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师。
  ○溃,户内反。狐毛设二旆而退之。旆,大旗也,又建二旆而退,使若大将稍却。
  ○旆,薄具反。栾枝使舆曳柴而伪遁,曳柴起尘,诈为众走。
  ○遁,徒困反。楚师驰之。原轸、郤溱以中军公族横击之,公族,公所率之军。狐毛、狐偃以上军夹攻子西,楚左师溃。楚师败绩。子玉收其卒而止,故不败。三军唯中完,是大崩。
  ○夹,古洽反,又音颊。晋师三日馆穀,馆,舍也。食楚军穀三日。及癸酉而还。甲午,至于衡雍,作王宫于践土。衡雍,郑地,今荧阳卷县。襄王闻晋战胜,自往劳之,故为作宫。
  ○雍,於用反。卷音权,又丘权反。劳,力报反。故为,于伪反,下文同。乡役之三月,乡,犹属也,城濮役之前三月。
  ○乡,许亮反,本又作曏,同。属音烛。郑伯如楚致其师,为楚师既败而惧。
  [疏]“郑伯”至“而惧”。
  ○正义曰:致其师者,致其郑国之师,许以佐楚也。战时虽无郑师,要本心佐楚,故既败而惧。
  使子人九行成于晋。子人,氏;九,名。
  ○为,于伪反。
  [疏]注“子人,氏;九;名”。
  ○正义曰:桓十四年“郑伯使其弟语来盟”,传称“子人来盟”,杜云:“子人即弟语也,其后为子人氏。”七年传子华云“泄氏、孔氏、子人氏三族,实违君命”。今子人九,必是语之后也。杜《谱》以九为杂人,谬矣。
  晋栾枝入盟郑伯。五月丙午,晋侯及郑伯盟于衡雍。
  [疏]“晋栾”至“衡雍”。
  ○正义曰:此二盟及上文晋侯、齐侯盟于敛孟皆不书者,皆不告也。
  丁未,献楚俘于王,驷介百乘,徒兵千。驷介,四马被甲。徒兵,步卒。
  ○驷音四。介音界。被,皮义反。卒,子忽反。郑伯傅王,用平礼也。傅,相也。以周平王享晋文侯仇之礼享晋侯。
  ○相,息亮反。己酉,王享醴,命晋侯宥。既飨,又命晋侯助以束帛,以将厚意。王命尹氏及王子虎、内史叔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以策书命晋侯为伯也。《周礼》“九命作伯”。尹氏、王子虎,皆王卿士也。叔兴父,大夫也。三官命之以宠晋。
  [疏]注“以策”至“宠晋”。
  ○正义曰:《周语》称“晋文公初立,襄王使大宰文公及内史叔兴赐文公命”,注《国语》者皆以为大宰文公即王子虎也。今尹氏又在王子虎之上,故以为皆卿士,唯叔兴是大夫,或云“皆大夫”,“皆”字妄耳。九命者,《大宗伯》云“一命受职,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赐则,六命赐官,七命赐国,八命作牧,九命作伯”。
  赐之大辂之服,戎辂之服,大辂,金辂。戎辂,戎车。二辂各有服。
  ○辂音路。
  [疏]注“大辂”至“有服”。
  ○正义曰:《周礼 巾车》“金路,钩,樊缨九就,建大旂以宾,同姓以封。革路,龙勒,条缨五就,建大白以即戎”。金路以封同姓,知大辂是金辂也。革路以即戎,言戎辂戎车即《周礼》之革路。二辂各有服者,《周礼 司服》“侯伯之服,自鷩冕而下。凡兵事,韦弁服”。金辂祭祀所乘其大辂之服,当谓鷩冕之服,戎辂之服,当谓韦弁服也。
  彤弓一,彤矢百,玈弓矢千,彤,赤也。玈,黑也。弓一矢百,则矢千弓十矣。诸侯赐弓矢,然后专征伐。
  ○彤,徒冬反。玈音卢,本或作旅字,非也。矢千,本或作玈弓十玈矢千,后人专辄加也。
  [疏]注“彤赤”至“征伐”。
  ○正义曰:彤赤,玈黑,旧说皆然。《说文》彤从丹,玈从玄,是赤黑之别也。《周礼 司弓矢》“掌六弓。王弓、弧弓,以授射甲革、椹质者。夹弓、庾弓,以授射豻侯鸟兽者。唐弓、大弓,以授学射者、使者、劳者”。郑玄云:“劳者,勤劳王事,若晋文侯、文公受王弓矢之赐者。”《考工记 弓人》云“往体多,来体寡,谓之夹庾之属。往体寡,来体多,谓之王弓之属。往体来体若一,谓之唐弓之属”。然则唐、大是弓彊弱之名,彤、玈是弓所漆之色,王、弧则合九而成规,唐、大合七而成规,来、庾合五而成规。司弓矢又有八矢,“枉矢、絜矢利火射,用诸守城、车战。杀矢、鍭矢用诸近射、田猎。矰矢、茀矢用诸弋射。恒矢、庳矢用诸散射”。郑注约《考工记》云:“枉矢之属,五分,二在前,三在后。杀矢之属,三分,一在前,二在后。矰矢之属,七分,三在前,四在后。恒矢之属轩輖中。”其枉、杀、矰、恒弓所用,絜、鍭、茀、庳弩所用,彼司弓矢既云枉矢、絜矢用诸守城、车战,此天子赐诸侯弓矢,使用之以战,则彤矢、玈矢当彼枉矢也。但弓矢相配,彊弓用重矢,弱弓用轻矢。既唐弓、大弓彊弱中,其恒矢轩輖亦中。又《司弓矢》云:“恒矢、庳矢用诸散射。”郑玄云:“散射,谓礼射及习射也。”此赐弓矢则礼乐之事,彤矢、玈矢或当恒矢也。玈弓矢千具於彤而略於玈,准之,则矢千弓十也。“诸侯赐弓矢,然后专征伐”,《王制》文。
  秬鬯一卣,秬,黑黍。鬯,香酒,所以降神。卣,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