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掌敛野之赋,敛薪(以烹者)刍(草)凡疏材(菜蔬之类)木材(可为宫室者)、凡畜聚之物。

  臣按:疏材,草木之可食茹者;木材,木植之可为宫室器用者;薪以供烹饪;刍以饲畜类。四者皆出于野,必畜聚之以待不时之用也,故以委人掌之,后世疏果、竹木、柴薪有税,其原盖出于此。

  唐德宗时,始用户部侍郎赵赞税天下竹木,十取其一,以为常平本。

  臣按:后世竹木之税始此,然唐时所税者取其利以为常平本,今世则用之以为宫宇什器耳。我朝于凡天下关津去处,设抽分竹木局,抽分客商兴贩竹木柴炭等物,在京者令军卫自设场分收贮柴薪,按月给与禁军孤老等烧用,竹木等物堆垛在场,令各局按旬奏申知数,遇有用度,以凭计料、拣定度量支拨,在外场局则用各给所在之用。近年于太平之芜湖、荆州之沙市、浙江之杭州径遣工部属官亲临其地抽分变卖,取其价直银两解京以供工部缮造之费,免以科征于民,是诚良策。然商贩无常,难为定数,后来者务逾前人之数以侥能名,岁增一岁,无有纪极,窃恐后来之难继,商贾、折阅兴贩者不至而官与民两失其利,乞量为中制,因地定额,多者不以为优、不及数者不以为劣,庶几可以久行。(此言竹木)

  汉宣帝五凤中,耿寿昌白增海租,萧望之言:“县官尝自渔,海鱼不出,后复与民,鱼乃出。”

  臣按:后世鱼课其原出于此。我朝凡有河泊之处皆立官以司鱼课,岁有定额,河泊之所遍天下而惟湖广最多,一藩十二所四州共百四十余处而沔阳一州乃至有三十一处,岁纳课钞有定数,使钞法果行,所得亦不赀矣。今日非但鱼课,凡征商等课皆然,苟钞法通行则诸课皆得以资国之用,不然则是虚费官吏之俸,徒为下人之扰,而所得不足以偿所费也。(此言鱼课)

  《元史》:额外之课凡三十有二,其一曰历日、二曰契本、三曰河泊、四曰山场、五曰窑冶、六曰房地租、七曰门摊、八曰池塘、九曰蒲苇、十曰食羊、十一曰荻苇、十二曰煤炭、十三曰撞岸、十四曰山查、十五曰曲、十六曰鱼、十七曰漆、十八曰酵、十九曰山泽、二十曰荡、二十一曰柳、二十二曰牙例、二十三曰乳牛、二十四曰抽分、二十五曰蒲、二十六曰鱼苗、二十七曰柴、二十八曰羊皮、二十九曰磁、三十曰竹苇、三十一曰姜、三十二曰白药。

  臣按:《元史食货志》有所谓岁课山林川泽之产,若金银、珠玉、铜铁、水银、朱砂、碧甸子、铅锡、矾碱、竹木之类,其利最广者盐法、茶法、商税、市舶四者,外此又有所谓额外课凡三十二,谓之额外者,岁课皆有额而此课不在其额中也。呜呼,元有天下其取之民课额之名目乃至如此之多,当时之民其苦可知也。我朝一切削去,十存其一二,亦不闻国用之不足。臣意当时亦徒有此名目以为奸人之资而已,国家未必赖其用也,史书之以垂戒后世,以见其国脉之所以促有其因耳。呜呼,其尚永鉴之哉!

  以上论征榷之课
 

卷三一

  ▲傅算之籍

  孟子曰:“有力役之征。”朱熹曰:“征赋之法,岁有常数,力役取之于冬。”

  臣按:孟子此章举布缕、粟米与力役并言而皆谓之征,征也者上取于下之名也。布缕粟米专取其物,而力役之征盖兼乎人力也。

  小司徒之职,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冢宰职出九赋者之人数),以辨(别也)其贵贱、老幼、废疾,凡征役之施(读为弛)舍。

  贾公彦曰:“司徒是主土地之官,故亦兼主采地之法。辨其贵贱、老幼、废疾者,谓别其贵贱、老幼、废疾,合科役者科役之。征谓税之,役谓繇役。施舍者,贵与老幼废疾者不科役,故言弛也。”

  吴澂曰:“夫谓上地、中地、下地皆一廛,举其凡也。家谓上地七人、中地六人、下地五人,别其目也。”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饶也)。

  吴澂曰:“一家男女七人以上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五人以下授之以下地,所养者寡也。止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有夫有妇然后为家也。可任谓丁强任力役之事者,余则为老弱也。”

  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给公上也),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作文书入于司徒)。

  吴澂曰:“国中,城郭中也。晚赋税而早免之,以其所居复多役少也;野则早赋税而晚免之,以其复少役多也。征之者,给公上之事也。舍者,谓有复除而不收役事也。”

  遂大夫以岁时稽其夫家之众寡六畜田野,辨其可任者与其可施舍者。

  章氏(失其名)曰:“三代役法莫详于周,《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