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子明闻之,怒,言於公曰:“右师将不利戴氏,(乐氏,戴公族。)不肯適晋,将作乱也。不然,无疾。”乃逐桐门右师。(逐之在明年,终叔孙昭子之言。)
  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邓析,郑大夫。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於竹简,故云“竹刑”。
  [疏]注“邓析”至“竹刑”。
  ○正义曰:昭六年子产铸刑书於鼎,今邓析别造《竹刑》,明是改郑所铸旧制。若用君命遣造,则是国家法制,邓析不得独专其名,知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书,书之於竹,谓之《竹刑》。驷歂用其刑书,则其法可取,杀之不为作此书也。下云“弃其邪可也”,则邓析不当私作刑书而杀,盖别有当死之罪,驷歂不矜免之耳。
  君子谓:“子然於是不忠。苟有可以加於国家者,弃其邪可也。加,犹益也。弃,不责其邪恶也。
  ○邪,似嗟反,注同。
  [疏]“君子”至“可也”。正义曰:《周礼 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郑玄云:“贤谓有德行者,能谓有道艺者。《春秋传》曰:‘夫谋而鲜过,能训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犹将十世宥之,以劝能者。今壹不免其身,以弃社稷,不亦惑乎?’”是贤能之人,当议其罪状,可赦则赦之。今邓析制刑,有益於国,即是有能者,杀有能之人,是不忠之臣,君子谓子然於是为不忠也。国之臣民,诚有可以加益於国家者,取其善处,弃其邪恶可也,虽知其邪,当弃而不责,所以劝勉人,使学为善能也。
  《静女》之三章,取彤管焉。《诗 邶风》也。言《静女》三章之诗,虽说美女,义在彤管。彤管,赤管笔。女史记事规诲之所执。
  ○彤,徒冬反。邶音佩。说音悦。
  [疏]“诗鸴”至“所执”。
  ○正义曰:《邶风 静女》之篇也。於时卫君无道,夫人无德。卫人欲得贞静之女以配国君,易去无德之夫人也。篇有三章,其一章云:“静女其姝,俟我於城隅。”其二章云:“静女其娈,贻我彤管。”彤管者,笔赤管也。必用赤者,示其以赤心正人也。古者后夫人必有女史执赤管之笔,记妃妾善恶。彤管之法,所以规诲人君也。《静女》三章之诗,虽说美女之事,事之常耳,无可特善。彤管记事,乃是妇人之大法,本录《静女》诗者,止为彤管之言可取,故全篇取之,不弃上下之二章也。其女史所书之事,《毛传》有其略也。《毛传》云:“古者后夫人必有女史彤管之法,史不记过其罪杀之。后妃群妾,以礼御於君所,女史书其日月,授之以环,以进退之。生子月辰,则以金环退之;当御者,以银环进之,著於左手,既御,著於右手。事无大小,记以成法。”
  《竿旄》‘何以告之’,取其忠也。《诗 鄘风》也。录《竿旄》诗者,取其中心原告人以善道也。言此二诗,皆以一善见采,而邓析不以一善存身。
  ○竿旄,音干,下音毛。鄘音容。
  [疏]注“诗鄘”至“存身”。
  ○正义曰:《诗 鄘风 干旄》之篇也。於是卫文公之臣子多好善贤者,乐告以善道也。其诗言大夫之好善者,乘驷马、建干旄,就贤者谘国事焉。云:“孑孑干旄,在浚之郊。素丝纰之,良马四之。彼姝者子,何以畀之?孑孑干旟,在浚之都。素丝组之。”良马五之。彼姝者子,何以予之?孑孑干旌,在浚之城。素丝祝之,良马六之。”其末句云:“彼姝者子,何以告之?”姝,顺貌也。贤者见其好善,美其共顺,言已寡知,复何以告之?自恨无可告之,明其无所吝惜。本录《干旄》之诗者,取其中心原告人以善道。彼二诗皆以一善见采,而邓析不以一善存身,故君子引二诗以讥子然也。
  故用其道,不弃其人。《诗》云:‘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诗 召南》也。召伯决讼於蔽芾小棠之下,诗人思之,不伐其树。茇,草舍也。’
  ○芾,方味反。召音邵,注同。茇,畔末反。
  [疏]“诗云”至“所茇”。
  ○正义曰:《诗 召南 甘棠》之篇也。蔽芾,小貌。甘棠,杜也。茇,草舍也。召伯之听狱讼,不重烦劳百姓,止舍小棠之下而听断焉。国人被其德,说其化,故爱其树。彼蔽芾然小者,甘棠之树也,勿得翦削之,勿得斫伐之,此乃是召伯舍息之处。
  思其人,犹爱其树,况用其道而不恤其人乎!子然无以劝能矣。”传言子然嗣大叔为政,郑所以衰弱。
  夏,阳虎归宝玉、大弓。无益近用,而祇为名,故归之。
  ○祗音支。书曰“得”,器用也。凡获器用曰得,器用者,谓物之成器可为人用者也。得用焉曰获。谓用器物以有获,若麟为田获,俘为战获。
  ○麟,本又作驎,吕辛反。俘,芳夫反。
  [疏]“凡获”至“曰获”。
  ○正义曰:“器用”者,谓器物可为人用,凡获此器物之用者,谓之为得也。“得用”者,谓将此器用以得於物焉,谓之为获。刘炫以为,“得用焉曰获”,谓得此可用为器之物,谓之为获,若麟之皮角之属,以杜解为非。今知不然者,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