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制

  《周书武成》曰:列爵惟五,分土惟三。

  蔡沈曰:“列爵惟五,公、侯、伯、子、男也。分土惟三,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之三等也。”

  臣按:封爵之制,自唐虞时已别为五等,曰公、侯、伯、子、男。观《虞书》所谓“辑五瑞,修五玉”,解者谓瑞玉为五等诸侯所执之圭、璧可见矣。

  《周礼天官》:大宰以八柄诏王驭群臣,一曰爵,以驭其贵;二曰禄,以驭其富。

  《春官》:内史掌王之八枋(枋与柄同)之法以诏王治,一曰爵,二曰禄。

  《夏官》:司士以德诏爵(有德者告于王而爵之),以功诏禄(有功者告于王而禄之),以能诏事(有才能者告于王,俾以治事),以久奠食(食饩廪也,以任事之久而定之)。

  臣按:公侯伯子男、孤卿大夫士,爵也;天子之田至君十卿禄,禄也。爵以贵之,臣非得君之爵则无以为荣;禄以富之,臣非得君之禄则无以为养。是爵禄者天子所操之柄,所以崇德报功而使之尽心任力、砺世磨钝而使之趋事赴功者也。其柄必出于上,非人臣所得专也。故《周礼天官》之大宰、内史,《夏官》之司士,其于爵禄惟以诏告于王而已,非敢自专其柄也,以此为防,惟恐司其事者或有所专擅。后世乃有非所攸司而手握王爵、口衔天语者,安得不罹凶国害家之祸哉?

  孟子曰:“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

  朱熹曰:“此班爵之制也。五等通于天下,六等施于国中。”

  “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因大国以姓名通,谓之附庸)。天子之卿受地视(比也)侯,大夫受地视伯,元士受地视子、男(不言中、下士,视附庸也)。大国地方百里(次国七十里、小国五十里),君十(十倍之也)卿禄,卿禄四(四倍之也)大夫(次国卿禄三大夫,小国二大夫),大夫倍(倍,一倍也)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次国、小国皆同)。”

  朱熹曰:“此班禄之制也。君以下所食之禄皆助法之公田,藉农夫之力以耕而收其租,士之无田与庶人在官者则但受禄于官,如田之入而已也。”

  臣按:孟子言班爵禄之制与《周礼》《王制》不同。《周礼》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二百里,男百里,而孟子则通天子而言,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王制》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而孟子则通天子言,而以子、男同一位而为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而孟子则兼君言而通以为六等,与夫王朝卿、大夫、士分地受禄之制亦有不同者焉。孟子固先自言“其详不可得闻”矣,此盖其略尔。先儒亦谓其“不可考,阙之可也”。臣姑载之于篇而微考其所以与二书不同者,以见成周所颁爵禄之制其大略有如此者。(以上爵禄之制)

  《洪范》:凡厥正人,既富(禄之也)方谷(善也),汝弗能使有好于而家,时人斯其辜。

  蔡沈曰:“在官之人有禄可仰,然后可责其为善。廪禄不继,衣食不给,不能使其和好于而家,则是人将陷于罪戾矣。”又曰:“必富之而后责其善者,圣人设教欲中人以上皆可能也。”

  臣按:汉张敞、萧望之言于其君曰:“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今小吏俸率不足,常有忧父母妻子之心,虽欲案身为廉,其势不能。”宋夏竦亦曰:“为国者皆患吏之贪而不知去贪之道也,皆欲吏之清而不知致清之本也。臣以为去贪致清者在乎厚其禄、均其俸而已,夫衣食阙于家,虽严父慈母不能制其子,况君长能检其臣乎?冻馁切于身,虽巢、由、夷、齐不能固其节,况凡人能守清白乎?”二臣之言,其庶几《洪范》之意欤。

  《王制》曰:夫圭田无征。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

  朱熹曰:“此世禄常制之外又有圭田,所以厚君子也。圭,洁也,所以奉祭祀也。”

  臣按:三代盛时,所以优待君子者如此其厚,唐、宋之职田盖其遗意也。

  汉宣帝诏天下曰:“吏不廉平则治道衰,今小吏皆勤事而俸禄薄,欲其毋侵渔百姓,难矣。其益吏百石以下俸十五(若食一石则益五斗)。”

  光武诏增百官俸,十石以上减于西京旧制,六百石以下增于旧秩。

  臣按:此二诏皆推《洪范》“既富方谷”之意。益官之俸而于吏之小者尤加厚,可谓善推古人之意而广之矣。宣帝所谓“吏不廉平则治道衰”尤为确论,有天下国家者不可不知也。

  宋太祖诏曰:“吏员冗多难以求其治,俸禄鲜薄而未可责以廉。与其冗员而重费,不若省官而益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