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不庄以涖之,则民不敬”是也。
  ○注“义断恩”。
  ○正义曰:《丧服四制》云:“门内之治恩揜义,门外之治义断恩。”《尚书 胤征》云:“威克厥爱允济,爱克厥威允罔功。”是断狱者,皆当义断恩。
  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上,公王也。官,卿大夫也。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於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於上。权移於法,故民不畏上。
  ○长,丁丈反。
  [疏]“犹求”至“使也”。
  ○正义曰:“以刚”以上,虽率意教人,犹为未善,更求圣哲王公之上制、明察大夫之官法、忠诚信著之长则、慈爱温惠之师教。用此四法以教民,民於是乎可任使也。
  ○注“权移”至“畏上”。
  ○正义曰: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今制法以定之,勒鼎以示之,民知在上不敢越法以罪己,又不能曲法以施恩,则权柄移於法,故民皆不畏上。
  并有争心,以徵於书,而徼幸以成之,因危文以生争,缘徼幸以成其巧伪。
  ○徼,本又作“邀”,古尧反。巧如字,又苦孝反。
  [疏]注“因危”至“巧伪”。
  ○正义曰:法之设文有限,民之犯罪无穷。为法立文,不能网罗诸罪。民之所犯,不必正与法同,自然有危疑之理。因此危文以生与上争罪之心,缘徼幸以成其巧伪,将有实罪而获免者也。
  弗可为矣。为,治也。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夏、商之乱,著禹、汤之法。言不能议事以制。
  ○夏,户雅反。
  [疏]注“夏商”至“以制”。
  ○正义曰:夏、商之有乱政,在位多非贤哲,察狱或失其实,断罪不得其中,至有以私乱公,以货枉法。其事不可复治,乃远取创业圣王当时所断之狱,因其故事,制为定法。亦如郑鼎所铸,遵旧施行,言不能临时议事,以制刑罪也。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周之衰亦为刑书,谓之《九刑》。
  [疏]注“周之”至“九刑”。
  ○正义曰:准夏、商所作,当为文、武、周公之制。不以圣王名刑而谓之“九刑”者,盖周公别为此名,故称之耳。
  三辟之兴,皆叔世也。言刑书不起於始盛之世。
  [疏]注“言刑”至“之世”。
  ○正义曰:三辟,谓《禹刑》、《汤刑》、《九刑》也。辟,罪也。三者断罪之书,故为刑书,皆是叔世所为。言刑书不起於始盛之世议事制罪,叔世不复能然,采取上世决事之比,作书以为后法。其事是始盛之世,作书於衰乱之时。服虔云:“政衰为叔世,叔世逾於季世,季世不能作辟也。”
  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在襄三十年。
  ○相,息亮反。洫,况域反。立谤政,作丘赋,在四年。
  ○谤,布浪反。制参辟,铸刑书,制参辟,谓用三代之末法。
  ○参,七南反,一音三。
  [疏]注“制参”至“末法”。
  ○正义曰:制参辟、铸刑书,是一事也,为其文,是制参辟;勒於鼎,是铸刑书也。三代之辟,皆取前世故事,制以为法。子产亦取上世故事,故谓之“制参辟”。言其所制,用三代之末法;非谓子产所作还写三代之书也,子产盖亦采取上世所闻见断狱善者以为书也。
  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诗 颂》。言文王以德为仪式,故能日有安靖四方之功。刑,法也。
  [疏]“诗曰”至“四方”。
  ○正义曰:《周颂 我将》之篇,祀文王之乐歌也。杜言“文王以德为仪式。刑,法也”。则仪、式、刑三者,皆为法也。言以德为仪式法者,是文王之德也。由其以德为法,故能日日有安靖四方之功也。服虔云:“仪、善;式、用;刑,法;靖,谋也。言善用法文王之德,日日谋安四方。”此解於文便於杜也。
  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诗 大雅》。言文王作仪法,为天下所信。
  [疏]“又曰”至“作孚”。
  ○正义曰:《大雅 文王》之篇也。服虔云:“仪,善也。刑,法也。善用法者,文王也。言文王善用其法,故能为万国所信也。”亦便於杜。
  如是,何辟之有?言《诗》唯以德与信,不以刑也。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徵於书。以刑书为徵。
  [疏]“民知”至“於书”。
  ○正义曰:端谓本也。今铸鼎示民,则民知争罪之本,在於刑书矣。制礼以为民则,作书以防民罪。违礼之愆,非刑书所禁,故民将弃礼而取徵验於书也。刑书无违礼之罪,民必弃礼而不用矣。
  锥刀之末,将尽争之。锥刀末,喻小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数改法。
  [疏]“终子”至“败乎”。
  ○正义曰:子产铸刑书,而叔向责之。赵鞅铸刑鼎,而仲尼讥之。如此传文,则刑之轻重,不可使民知也。而李悝作法,萧何造律,颁於天下,悬示兆民,秦、汉以来,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