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则伤孝子之心,姑避之于他,少舒报者之愤。先王治世不专以法,法之中有情,不专以仁,仁之中有义如此。夫我圣祖作为教民榜文,颁示闾里,有曰:“民间除犯十恶及强盗杀人外,其有犯奸盗诈伪人命,本乡本里内自能含忍省事,不愿告官系累受苦,被告伏罪,亦免致身遭刑祸,止于老人处决断者听。”呜呼,圣祖之意,其与《周礼》调人“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者不约而同也。

  朝士,凡报仇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

  郑玄曰:“凡报仇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谓同国之相辟者将报之,必先言之于士。”

  臣按:所谓士者非谓朝士也,凡书于乡士、县士、方士皆是也,既书于士而上于朝士而掌之。

  典礼曰: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

  吕大钧曰:“杀人者死,古今之达刑也。杀之而义则无罪,故令勿仇,调人之职是也;杀而不义则杀者当死,宜告于有司杀之,士师之职是也。二者皆无事乎复仇也,然复仇之文杂见于经传,考其所以,必其人势盛,缓则不能执,故遇则杀之,不暇告有司也。父者子之天,不能复父仇,仰无以视乎皇天矣,报之之意誓不与仇俱生,此所以弗共戴天也。”

  马希孟曰:“先王以恩论情,以情合义,其恩大者其情厚,其情厚者其义隆,是故父也、兄弟也、交游也,其为仇则一,而所以报之者不同。或弗共戴天,将死之而耻与之俱生也;或不反兵,将执杀之而为之备也;或不同国,将远之而恶其比也。呜呼,圣人不能使世之无仇,亦不能使之释仇而不报,惟称其情义而已矣。若夫《公羊》论九世之仇则失于太过,而所报非所敌矣。汉之时孝子见仇而不敢复,则失于太严,而孝弟之情无所伸矣。”

  游桂曰:“圣人之治天下,于暴乱之人以公法治之,苟制之于公法而不足,则由于私义而制之,是以暴乱者无所逃罪,而人安其生。夫所谓仇皆王诛所不及,公法有时而失之者,圣人因礼而为之法,曰某仇也是其子与弗共戴天者也,某仇也是其兄弟所必报而不反兵者也,某仇也是其交游之所不同国者也。三仇皆以杀人而言,人之子弟、交游皆得报而杀之,弗共戴天则世之暴者不敢害人之父母矣,不反兵则世之暴者不敢害人之兄弟矣,不同国则世之暴者不敢害人之交游矣。自秦以来私仇皆不许报复,下之私相残死而无告者不知其几何,子报仇而以其狱上者,有司常不知所以处之,至唐而陈子昂、韩愈、柳宗元之议起,陈之议报父仇者诛之而旌其闾,柳固已辟之,虽辟之而初无一定之论,韩之言曰:‘子报父母仇,以其狱上尚书省,使百官集议闻奏。’此说粗为得之,然亦不能明先王之,故复仇之事苟欲从古,则其所以为天下之道举必如三代而后可,三代之时皇极立而公法行,治不一出于法而私义得以参乎其间,今欲依古许人复仇,则为有司者道法交有所不备,不许复仇则伤孝子顺弟、贤人义士之心。”

  顾元常曰:“治平盛世,井井有纲纪,安有私相报仇之事?然事变万端,岂可以一律论,如父母出于道忽被强寇劫盗杀害,其子岂容,但已在旁必力斗与之俱死,不在旁必寻探杀之而后已,此乃人子之至痛追思,殆不欲生,纵彼在穷荒绝域,亦必欲寻杀之以雪父母之冤,故不与共戴天也。然仇亦非一端,又看轻重如何,如父母因事被人挤陷,为人子者亦当平心自反,不可专以报复为心;或被人挟王命以矫杀,虽人子之至恨,然城狐社鼠不可动摇,又当为之饮恨而不容以必报为心也。凡此之类皆宜随事斟酌,傥不顾事之曲直、势之可否,各挟复仇之义以相构害,则是刑戮之民大乱之道也。”

  《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复仇不除害。(定公四年)

  何休曰:“不受诛,罪不当诛也。若父受诛,子复仇,则复讨其子,一往一来曰推刃,取仇身而已,不得兼仇其子,复将恐害已而杀之。”韩愈曰:“诛者,上施于下之辞。”

  臣按:《公羊》因论伍子胥报仇而言此,盖谓列国争杀报复之事非王法也。人君诛其臣民无报复之理,若有司假法以致人于死,则当赴诉于君以正其罪,亦不当私自报之。

  唐武后时,下邽人徐元庆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元庆手杀之,自囚诣官,武后欲赦死,右拾遗陈子昂上疏曰:“先王立礼以进人,明罚以齐政。枕戈仇敌,人子义也;诛罪禁乱,王政纲也。然无义不可训人,乱纲不可明法,元庆报父仇,束身归罪,虽古烈士何以加。然杀人者死,画一之制也,法不可贰,元庆宜伏辜;传曰父仇不同天,劝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庆宜赦。臣闻刑所以止遏乱也,仁所以利崇德也,今报父之仇非乱也,行子之道仁也,仁而无利,与同乱诛,是曰能刑,未可以训,然则邪由正生,治必乱作,故礼防不胜,先王以制刑也。今义元庆之节则废刑也,迹元庆所以能义动天下,以其忘生而及于德也,若释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忘生之节也。臣谓宜正国之典,置之以刑,然后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