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栎,力狄反。
  [疏]注“栎郑”至“当受”。
  ○释曰:案“齐小白入于齐”,传曰:“以恶曰入。”“卫侯朔入卫”,传曰:“入者,内弗受也。”盖旧为国君而入者,则是内不受,若“卫侯朔入于卫”,“郑伯突入于栎”是也。公子不正取国者,则是以恶,故曰入,若“许叔入于许”,“齐小白入于齐”是也。观范之注,其事必然,但旧无此解,不敢辄定。或当以恶入者,即内不当受,传文互举之,其实不异,理亦通耳。

  冬,十有一月,公会宋公、蔡侯、陈侯于,伐郑。,宋地。
  ○,昌氏反。地而后伐,疑辞也,非其疑也。郑突欲篡国,伐而正之,义也。不应疑,故责之。
  十有六年,春,正月,公会宋公、蔡侯、卫侯于曹。
  夏,四月,公会宋公、卫侯、陈侯、蔡侯伐郑。蔡常在卫上,今序陈下,盖后至。
  [疏]注“蔡常”至“后至”。
  ○释曰:桓五年“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此春“公会宋公、蔡侯、卫侯于曹”,是蔡常在卫上,今在下,故知后至。

  秋,七月,公至自伐郑。桓无会,其致何也?危之也。桓公再助篡伐正,危殆之甚,喜得全归,故致之。
  [疏]注“桓公”至“致之”释曰:公与诸侯此年为突伐郑,前年虽为忽讨突,疑而不用心,亦是其助,故云“再助”也。范答薄氏駮云:“明桓伐突非本心,故言再助是也。”范必知前年为忽伐郑,而此年为突伐郑者,以前年责其疑,若是伐嫡而疑,则不足可责,明是为忽讨突也。此年传云:“桓无会,其致何也?危之也。”若是助嫡,则不须云危,故知是助突讨忽也。

  冬,城向。向,舒尚反。
  十有一月,卫侯朔出奔齐。朔,惠公名。朔之名,恶也,天子召而不往也。
  [疏]“朔之”至“往也”。
  ○释曰:不云失地,而言恶者,以朔不奉王命,重於失地,故直云恶也。

  十有七年,春,正月,丙辰,公会齐侯、纪侯,盟于黄。黄,齐地。
  二月,丙午,公及邾仪父盟于趡。趡,鲁地。
  ○趡,翠轨反。
  夏,五月,丙午,及齐师战于郎。内讳败,举其可道者也。败耻大,战耻小。
  ○战于郎,《左氏》作干奚。不言其人,以吾败也。言人则微者,败於微者,其耻又甚,故言师。不言及之者,为内讳也。及当有人,公亲帅之,耻大不可言。
  ○为,于伪反。
  [疏]注“公亲帅之”。
  ○释曰:知非卿帅而言公者,《春秋》之义,唯为亲尊讳,不为卿讳。又传云“为内讳”,则是公可知。

  六月,丁丑,蔡侯封人卒。
  秋,八月,蔡季自陈归于蔡。蔡季,蔡之贵者也。自陈,陈有奉焉尔。陈以力助。
  癸巳,葬蔡桓侯。徐邈曰:“葬者臣子之事,故书葬皆以公配谥。此称侯,盖蔡臣子失礼,故即其所称以示过。”
  [疏]葬蔡桓侯。
  ○释曰:“何休云:“蔡季贤而桓侯不能用,故抑之。”杜预云:“疑谬误。”范以为臣子失礼称侯、既就其所称以示过。三传无文,各以意说。

  及宋人、卫人伐邾。
  冬,十月,朔,日有食之。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既,尽也。尽朔一日,至明日乃食,是月二日食也。
  [疏]注“既尽”至“食也”。
  ○释曰:知二日者,以传云“食既朔”也。言食尽朔,是二日明矣。

  十有八年,春,王正月,公会齐侯于泺。此年书王,以王法终始治桓之事。
  ○泺,力沃反,又音洛,旧音匹沃反。公与夫人姜氏遂如齐。公本与夫人俱行,至泺,公与齐侯行会礼,故先书会泺,既会而相随至齐,故曰遂。遂,继事之辞,他皆放此。泺之会,不言及夫人,何也?据夫人实在,当言公及夫人姜氏会齐侯于泺。
  [疏]注“据夫”至“于泺”。
  ○释曰:决僖公十一年“公及夫人姜氏会齐侯于阳穀”是也。《公羊》以为此不言及,夫人外公也。《左氏》无正文。或当以公男女无别,故不言及,并与《穀梁》异。

  以夫人之伉,弗称数也。泺之会,夫人骄伉,不可言及,故舍而弗数。今书遂如齐,欲录其致变之由,故不可以不书。实骄伉而不制,故不言及。
  ○伉,本又作亢,苦浪反。数,色尹反。舍音舍。
  夏,四月,丙子,公薨于齐。夫人与齐谋杀之,不书,讳也。鲁公薨正与不正皆日,所以别内外也。
  ○别内外,彼列反。其地,於外也。薨称公,举上也。公,五等之上。
  [疏]“其地”至“上也”。
  ○释曰:据隐闵不地,故决之也。其外诸侯之卒皆不言公,尊内,故举五等之上也。

  丁酉,公之丧至自齐。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已丑,葬我君桓公。葬我君,接上下也。言我君,举国上下之辞。
  [疏]“葬我”至“下也”。
  ○释曰: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