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也,何得知大夫盟先称君名乎?”杜必为此解者,以讳事神,谓讳神之名以事其神,若祭祖而讳祖之类。山川之神尊於诸侯,故《尚书 武成》告名山川,云“有道周王发”,则荀偃祷河自称君名,於理何怪?杜云“诸例或发於始事,或发於后者”,若七年“滕侯卒”,传曰:“凡诸侯同盟,於是称名。”及桓二年“公至自唐”,凡公行,告于宗庙,是“或发於始事”也。宣四年“凡弑君称君”,及僖二十六年“凡师能左右之曰以”,是“或发於后”也。云“因宜有所异同”者,宣四年“郑公子归生弑君”,嫌归生无罪,及宣五年“高固来逆叔姬”,嫌“见逼成昏”,故传因以明之是也。云“亦或丘明所得记注本末不能皆备”者,但杜又自疑,以为诸例皆应从始事而发,在后发者,以记注周公旧凡不系於始事,系於后事,丘明作传因记注所系,遂以发之。如杜此言,则周公旧凡於记注之文,散在诸事。丘明作传,因记注之文发例,故或先或后也。
  秋,七月,庚午,宋公、齐侯、卫侯盟于瓦屋。齐侯尊宋,使主会,故宋公序齐上。瓦屋,周地。
  [疏]注“齐侯”至“周地”。正义曰:《春秋》之例,国以大小为序。《外传 郑语》云:“齐庄、僖於是乎小伯。”此齐侯即僖公也。此盟平宋、卫也。齐为会主,则齐宜在上。今宋在齐上,故特解之,由宋敬齐侯与卫先遇,故齐侯尊宋使为会主。瓦屋既阙,知是周地者,以其会于温,盟于瓦屋,会、盟不得相远,温是周地,知瓦屋亦周地也。
  八月,葬蔡宣公。无传。三月而葬,速。
  九月辛卯,公及莒人盟于浮来。莒人,微者,不嫌敌公侯,故直称公,例在僖二十九年。浮来,纪邑。东莞县北有邳乡,邳乡西有公来山,号曰邳来间。
  ○邳,蒲悲反。间如字。
  [疏]注“莒人”至“来间”。
  ○正义曰:僖二十九年公会王子虎及诸侯之卿,盟于翟泉,没“公”不言,贬卿称“人”,直言会某人某人。传曰:“卿不书,罪之也。在礼,卿不会公侯,会伯子男可也。”此莒人乃对会公侯,故解之,莒是小国,卿当称“人”,非贬辞也。微者不嫌能敌公侯,故直称公也。
  螟。无传。为灾。
  冬,十有二月,无骇卒。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卒而后赐族,故不书氏。
  ○敛,力验反。
  【传】八年春,齐侯将平宋、卫,(平宋、卫於郑。)有会期。宋公以币请於卫,请先相见,(宋敬齐命。)卫侯许之,故遇于犬丘。(犬丘,垂也。地有两名。)
  [疏]注“犬丘”至“两名”。
  ○正义曰:地有两名,新旧改易者,传则言实以明之。若二名俱存者,传则错经以见之。此犬丘与垂两名俱存,故传不言实。《释例》曰:“若一地二名,当时并存,则直两文互见,黑壤、犬丘、时来之属是也。犹卿大夫名氏互见,非例也。”
  郑伯请释泰山之祀而祀周公,以泰山之祊易许田。三月,郑伯使宛来归祊,不祀泰山也。成王营王城,有迁都之志,故赐周公许田,以为鲁国朝宿之邑,后世因而立周公别庙焉。郑桓公,周宣王之母弟,封郑,有助祭泰山汤沐之邑在祊。郑以天子不能复巡狩,故欲以祊易许田,各从本国所近之宜。恐鲁以周公别庙为疑,故云巳废泰山之祀,而欲为鲁祀周公,孙辞以有求也。许田,近许之田。
  ○泰山,如字,东岳。能复,扶又反。守,手又反。近,附近之近,下同,又如字。欲为,于伪反,下为鲁同。
  [疏]注“成王”至“之田”。
  ○正义曰:成王营邑於洛,以为居土之中,贡赋路均,将於洛邑受朝。许田近於王城,故赐周公许田,以为鲁国朝宿之邑。《诗 鲁颂》曰:“居常与许,复周公之宇。”是周公得许田也。《公羊传》曰:“许田者何?鲁朝宿之邑也。”是许田为鲁朝宿之邑。郑请易许田而求祀周公,故知后世因在许田之中而立周公别庙焉。郑桓公以周宣王之母弟,故於泰山之下亦受祊田,以为汤沐之邑。祊邑内亦有郑先君别庙。此时周室既衰,王不巡守。郑以天子不复巡守,则泰山之祀既废,祊无所用,故欲以祊易许。许田近郑,祊田近鲁,各从本国所近之宜也。鲁以许田奉周公之祀,易其田则废其祀。恐鲁以周公别庙为疑,虑将不许,云巳废泰山之祀,而欲为鲁祀周公。言郑得许田,周公之祀不绝也。云巳废泰山之祀者,谓天子不复巡守,郑家巳废此助祭泰山祭祀之事,无所祭祀,故欲为鲁祀周公。其实废来巳久,今始云巳废者,欲为鲁祀周公,故云巳废耳。方便逊辞,以求於鲁也。定四年祝佗言康叔之受分物云:“取於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於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蒐。”有阎之土,犹鲁之许田也。相土之东都,犹郑之祊邑也。郑近京师,无假朝宿。鲁近泰山,不须汤沐。各受其一。卫以道路并远,故两皆有之。《礼记 王制》曰:“方伯为朝天子,皆有汤沐之邑於天子之县内。”然则朝宿之邑亦名汤沐。但向京师,主为朝王。从王巡守,主为助祭。祭必沐浴,随事立名,朝宿、汤沐,亦互言之耳。《异义》:《左氏》说诸侯有大功德,乃有朝宿、汤沐之邑;《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