亥,葬卫襄公。灵公,元也。
  【经】八年,春,陈侯之弟招杀陈世子偃师。(以首恶从杀例,故称弟,又称世子。
  ○招,常遥反。)
  [疏]注“以首”至“世子”。
  ○正义曰:招与公子过共杀偃师,而立公子留。及楚杀徵师,留出奔郑,招乃归罪於过,而使陈人杀之。及楚师来讨,又推过为首,得免重责,不死,而放之於越,是以招为从罪也。若其从招之诈,如楚之意,则宜书过杀偃师。由是仲尼知其实状,以招为首。传言:“书曰‘陈侯之弟招,杀陈世子偃师’,罪在招也。”是仲尼新意,以招为首恶也。从杀例者,从两下相杀之例也。《释例》曰:“大臣相杀,死者无罪,则两称名氏,以示杀者之罪,王札子杀召伯、毛伯,是也。若死者有罪,则不称杀者名氏,晋杀其大夫阳处父,是也。”然则世子虽是副主,犹是人臣,从此人臣相杀之例,故称“弟”,以见杀者之罪也。又称“世子”,以见世子亦人臣也。郑段去“弟”陈招不去“弟”者,《释例》云:“陈招杀兄之子”,“然不推刃於其兄,故以首恶称弟称名,从两下相杀也”。是言招罪轻於害兄,故存弟也。
  夏,四月,辛丑,陈侯溺卒。襄二十七年“大夫盟于宋”。
  ○溺,乃历反。
  [疏]注“襄二”至“于宋”。
  ○正义曰:溺以襄五年即位,尔来陈常从楚,唯有襄二十七年大夫与鲁同盟于宋。刘炫云:“往年卫侯恶卒,杜云‘元年大夫盟于虢’。此不数虢。”以杜为上下自相反。今知不然者,以盟于宋,经有明文,故指之。虢盟文不见经,故不数也。其卫侯恶更无盟处,唯有虢盟,故数之。刘不寻杜意,而规其过,非也。
  叔弓如晋。
  楚人执陈行人干徵师,杀之。称行人,明非行人罪。
  ○干,古丹反。陈公子留出奔郑。留为招所立,未成君而出奔。
  秋,蒐于红。革车千乘,不言大者,经文阙也。红,鲁地。沛国萧县西有红亭。远疑。
  ○蒐,所求反。红,户东反。乘,绳证反。沛音贝。
  [疏]注“革车”至“阙也”。
  ○正义曰:传称“革车千乘”,是大蒐也。十二年“大蒐于比蒲”,三十二年“大蒐于昌间”,定十三年、十四年“大蒐于比蒲”,皆云“大蒐”。此不云“大”,知经阙文也。《释例》云:“红之蒐,传言‘革车千乘’,所以示大蒐也。而经不书‘大’,诸事同而文异。传不曲言经义者,直是时史之阙略,仲尼略而从之。《春秋》不可错综经文,此之类也。刘、贾、颖云:‘蒐于红’不言‘大’者,言公大失权在三家也。十一年‘蒐于比蒲’,经书‘大蒐’,复云书大者,言大众尽在三家。随文造意,以非例为例,不复知其自违也。”
  陈人杀其大夫公子过。与招共杀偃师,书名,罪之。
  ○过,古禾反。
  大雩。无传。不旱而秋雩,过也。
  冬,十月,壬午,楚师灭陈。不称将帅,不以告。壬午,月十八日。
  ○将,子匠反。执陈公子招,放之于越。无传。复称公子,兄已卒。
  ○复,扶又反。杀陈孔奂。无传。招之党,楚杀之。
  ○奂,呼乱反。
  [疏]注“招之党楚杀之”。
  ○正义曰:孔奂之为招党,传无其文。正以杀称名氏,是有罪之文,知其是招党也。文七年“宋人杀其大夫”,传曰:“不称名,众也,且言非其罪也。”无罪不称名,知称名为有罪矣。若使孔奂无罪,仲尼必当变文。但此非常例,先无定制,不知其将何所称也。执招杀奂,皆是楚人为之,承上“楚师灭陈”之下,是楚可知,不复每文书楚。杜以注文隔,故言“楚杀”以明之。不言“杀陈大夫”者,杀他国之臣,例不书爵。宣十一年“楚人杀陈夏徵舒”,是其类也。此执招杀奂,皆“灭陈”乃为之,故依次而书,书在“灭陈”之下。
  葬陈哀公。嬖人袁克葬之。鲁注会,故书。
  ○嬖,必计反。
  [疏]注“嬖人”至“故书”。
  ○正义曰:贾、服以“葬哀公”之文,在“杀孔奂”之下,以为楚葬哀公,故杜辩之“袁克葬之”。案传“克欲杀马毁玉,楚人将欲杀克”,不得为楚葬之。若是楚葬,宜云“楚人葬陈哀公”,当如“齐侯葬纪伯姬”,不得直言“葬”也。且诸言葬某公者,皆是鲁往会葬之文,大夫不得书名,言其所为之事而已,故云“鲁往会,故书”也。案传袁克之葬,乃是私窃葬之。而鲁得会者,诸侯之卒,告卒不告葬。但葬有常期,知卒即往会之,未必得以礼从赴也。
  【传】八年,春,石言于晋魏榆。(魏榆,晋地。
  ○魏榆,服云:“魏,邑也。榆,州里名。”)
  [疏]注“魏榆晋地”。
  ○正义曰:服虔云:“魏,邑。榆,州里名。”襄二十三年叔孙豹“次于雍榆”。雍榆,地名,知魏榆亦地名也。
  晋侯问於师旷曰:“石何故言?”对曰:“石不能言,或冯焉。谓有精神冯依石而言。
  ○冯,皮冰反,注同。不然,民听滥也。滥,失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