之是常,未足褒美,正为筑之于外,是应变之礼,故解其意。齐彊鲁弱,又委罪彭生,鲁既不能雠齐,虽内实深雠,外若无怨。既不敢辞王命,又不欲见齐侯。因其丧制未阕,故异其礼,为之於外,是其得礼之变也。乐息为阕,则“阕”训为“息”也。未阕,言其未止息也。王姬之馆,必筑之者,《公羊传》曰:“主王姬者,必为之改筑,於路寝则不可,小寝则嫌,群公子之舍则以卑矣,其道必为之改筑者也。”《穀梁传》曰:“於庙则巳尊,於寝则巳卑,为之筑,节矣。”郑《箴膏肓》云:“宫庙朝廷各有定处,无所馆天子之女,故宜筑于宫外。”是言须筑之意也。但杜意若其内不恨齐,非有丧制,不须筑於城之外耳。此言外者,谓城之外说《公羊》、《穀梁》者,亦以为城外。然王姬来嫁,必须筑馆,所以十一年王姬不筑馆者,或因其旧馆,或筑而不书也。
  【经】二年,春,王二月,葬陈庄公。(无传。鲁往会之,故书。例在昭六年。)
  夏,公子庆父帅师伐於馀丘。无传。於馀丘,国名也。庄公时年十五,则庆父,庄公庶兄。
  [疏]二年注“於馀”至“庶兄”。
  ○正义曰:《公羊》、《穀梁》皆以於馀丘为邾之别邑,左氏无传,正以春秋上下,未有伐人之邑而不系国者,此无所系,故知是国。《释例》注阙,不知其处,盖近鲁小国也。庄公时年十五者,以桓六年生,至此二年为十五。庄二十七年《公羊传》曰:“公子庆父、公子牙、公子友,皆庄公之母弟也。”《左氏》先儒用此为说,杜以不然,故明之。《释例》曰:“经书‘公子庆父伐於馀丘’。而《公羊》以为庄公母弟,计其年岁,既未能统军,又无晋悼、王孙满幼知之文,此盖《公羊》之妄,而先儒曾不觉悟,取以为《左氏》义。”今推案传之上下,羽父之弑隐公,皆谘谋於桓公,则桓公巳成人也。传曰:“生桓公,而惠公薨。”指明仲子唯有此男,非谓生在薨年也。桓以成人而弑隐即位,乃娶於齐,自应有长庶,故氏曰孟,此明证也。公疾,问后於叔牙,牙称庆父材,疑同母也。传称季友,文姜之爱子,与公同生,故以死奉般,情义相推,考之左氏,有若符契,是杜明其异母之意也。氏曰孟氏,传文实然,而经称仲孙,杜无明释。八年传称仲庆父,其举谥称之,则谓之共仲,盖庆父虽为庶长,而以仲为字,其后子孙以字为氏,是以经书仲孙。时人以其庶长称孟,故传称孟孙,其以谥配字而谓之共仲,犹臧僖伯、管敬仲之类也。刘炫云,盖庆父自称仲,欲同於正適,言巳少次庄公,为三家之长,故以庄公为伯,而自称仲。《春秋》之例,皆传言实而经顺其意,经称当时之事,书其自称之辞,其人自称仲孙,不得不书为仲。传序巳適之事,举其时人之语,时人呼为孟氏,不得不以孟录。《论语》云“孟孙问孝於我”,是时人呼云孟氏也。楚公子弃疾弑君取国,改名为居,经书楚子居卒,是从其自称也。
  秋,七月,齐王姬卒。无传。鲁为之主,比之内女。
  [疏]注“鲁为”至“内女”。
  ○正义曰:他国夫人之卒,例皆不书,唯鲁女为诸侯之妻书其卒耳。王姬非是内女,亦书其卒,为比之内女故也。《檀弓》曰:“齐告王姬之丧,鲁庄公为之大功,或曰由鲁嫁,故为之服姊妹之服。”是其比内女也。
  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会齐侯于禚。夫人行不以礼,故还皆不书,不告庙也。禚,齐地。
  ○禚,诸若反。
  乙酉,宋公冯卒。无传。再与桓同盟。
  ○冯,皮冰反。
  [疏]注“再与桓同盟也”。
  ○正义曰:桓十一年盟于折十二年于穀丘,是再也。
  【传】二年,冬,“夫人姜氏会齐侯于禚”。(书,奸也。文姜前与公俱如齐,后惧而出奔,至此始与齐好会。会非夫人之事,显然书之。传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