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壙,苦晃反,一音旷。
  [疏]注“烧蛤”至“从葬”。
  ○正义曰:《晋语》云:“雀入于海为蛤,雉入于淮为蜃。”《月令》孟冬“雉入大水为蜃”,郑玄云:“大水,谓淮也。”大蛤曰蜃,则蜃者,蛤之类也。《周礼 掌蜃》:“掌敛互物蜃物,以共闉壙之蜃。”郑玄云:“互物,蟠蛤之属。闉犹塞也。将井椁先塞下,以蜃御湿也。”是用蜃以瘗壙也。《礼 檀弓记》曰:“涂车刍灵,自古有之。”郑玄云:“刍灵,束茅为人马。谓之灵者,神之类也。”不解涂车,当是用泥为车也。传言“益车马”者,谓用此涂车茅马益多於常,故云“多埋车马”也。郑玄云“杀人以卫死者曰殉”,言殉还其左右也。言“始用殉”,则自此以后,宋君葬常用殉,故谓此为始也。刘炫以为用蜃炭者,用蜃复用炭。知不然者,杜以传用蜃炭共文,故知烧蛤为炭。又且炭亦灰之类,虽灰亦得称炭。刘君以为用蜃复用炭而规杜氏,非也。
  重器备,重,犹多也。
  ○重,直恭反,注同。
  [疏]注“重犹多也”。
  ○正义曰:重谓重叠,故犹多,多为明器也。言器备者,《既夕礼》陈明器云:“用器:弓矢、耒耜、敦扞、槃匜”,“役器:甲胄、干笮、燕器、杖笠、翣。”其器有共用之器,有备御之器,故言器备。
  椁有四阿,棺有翰桧。四阿,四注椁也。翰,旁饰;桧,上饰。皆王礼。
  ○椁音郭。翰,户旦反,一音韩。桧,古外反,徐音会。
  [疏]注“四阿”至“王礼”。
  ○正义曰:《周礼 匠人》云殷人“四阿重屋”。郑玄云:“阿,栋也。四角设栋也。是为四注椁也。”《既夕礼》陈明器云“抗木横三缩二”谓於椁之上设此木,从二横三,以负土。则士之椁上平也。今此椁上四注而下,则其上方而尖也。礼,天子椁题凑,诸侯不题凑。不题凑则无四阿。《释诂》云:“桢、翰,幹也。”舍人曰:“桢,正也,筑墙所立两木也。翰,所以当墙两边,障土者也。”翰在墙之旁,则知此翰亦在旁也。《诗》云“会弁如星”,郑玄云“会谓弁之缝中”,言其际会之处也。会在弁之上,知此桧亦在上。棺有此物,明是其饰,故以为旁饰、上饰也。言“椁有”、“棺有”,则是本不当有,言其厚葬,讥其奢僣。宋公所僣,必僣天子。明此四阿、翰、桧,皆是王之礼也。蜃炭言“用”,亦本不当用。其蜃炭盖亦王之礼也。车马、器备,法得有之,言“益”言“重”,但讥其多耳。殉则本不得然,非讥其僣。
  君子谓:“华元、乐举,於是乎不臣。臣,治烦去惑者也,是以伏死而争。今二子者,君生则纵其惑,谓文十八年,杀母弟须。
  ○去,起吕反,下“去之”同。争,争斗之争。死又益其侈,是弃君於恶也。何臣之为?”若言何用为臣。
  ○侈,昌氏反,又式氏反。
  [疏]注“若言何用为臣”。
  ○正义曰:言何用为臣,是不成臣也。言虽有若无。刘君还以为不成臣,与杜义无别,而规杜氏,非也。
  九月,卫穆公卒,晋二子自役吊焉,哭於大门之外。师还过卫,故因吊之。未复命,故不敢成礼。
  ○过,古禾反,又古卧反。卫人逆之,逆,於门外设丧位。妇人哭於门内,丧位,妇人哭於堂。宾在门外,故移在门内。送亦如之。遂常以葬。至葬行此礼。
  [疏]“哭於”至“以葬”。
  ○正义曰:“哭於大门之外”,谓大门外之西东面。“卫人逆之”,谓大门外之东西面。各从宾主之位。“妇人哭於门内”,谓门内之西东面,以堂上在西东面故也。至於三子之去,卫人送之,其位亦如之。自此有邻国吊者,常行此礼,以至於葬。沈氏云:《杂记》:“吊者即位于门西,东面。主孤西面。相者受命曰:孤某使请事。客曰:寡君使某,如何不淑。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须矣。吊者入,主人升堂西面。吊者升自西阶,东面致命。”此臣奉君命行吊之礼,今三子师行经卫竟,不敢成礼,故於大门之外,
  ○注“丧位”至“於堂”。
  ○正义曰:《丧大记》云:君之丧,“夫人坐于西方,内命妇姑姊妹子姓立于西方,外命妇率外宗哭於堂上北面”。又曰“妇人迎客送客不下堂”,是“丧位,妇人哭於堂”。
  楚之讨陈夏氏也,在宣十一年。
  ○夏,户雅反,下同。庄王欲纳夏姬,申公巫臣曰:“不可!君召诸侯,以讨罪也。今纳夏姬,贪其色也。贪色为淫,淫为大罚。《周书》曰:‘明德慎罚。’《周书 康诰》文王所以造周也。明德,务崇之之谓也。慎罚,务去之之谓也。
  [疏]“周书”至“谓也”。
  ○正义曰:《周书 康诰》之篇,周公述文王之事,以告康叔云:“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巫臣既引其言,乃申其意,言文王能为此行,故所以造周国也。“务崇之”,谓务欲崇益道德。“务去之”,谓务欲去其刑罚。
  若兴诸侯,以取大罚,非慎之也。君其图之!”王乃止。子反欲取之,巫臣曰:“是不祥人也!是夭子蛮,子蛮,郑灵公,夏姬之兄,杀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