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则》曰:男子三十而有室,女子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聘则为妻,奔则为妾。

  方悫曰:“嫁止于二十、娶必止于三十者,阴以少为美,阳以壮为强故也。聘言由此而问彼,奔言自此而趋彼。”

  《昏义》曰: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是以昏礼纳采(纳雁以为采择之礼)、问名(问女之生母名氏)、纳吉(得吉卜而纳之)、纳征(又谓之纳币者纳币以为昏姻之证也)、请期(昏姻日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

  吴澂曰:“昏礼先有行言之媒,女家许乃纳采,谓男家纳礼听女家采择,择而可乃问女名,将以女之名归而卜其吉与否,卜而吉乃报女家曰纳吉,纳吉后纳币而女家受之,自此乃请期亲迎而成昏也。”

  臣按:古语云“六礼不备,贞女不行”,古人所以敬慎重正于昏礼如此,敬则不敢,慎则不忽,重则必致其隆,正则不流于僻。所以然者,盖欲以之上奉宗庙、下继后世,然亦使其知夫妇之伦乃纲常之大道,男不敢忽其妇,女不敢狎其夫,必相与偕老而不轻相背弃也。

  《周礼》:大司徒以十有二荒政聚万民,十曰多昏。

  刘彝曰:“夫妇之礼虽不可不谨于始,然民有细微贫弱者,或困于凶荒,必待礼而后昏则男女之失时者多,无室家之养,圣人伤之,宁邦典之或违而不忍失其昏嫁之时也,故有荒政多昏之礼,所以使之相依以为生,而又有以育人民也。《诗》不云乎,‘岂弟君子,民之父母’,苟无子育兆庶之心,其能若此哉?此则《周礼》之意也。”

  媒氏掌万民之判(因其别而合之),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嫁子聚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

  丘葵曰:“昏姻欲致一,故用纯色之帛。五两,十端也。富者无过,贫者亦可以及,礼之中制也。”

  臣按:成周之世,嫁子娶妻,纯帛无过五两。谓之无过者,禁止之辞也,盖虑世之人有以奢侈而逾度者,故为之中制如此。近世民情浮薄,昏娶之际往往论财,羔酒之外索取银钱,谓之财礼,乃至民间聘定,动逾数年而不能备数,以至昏姻失时者往往有之。朝廷明有定制,有司不能举行,宜时申明之,使男女之昏嫁各得其时,是亦蕃民生、厚风俗之一端也。

  《穀梁传》曰:礼,送女父不下堂、母不出祭门(庙门)、兄弟不出阙门(两观),父戒之曰:“谨慎从尔舅之言。”母戒之曰:“谨慎从尔姑之言。”诸母般(囊也,盛物以备舅姑之用)申之曰:“谨慎从尔父母之言。”

  臣按:女妇以顺从为德,故女子之嫁人,父母醮之,必欲其从舅姑之言,至其诸母不复有戒言,惟丁宁致祝,欲其从父母之言而已。夫古昔盛时,女子在家,父母既随时因事而教戒之矣,及其适人也则又申戒之焉,是以闺门雍穆而家道以成,教之有素然也。

  汉王吉上疏曰:“夫妇,人伦大纲,夭寿之萌也。世俗昏娶太蚤,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

  司马光曰:“世俗好于襁褓童幼之时轻许为昏,亦有指腹为昏者,及其既长,或不肖无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从宦远方,遂至弃信负约、速狱致讼者多矣。”

  臣按:司马光此言非但昏娶不可太蚤,而聘定亦不可太蚤,朝廷宜定为中制以为禁令,是亦可以厚风俗、息争讼。

  匡衡曰:“妃匹之际,生民之始、万福之原,昏姻之礼正,然后品物遂而天命全。”

  司马光曰:“古者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今令文(谓宋朝禁令)男子年十三以上并听昏嫁,今为此说所以参古今之道、酌礼令之中、顺天地之理、合人情之宜。”

  臣按:医经女子二七而天癸至任脉通、男子二八而天癸至精气溢,宋朝令文男子十三以上并听昏嫁,臣窃以为十三亦为太早,宜定制男女十岁以上方许聘定,男必十六、女必十四方许嫁娶,而男女之年齿亦必略相当,男可长于女,女不可过长于男。自昔浙东有溺女之风,男子往往三四十岁而无妻,甚有终身不识女色者,遇有嫠居,聚徒争夺、告讦成风,多致破家。川蜀民风,男仅数龄即娶倍长之女。此皆风俗之不雅者,诸如此类皆宜行禁革,非独可止争讼,是乃厚人伦、美风化而亦可以蕃生育之性、绝淫泆之端。(以上人家昏娶之礼)

  《左传》:桓公十八年,公与姜氏如齐,申曰:“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也,谓之有礼,易此必败。”

  吕大圭曰:“古人制礼,尺寸不敢逾、毫厘不敢越者,夫岂强拂人之性情而以繁文末节为尚哉?经国家定祸乱而杜未然也,《泉水》载卫女思归而不可得,《载驰》许穆夫人欲归唁其兄而义不可,夫人之适其国,父母在则有归宁,既终则大夫行聘问而已,古人制礼也严矣,违此未有不败。”

  庄公二十七年冬,杞伯姬来归宁也。凡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