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谬失杜旨。
  诸称“书”、“不书”、“先书”、“故书”、“不言”、“不称”、“书曰”之类,皆所以起新旧,发大义,谓之变例。
  [疏]“诸称”至“变例”。
  ○上既言据旧例而发义,故更指发义之条,诸传之所称“书”“不书”“先书”“故书”“不言”“不称”及“书曰”七者之类,皆所以起新旧之例,令人知发凡是旧,七者是新,发明经之大义,谓之变例。以“凡”是正例,故谓此为变例,犹《诗》之有变风变雅也。自杜以前,不知有新旧之异,今言“谓之变例”,是杜自明之以晓人也。称“书”者,若文二年“书士縠,堪其事”;襄二十七年“书先晋,晋有信”,如此之类是也。“不书”者,若隐元年春“正月,不书即位,摄也”;“邾子克,未王命,故不书爵”,如此之类是也。“先书”者,若桓二年“君子以督为有无君之心,故先书弑其君”;僖二年,虞师晋师“灭下阳,先书虞,贿故也”,如此之类是也。“故书”者,隐三年,“壬戌,平王崩,赴以庚戌,故书之”;成八年“杞叔姬卒,来归自杞,故书”,如此之类是也。“不言”者,若隐元年“郑伯克段于鄢。不言出奔,难之也”;庄十八年“公追戎于济西。不言其来,讳之也”,如此之类是也。“不称”者,若僖元年“不称即位,公出故也”;庄元年“不称姜氏,绝不为亲”,如此之类是也。“书曰”者,若隐元年“书曰郑伯克段于鄢”,隐四年‘书曰卫人立晋’,众也”,如此之类是也。案:襄元年“围宋彭城。非宋地,追书也”;隐元年“称郑伯,讥失教也”;昭三十一年“公在乾侯。言不能外内也”。“先书”、“故书”既是新意,则“追书”亦是新意;“书”与“不书”俱是新意,则“称”与“不称”、“言”与“不言”亦俱是新意,岂得“不言”、“不称”独为新意,“言”也“称”也便即非乎?《释例 终篇》云“诸杂称二百八十有五”,止有其数,不言其目,就文而数,又复参差。窃谓“追书”也,“言”也,“称”也,亦是新意。序不言者,盖诸类之中足以包之故也。有田僧绍者,亦注此序,以为序言诸“称”,“称”亦即是新意,与下七者合为八名。斯不然矣。案“书”与“不书”,其文相次。若“称”字即是新意,但当言“称”与“不称”相次,何以分为别文?明知杜言诸“称”,自谓诸传所称,不以“称”为新意。但以理而论之,“称”亦当是新意耳。
  然亦有史所不书,即以为义者,此盖《春秋》新意,故传不言“凡”,曲而畅之也。
  ○畅,敕亮反。
  [疏]“然亦”至“之也”。
  ○此说因旧为新也。仲尼脩《春秋》者,欲以上遵周制,下明世教,其旧史错失,则得刊而正之,以为变例。其旧史不书,则无可刊正,故此又辩之。亦有史所不书,正合仲尼意者,仲尼即以为义。改其旧史及史所不书,此二者盖是《春秋》新意,故传亦不言凡,每事别释,曲而通畅之也。“此盖《春秋》新意”,其言总上,通变例与不别书也。举一凡而事同者,诸理尽见,是其直也;不言凡而每事发传,是其曲畅。畅训通,故言曲而畅之也。若然,隐公实不即位,史无由得书即位。邾克实未有爵,史无由得书其爵。然则传言不书,自是旧史不书。而以不书为仲尼新意者,《释例 终篇》杜自问而释之,云丘明之为传,所以释仲尼《春秋》。仲尼《春秋》皆因旧史之策书,义之所在,则时加增损,或仍旧史之无,亦或改旧史之有。虽因旧文,固是仲尼之书也。丘明所发,固是仲尼之意也。虽是旧文不书,而事合仲尼之意,仲尼因而用之,即是仲尼新意。若宣十年“崔氏出奔卫”,传称“书曰‘崔氏’,非其罪也,且告以族,不以名”。是告不以名,故知旧史无名,及仲尼脩经,无罪见逐,例不书名,此旧史之文,適当孔子之意,不得不因而用之。因旧为新,皆此类也。然杜唯言史所不书,即以为义,不云史所书为义者,但夫子约史记而脩《春秋》,史记之文,皆是旧史所书,因而褒贬,理在可见,不须更言,但恐旧史不书,而夫子不用,故特言之。
  其经无义例,因行事而言,则传直言其归趣而已。
  ○趣,七住反。非例也。
  [疏]“其经”至“例也”。
  ○此一段说经无义例者。国有大事,史必书之,其事既无得失,其文不著善恶,故传直言其指归趣向而已,非褒贬之例也。《春秋》此类最多,故隐元年“及宋人盟于宿”,传曰“始通也”。杜注云“经无义例,故传直言其归而已。他皆放此”。是如彼之类,皆非例也。
  故发传之体有三,而为例之情有五。
  ○为音于伪反,又如字。
  [疏]“故发”至“有五”。
  ○正义曰:传体有三,即上文发凡正例、新意变例、归趣非例是也。为例之情有五,则下文“五曰”是也。书经有此五情,缘经以求义为例,言传为经发例,其体有此五事。下文五句,成十四年传也。案彼传上文云“春秋之称”,下云“非圣人谁能脩之?”圣人指谓孔子,美孔子所脩,成此五事,五事所摄,诸例皆尽。下句释其显者以属之耳。此发传之体有三,上文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