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欲也。今晋,甸侯也,而建国。本既弱矣,其能久乎?”诸侯而在甸服者。
  ○甸,徒练反。
  [疏]注“诸侯”至“服者”。
  ○正义曰:周公斥大九州,广土万里,制为九服,邦畿方千里。其外每五百里谓之一服。侯、甸、男、采、卫、要六服为中国。夷、镇、蕃三服为夷狄。《大司马》谓之“九畿”,言其有期限也。《大行》人谓之“九服”,言其服事王也。如其数计,甸服内畔,尚去京师千里。晋距王城不容此数,而得在甸服者,《周礼》设法耳。土地之形,不可方平如图,未必每服皆如其数也。《地理志》云:“初雒邑与宗周通封畿,东西长,南北短,短长相覆为千里。”是王畿不正方也。《志》又云东都方六百里,半之为三百里,外有侯服五百里,为八百里。计晋都在大原,去雒邑近八百里也。畿既不方,服必差改,故晋在甸服也。
  惠之三十年,晋潘父弑昭侯而立桓叔,不克。潘父,晋大夫也。昭侯,文侯子。晋人立孝侯。昭侯子也。惠之四十五年,曲沃庄伯伐翼,弑孝侯。庄伯,桓叔子。翼,晋国所都。翼人立其弟鄂侯。鄂侯生哀侯。鄂国以隐五年奔随。其年秋,王立哀侯于翼。哀侯侵陉庭之田。陉庭,翼南鄙邑。
  ○陉音刑。陉庭南鄙启曲沃伐翼。


卷六 桓三年,尽六年

 卷六 桓三年,尽六年
  【经】三年,春,正月,公会齐侯于嬴。(经之首时必书“王”,明此历,天王之所班也。其或废法违常,失不班历,故不书“王”。嬴,齐邑,今泰山嬴县。
  ○经三年正月,从此尽十七年皆无“王”,唯十年有。二传以为义。或有“王”字者非。嬴音盈。)
  [疏]注“经之”至“嬴县”。
  ○正义曰:桓公元年、二年、十年、十八年,凡四年於春有王。九年春,无王,无月。其馀十三年,虽春有月,悉皆无王。《穀梁传》曰:“桓无王,其曰王何也?谨始也。其曰无王何也?桓弟弑兄,臣弑君,天子不能定,诸侯不能救,百姓不能去,以为无王之道,遂可以至焉尔。元年有王,所以治桓也。二年有王,正与夷之卒也。十年有王,正终生之卒也。”十八年书王,范甯注云:“此年书王,以王法终治桓之事。”先儒多用《穀梁》之说。贾逵云:“不书王,弑君,易祊田,成宋乱,无王也。”元年治桓,二年治督,十年正曹伯,十八年终始治桓。杜以正是王正历从王出,故以为王者班历,史乃书王。明此历,天王之所班也,其或废法违常,失不班历则诸侯之史不得书王言此十三年无王皆王不班历故也。刘炫规过云:“然天王失不班历,经不书王,乃是国之大事,何得传无异文?又昭二十三年以后,王室有子朝之乱,经皆书王,岂是王室犹能班历?又襄二十七年再失闰,杜云‘鲁之司历顿置两闰’。又哀十三年十二月螽,杜云‘季孙虽闻仲尼之言,而不正历’。如杜所注,历既天王所班,鲁人何得擅改?又子朝奔楚,其年王室方定,王位犹且未定,诸侯不知所奉,复有何人尚能班历?昭二十三年秋,乃书天王居于狄泉,则其春未有王矣。时未有王,历无所出,何故其年亦书王也?若春秋之历必是天王所班,则周之错失不关於鲁。鲁人虽或知之,无由辄得改正。襄二十七年传称‘司历过,再失闰’者,是周司历也?鲁司历也?而杜《释例》云:鲁之司历‘始觉其谬,顿置两闰,以应天正’。若历为王班,当一论王命,宁敢专置闰月、改易岁年?哀十三年十二月螽,仲尼曰:‘火犹西流,司历过也。’杜於《释例》又云:‘季孙虽闻此言,犹不即改。明年复螽,於是始悟。十四年春,乃置闰,欲以补正时历。’既言历为王班,又称鲁人辄改,改之不惮於王,亦复何须王历?杜之此言自相矛盾,以此立说,难得而通。又案《春秋》经之阙文甚多,其事非一。亦如夫人有氏无姜,有姜无氏,及大雨霖、廧咎如溃之类也。此无王者,正是阙文耳。”今删定,知此不书王,非是经之阙文,必以为失不班历者,杜之所据,虽无明文,若必阙文,止应一事两事而已,不应一公之内十四年并阙王字。杜以《周礼》有“颁告朔于邦国都鄙”,以有成文,故为此说。但齐桓、晋文以前,翼戴天子,王室虽微,犹能班历。至灵王、景王以后,王室卑微,历或诸侯所为,亦遥禀天子正朔,所以有子朝之乱,经仍称王,不责人所不得也。犹如大夫之卒,公疾在外,虽不与小敛,亦同书日之限。然则司历之过,鲁史所改,据此而言,有何可责?刘君不寻此旨,横生异同,以规杜过,恐非其义也。
  夏,齐侯、卫侯胥命于蒲。申约,言以相命而不歃血也。蒲,卫地,在陈留长垣县西南。
  ○约,如字,又於妙反,歃,所洽反。垣音袁。
  六月,公会杞侯于郕。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无传。既,尽也。历家之说,谓日光以望时遥夺月光,故月食。日月同会,月奄日,故日食。食有上下者,行有高下,日光轮存而中食者,相奄密,故日光溢出。皆既者,正相当,而相奄间疏也。然圣人不言月食日,而以自食为文,阙於所不见。
  [疏]注“既尽”至“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