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天道有不顺,民生有不安矣。

  隋文帝乘怒欲六月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固争,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帝曰:“六月岂无雷霆,我则天而行,何不可之有。”

  胡寅曰:“则天而行,人君之道,尧、舜、禹、汤、文、武之盛由此而已,文帝所言,王言也,而其事则非也。宪天者以庆赏法春夏,以刑威法秋冬,雨露犹人君之惠泽,雷霆犹人君之号令,生成万物之时固有雷霆,而雷霆未尝杀物,隋文取则雷霆而乘怒杀人,其违天多矣。”

  臣按:隋文帝以阴谋得天下而性尤猜忌,往往欲杀人以立威杀,御史以元正日不劾武官衣剑之不齐者,谏臣谏并杀之,至长史考校不平,将作寺丞以课麦面迟晚、武库令以署庭荒芜,察而知之,并亲临斩决。呜呼,天立君以主生人,欲其则天道以为治,使天所生得全其生,今为天之子不能奉天道以养天民,反假天之威以害之,使天无知则已,天道有知,其肯容之耶?卒之不得其死而其子若孙自相鱼肉,至于殒宗绝祀,孰谓天道无知耶?

  唐制,京师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每岁立春至秋分及大祭祀、致齐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及夜未明、假日、断屠月皆停死刑。京师决死,莅以御史、金吾,在外则上佐,余皆判官莅之。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夏置浆饮,月一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其家一人入侍。刑部岁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阅狱囚杻校、粮饷治不如法者。

  臣按:此唐人恤狱之仁,其享国之久未必不由乎此。

  宋太祖开宝二年五月,上以暑气方盛,深念缧系之苦,下诏西京诸州,令长史督掌狱掾五日一捡视,洒扫狱户,洗涤杻械,贫不能自存者给饮食,病者给医药,轻系小罪即时决遣,无得淹滞。自是每岁仲夏必申明是诏以诫官吏,岁以为常。

  臣按:宋朝以忠厚立国,此亦其仁政之一端。

  太宗雍熙元年,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禁系日数以闻,刑部专意纪察。

  臣按史,太宗阅诸州所奏囚簿,有禁系至三百人者,乃下诏申严淹狱之戒,令今后门留寄禁、取保在外并邸店养疾人等并准禁囚例,件析以闻,其鞫狱违限及可断不断、事小而禁系者,有司奏驳之。噫,太宗以万乘之君,处崇高富贵之位,于凡诸州所奏囚簿亦阅及之,不惟寓诸目且动于心,既动于心即形于言而有申严淹狱之戒,且命所司件析其事目以闻。呜呼,太宗之尽心狱事如此,当世之民岂有无罪而就死地者哉?

  以上顺天时之令
 

卷一○八

  ▲谨详谳之议

  《舜典》: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孔颖达曰:“此二句承上文典刑之言,总言用刑之罪过而有害,虽据状合罪而原心非故,如此者当缓赦之,小则恕之、大则宥之;怙恃奸诈,欺罔时人,以此自终无心改悔,如此者当刑杀之,小者刑之、大者杀之。”

  臣按:《舜典》此二言,万世谳刑之权度也。盖无心失理为过,眚灾是也,人之有过误或不幸而入于罪者,谳之知其非故也,当五刑者则减而流,当鞭朴者则减而赎,知其无心而误犯也,非故也;有心失理为恶,怙终是也,人之有所恃而又再犯者,谳之知其非过也,当典刑者则坐以典刑,当鞭扑者则坐以鞭扑,知其有心而故犯也,非过也。世之谳刑者以圣经二言为权度,则谳狱道尽而所处无不当之罪,而人自以为不冤矣。

  《大禹谟》: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孔安国曰:“过误所犯虽大必宥,不忌故犯虽小必刑。刑疑从轻,赏轻从重,忠厚之至。宁失不常之罪,不枉不辜之善,仁爱之道也。”

  臣按:“宥过无大,刑故无小”,此二言即《舜典》“眚灾肆赦,怙终贼刑”也,后世谳疑狱者以《舜典》二言及《大禹谟》此六言为主以权度天下之疑狱,而又以“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一言恒存诸心焉,则天下无冤狱矣。夫所谓不可杀者不辜者尔,而其有辜者亦自不苟免也,盖以人有罪犯在乎可杀不可杀之间,杀之则若无罪,不杀则失常刑,皋陶立为此言,盖探大舜之心而代为之辞也。夫子删《书》,存之以示万世,使断疑狱者以此为予夺轻重之权度,虽曰一时之言,然万世之下人赖之以全其生者多矣,所谓仁人之言其利溥者也,谁谓皋陶无后哉?

  《君陈》:王曰:“辟以止辟,乃辟。狃(习也)于奸宄,败常(典常)乱俗(风俗),三细不宥。”

  蔡沈曰:“刑期无刑,刑而可以止刑者乃刑之。狃于奸宄与夫毁败典常、坏乱风俗,人犯此三者,虽小罪亦不可宥,以其所关者大也。”

  臣按:圣人之制为刑辟,非故用此以张其威、罔其民也,盖立为刑辟使人知所避而不犯,则无犯刑辟者矣,此所谓“辟以止辟”也。详谳之际,人之真有所犯者则必决然而不宥焉,其罪虽小不可不为之惩,不为之惩则必有仿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