皆没而不说,而更肤引《公羊》、《穀梁》,
  ○肤,芳于反。適足自乱。
  [疏]“大体”至“自乱”。
  ○《礼记 中庸》云“仲尼祖述尧舜”。祖,始也,谓前人为始而述修之也。经之详略,本不著义,强为之说,理不可通,故“进不成为错综经文以尽其变”。於传之外,别立异端,故“退不守丘明之传”。传有不通,则没而不说,谓诸家之注多有此事。但诸注既亡,不可指摘。若观服虔、贾逵之注,皆没而不说者众矣,谓若文二年“作僖公主”,传於僖三十三年云“作主,非礼也。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及襄九年“闰月,戊寅,济于阴阪”之类是也。肤谓皮肤,言浅近引之也。《公羊》、《穀梁》口相传授,因事起问意,与《左氏》不同,故引之以解《左氏》,適足以自错乱也。
  预今所以为异,专脩丘明之传以释经。经之条贯,必出於传。
  ○贯,古乱反。传之义例,总归诸凡。推变例以正褒贬,简二传而去异端,
  ○去,起吕反。盖丘明之志也。
  [疏]“预今所以”至“之志也”。
  ○丘明与圣同时,为经作传,经有他义,无容不尽,故专修丘明之传以释经也。作传解经,则经义在传,故“经之条贯,必出於传”也。发凡言例,则例必在凡,故“传之义例,总归诸凡”也。若有例无凡,则传有变例,如是则“推寻变例以正褒贬”。若《左氏》不解,二传有说,有是有非,可去可取,如是则简选二传,取其合义而去其异端。杜自言以此立说,盖是丘明之本意也。昭三年“北燕伯款出奔齐”,传云“书曰‘北燕伯款出奔齐。’罪之也”。则知昭二十一年“蔡侯朱出奔楚”,亦是“罪之也”。《释例》曰:“朱虽无罪,据失位而出奔,亦其咎也”。宣十年“崔氏出奔卫”,传云“书曰:‘崔氏’,非其罪也”。不书名者非其罪,则书名者是罪也。襄二十一年“晋栾盈出奔楚”,杜注云:“称名,罪之。”如此之类,是推变例以正褒贬也。庄十九年“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杜注云“《公羊》、《穀梁》皆以为鲁女媵陈侯之妇”。僖九年“伯姬卒”,杜注云“《公羊》、《穀梁》曰‘未適人’,故不称国”。如此之类,是简二传也。先儒取二传多矣,杜不取者,是去异端也。
  其有疑错,则备论而阙之,以俟后贤。
  [疏]“其有”至“后贤”。
  ○《集解》与《释例》每有论错阙疑之事,非一二也。《释例 终篇》云:“去圣久远,古文篆隶历代相变,自然当有错误,亦不可拘文以害意,故圣人贵闻一而知二,贤史之阙文也。今《左氏》有无传之经,亦有无经之传。无经之传,或可广文。无传之经,则不知其事。又有事由於鲁,鲁君亲之而复不书者,先儒或强为之说,或没而不说,疑在阙文,诚难以意理推之。”是备论阙之之事也。
  然刘子骏创通大义,
  ○骏音俊。子骏,刘歆字。创,初亮反,《字林》作“创”。贾景伯父子、许惠卿,皆先儒之美者也,末有颍子严者,虽浅近亦复名家,
  ○复,扶又反,下同。故特举刘、贾、许、颍之违,以见同异。
  ○见,贤遍反,下同。
  [疏]“然刘”至“同异”。
  ○《汉书 楚元王传》称,刘歆字子骏,刘德孙,刘向少子也。哀帝时,歆校秘书,见古文《春秋左氏传》,大好之。初《左氏传》多古字古言,学者传训诂而已,及歆治《左氏》,引传文以解经,经、传相发明,由是章句义理备焉。是其创通大义也。后汉贾逵,字景伯,扶风人也。父徽,字元伯,授业於歆,作《春秋条例》。逵传父业,作《左氏传训诂》。许惠卿,名淑,魏郡人也。颍子严,名容,陈郡人也,比於刘、贾之徒,学识虽复浅近,然亦注述《春秋》,名为一家之学。杜以为先儒之内四家差长,故特举其违,以见异同。自馀服虔之徒,殊劣於此辈,故弃而不论也。
  分经之年,与传之年相附,比其义类,
  ○比,毗志反。各随而解之,名曰《经传集解》。
  [疏]“分经”至“集解”。
  ○丘明作传,不敢与圣言相乱,故与经别行,何止丘明、公羊、穀梁?及毛公、韩婴之为《诗》作传,莫不皆尔。经传异处,於省览为烦,故杜分年相附,别其经传,聚集而解之。杜言“集解”,谓聚集经传为之作解,何晏《论语集解》乃聚集诸家义理以解《论语》,言同而意异也。
  又别集诸例及地名、谱第、历数,
  ○谱,本又作“誁”,同布古反。数,所具反,后不音者皆同。相与为部,凡四十部,十五卷,皆显其异同,从而释之,名曰《释例》。将令学者观其所聚,异同之说,《释例》详之也。
  [疏]“又别”至“之也”。
  ○《春秋》,记事之书。前人后人行事相类,书其行事,不得不有比例。而散在他年,非相比校,则善恶不章,褒贬不明,故杜别集诸例,从而释之,将令学者观其所聚,察其同异,则於其学易明故也。言诸例及地名、谱第、历数三者,虽《春秋》之事,於经传无例者繁多,以特为篇卷,不与诸例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