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言”至“盖阙”。
  ○正义曰:陈、宋俱被楚侵,明其并救二国,传称救陈、宋,而经无宋字,故设疑云“盖阙”也。服虔云:赵盾既救陈而楚师侵宋,赵盾欲救宋而楚师解去。案经、传皆言侵陈,遂侵宋。陈在宋南,是先侵陈,去陈乃侵宋也,若赵盾越宋而南救陈,犹及楚师,北回救宋,安得不及楚也?若言欲救宋而楚师解去,则救陈之时,楚师已向宋矣,何以书救陈也?盖以陈既被侵,方始告晋,晋人起师救陈,楚又移师侵宋。晋师比至於郑,楚师既已去矣,故诸国会于棐林,同共伐郑。棐林,郑地。明晋始至郑,不得与楚相遇,故竟无战事。言救陈、宋者,皆是致其意耳!
  宋公、陈侯、卫侯、曹伯会晋师于棐林,伐郑。晋师救陈、宋,四国君往会之,共伐郑也。不言会赵盾,取於兵会,非好会也。棐林,郑地,荧阳宛陵县东南有林乡。
  ○棐,芳尾反。好,呼报反。
  [疏]“晋师”至“林乡”。
  ○正义曰:晋本兴师为救陈、宋,但楚师巳去,故四国之君往会晋师,与共伐郑。言于棐林者,行会礼,然后伐。桓十五年,“公会宋公、卫侯、陈侯于袲,伐郑”,亦行会礼,乃伐,与此同也。晋师赵盾为将,不言会赵盾而言晋师者,取於兵会,非好会。言所会,会其兵,非会其人,故称师。案定八年,“公会晋师于瓦”,注云“卿不书,礼不敌公”。知此非为赵盾不敌公侯、称师者,沈氏云:此会有宋公、陈侯等,犹成二年会于蜀,有蔡、许之君,故知此非为赵盾不得敌诸侯,但取於兵会,彼会于瓦唯有公,故知与此异耳。
  冬,晋赵穿帅师侵崇。
  ○崇,本亦作崈。
  晋人、宋人伐郑。
  【传】元年,春,王正月,公子遂如齐逆女。尊君命也。(诸侯之卿,出入称名氏,所以尊君命也。传於此发者,与还文不同,故释之。)
  [疏]注“诸侯”至“释之”。
  ○正义曰:氏者,位尊乃赐,是臣之宠号。具名氏,所以尊君命,言君命重,故贵臣行;行人贵,则君命尊也。诸侯之卿,出入称名氏者,若宋华元、卫元咺之类是也。如鲁卿公孙敖丧归尚称氏,明生归亦然。其归父意,如叔孙婼不称氏者,名有所为,与常例不同也。会盟征伐具名氏者,皆是尊君命也。传独於此发者,为其与还文不同,故於此释之。《释例》曰:“昏礼虽奉时君之命,其言必称先君以为礼辞。故公子翚逆女,传曰‘脩先君之好’;公子遂逆女,传称曰‘尊君命’,互发其义也。”
  三月,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尊夫人也。遂不言公子,替其尊称,所以成小君之尊也。公子,当时之宠号,非族也,故传不言舍族。《释例》论之备矣。
  ○称,尺证反。舍音舍。
  [疏]注“遂不”至“备矣”。正义曰:公子亦是宠号,其事与族相似。鲁臣有罪,则贬去其族,族去则非卿。今遂与夫人俱至,物无两大,人不并尊。若从夫人者尊。则夫人卑矣故替其尊,称令从夫人者,卑则夫人尊矣。《释例》曰:“往必称族,以示其重,还虽在涂,必舍族以替之,所以成小君之尊,是其义也。”成十四年,“叔孙侨如逆女”及以夫人至,其文与此正同。彼传云:“称族,尊君命;舍族,尊夫人。”此传不言称族、舍族者,《释例》曰:“传云:‘公子遂如齐逆女。尊君命也。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尊夫人也。’叔孙侨如逆女,则往曰称族,还曰舍族。然则公子、公孙,系公之常言,非族也。”是言公子非族,故与彼异文。公子虽则非族,称、舍亦与族同。故其言尊君命、尊夫人与彼亦不异也。所以异者,族必君赐乃称之,公子、公孙系公之常言,不须待赐乃称之耳。
  夏,季文子如齐,纳赂以请会。宣公篡立,未列於会,故以赂请之。
  ○篡,初患反。
  晋人讨不用命者,放胥甲父于卫,胥甲,下军佐,文十二年战河曲,不肯薄秦於险。
  [疏]注“胥甲”至“於险”。
  ○正义曰:案彼传,胥甲与赵穿同罪,放胥甲而舍赵穿者,於时赵盾为政,穿见晋君之婿,或本罪轻於胥甲,故得无咎。
  而立胥克。克,甲之子。先辛奔齐。辛,甲之属大夫。
  会于平州,以定公位。篡立者,诸侯既与之会,则不得复讨。臣子杀之,与弑君同。故公与齐会而位定。
  ○复,扶又反。
  [疏]注“篡立”至“位定”。
  ○正义曰:春秋之世,王政不行,诸侯自相推戴,废立不由天子。篡弑而立,则邻国讨之,若与之会,则序之於列,成其为君。诸侯既巳为会,则臣子不得复讨。若其杀之,则与弑君罪同。宣公杀子恶而取国,常畏鲁人讨已,心不自安,纳赂请会。故既与齐会,而公位乃定。成十五年戚之会,讨曹成公,成公得列于会。后曹人请于晋曰:“先君无乃有罪乎?若有罪,则君列诸会矣。”是列会则位定也。
  东门襄仲如齐拜成。谢得会也。
  六月,齐人取济西之田,为立公故,以赂齐也。济西,故曹地。僖三十一年晋文以分鲁。
  ○为,于伪反。
  宋人之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