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时人。又云:“传有先后,然则穀梁实先於公羊矣。”今观其书,非出一人之手,如隐五年、桓六年并引尸子说者,谓即尸佼,佼为秦相商鞅客,鞅被刑后遂亡逃入蜀,而预为征引,必无是事。或传中所言者非尸佼也。自汉宣帝善《穀梁》,於是千秋之学起,刘向之义存,若更始、唐固、麋信、孔衍、徐乾皆治其学,而范宁以未有善释,遂沈思积年,著为《集解》。《晋书?范传》云:徐邈复为之注,世亦称之。似徐在范后,而书中乃引邈注一十有七,可知邈成书於前,范宁得以捃拾也。读《释文》所列经解传述人,亦可得其后先矣。《汉志》经、传各自为帙,今所传本未审合并於何时也。《集解》则经、传并释,岂即范氏之所合与?范注援汉、魏、晋各家之说甚详。唐杨士勋《疏》分肌擘理,为《穀梁》学者未有能过之者也。但晋豕鲁鱼,纷纶错出,学者患焉。康熙间长洲何煌者,焯之弟,其所据宋椠经注残本、宋单疏残本并希世之珍,虽残编断简,亦足宝贵。元曾校录,今更属元和生员李锐合唐石经、元版注疏本及闽本、监本、毛本以校宋十行本之讹,元复定其是非,成《穀梁注疏校勘记》十二卷、《释文校勘记》一卷。阮元记



卷二

 卷二

  ◎隐公起四年,尽十一年

  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娄。传例曰:“取,易辞也。”伐国不言围邑,言围邑,皆有所见。伐国及取邑例时,此月者,盖为下戊申卫君完卒日起也。凡例宜时而书月者,皆缘下事当日故也。日必继於月,故不得不书月。事实在先,故不得后录也。他皆放此。
  ○杞音起。牟,亡侯反。易,以豉反。见,贤遍反。盖为,于伪反。
  [疏]注“传例”至“放此”。
  ○释曰:“取,易辞也”,十年传文。“伐国不言围邑”,五年传文。“伐国及取邑例时”者,案六年“冬,宋人取长葛”,僖二十六年“冬公以楚师伐齐,取穀”,宣九年“秋取根牟”,皆不月,是例时也。其取须句,以其再取,故日。取郓、取酆,皆内之叛邑,为害重大,故月。取郜、取防,恶乘人之败,故日明常例则时。

  传曰,言伐言取,所恶也。称“传曰”者,穀梁子不亲受于师,而闻之於传者。既伐其国,又取其土,明伐不以罪,而贪其利。两书取伐,以彰其恶。
  ○所恶,乌路反,又如字。於传,直专反。诸侯相伐取地於是始,故谨而志之也。《春秋》之始。
  [疏]“诸侯”至“志之也”。
  ○释曰:外取邑不志,今志之者,为入《春秋》以来,最是取地之始,故志之也。

  戊申,卫祝吁弑其君完。弑君日与不日,从其君正与不正之例也。祝吁,卫公子。
  ○祝吁,香于反。《左氏》、《公羊》及《诗》作州吁。完音丸。大夫弑其君,以国氏者,嫌也,弑而代之也。凡非正嫡,则谓之嫌。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遇例时。清,卫地。
  [疏]注“遇例时”。
  ○释曰:“八年,春,宋公、卫侯遇于垂”与此皆不月,知例时也。

  及者,内为志焉尔。元年,与宋人盟于宿,故今复寻之。
  ○复音扶又反。
  [疏]“及者”至“焉尔”。
  ○释曰:重发传者,嫌盟遇礼异,故重发以同之。

  遇者,志相得也。八年传曰:“不期而会遇。今曰“内为志”,非不期也。然则遇有二义。
  [疏]注“遇有二义”。
  ○释曰:即八年与此虽同‘志相得’,而期不期异,故云“有二义”。

  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
  秋,翚帅师会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翚者何也?公子翚也。其不称公子,何也?据庄三年“公子庆父帅师伐於馀丘”,称公子。
  ○翚音晖,下同贬之也。杜预曰:“外大夫贬皆称人,内大夫贬皆去族称名。记事之体,他国可言某人,而已之卿佐,不得言鲁人。”
  ○去,起吕反。何为贬之也?与于弑公,故贬也。与音预。
  九月,卫人杀祝吁于濮。濮,陈地水名。
  ○濮音卜。称人以杀,杀有罪也。有弑君之罪者,则举国之人皆欲杀之。祝吁之挈,失嫌也。不书氏族,提挈其名而道之,则挈为单挈,不具足之辞。其月,谨之也。讨贼例时也。卫人不能即讨祝吁,致令出入自恣,故谨其时月所在,以著臣子之缓慢也。
  ○令,力呈反,下同。
  [疏]注“讨贼”至“慢也”。
  ○释曰:庄九年,“春,齐人杀无知”,直时不月。又此传云:“其月,谨之。”知其例合书时,但祝吁以二月杀君,卫人九月始讨,讥其缓慢,故谨而月之。于濮者,讥失贼也。讥其不即讨,乃令至濮。

  冬,十有二月,卫人立晋。立、纳、入皆篡也。大国篡例月,小国时。
  [疏]注“立纳”至“国时”。
  ○释曰:案庄九年“齐小白入于齐”,传曰:“以恶曰入。”文十四年“晋人纳捷菑”,传曰:“不正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