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事势,三五年间必无警急,然居安虑危,有国之常备,事不素讲,难以应变。臣已戒饬本路将吏,申严赏罚,加意拊循,辄复用庞籍旧奏团结弓箭社法约束,稍加增损,别立条目,欲乞朝廷立法,少赐优异,明设赏罚,以示劝惩。”

  陈傅良曰:“条约弓箭社如庞籍、苏轼,则人情不扰而边备修矣,此今日所当讲也。”

  臣按:庞籍所奏条约之法无可考,前此知定州滕甫言“河北州县近山谷处,民间各有弓箭社及射猎人,习惯便利,与夷人无异”,盖因其俗而加以束约而为之法也。窃惟司马光于英宗时言太宗之时兵数不及当今十分之一,则是国初兵一而今十也,今日去太祖时不啻如治平之去建隆、开宝也,而我之内外兵数不及国初之什三四。在宋之人惟恐其多之至于冗,而储蓄不足以供,而我今日则惟恐其少而至于弱,警急无以为用;在宋之所以多者以其兵无定制,可以日增而召募刺配之纷,如我之所以少者,以其兵有定数不可以加,而逃亡死绝之无已。况今承平日久,百事废弛,譬则人之身,中年以后血气渐衰,肢体困惫,病虽未至于革而其势则骎骎将至矣,此正居安思危之日,思患豫防之时也,因事之势、察民之情、随时之宜以绵我国家灵长之祚,端有待于今日也。先儒有言,水未至也而虚为之防,水虽不至亦无所害,谓水不足忧,而不为之防,一旦水至则防无所及矣。今日天下之事最难处者莫此为难,臣日夜思之未得其要,故于“郡国之守”之下,既略序汉、唐、宋之事而备载曹玮以下数事,以为明时告,其中或有宜于今者,斟酌而用之,庶几有所补云。

  胡安国言于钦宗曰:“自古及今,内外之势适平则安、偏重则危。昔东汉季年,王室多故,刘焉建议以为四方兵寇由刺史威轻,宜改置州牧,及焉求益郡、刘表出襄阳、袁绍得冀、曹操取兖,争相割据,自此不复有王室矣。夫五大在边,古人所戒,以身使臂于理乃宜,欲乞于所置帅司,选择重臣,付以都总管之权,专治军旅之事,每岁终按察其部内,或有警急,京城戒严,即各帅所属守将逐急应援,如此,则既有拥卫王室之势,又无尾大不掉之虞。”

  臣按:安国乞选择重臣付以在外兵权,以统属郡,以辅王室,其策良是。

  宋孝宗时,陈俊卿为相,奏请:“应民家三丁者取其一以为义民,授之弓弩,教以战陈,农隙之日聚而教之,沿江诸郡亦用其法,要使大兵屯要害必争之地,待敌至而决战,所有民兵各守其城,相为掎角,以壮声势。”又言曰:“国家养兵甚费,募兵甚难,惟有此策可守边面、可壮军势,而乐因循惮改作之人皆以扰民为辞,天下之事欲成其大,安能无小扰?但守臣得人公心体国者,自不至大扰矣。”

  臣按:既有列屯坐食之兵,而又起民丁,则是民既出赋税以养兵矣,而又不免其身,谓之不扰不可也。此等之议,非甚不得已切不可用。

  以上论郡国之守
 

卷一二○

  ▲本兵之柄

  《舜典》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

  董琮曰:“或言帝者之世详于化而略于政,王者之世详于政而略于化,虞时兵刑之官合为一而礼乐分为二,成周礼乐之官合为一而兵刑分为二,故此蛮夷猾夏亦以命皋陶。”

  臣按:帝舜命皋陶作士,刑官也,而以蛮夷猾夏为言,是则后世兵官所掌之事也,岂不以兵乃刑罚之大者乎?班固作《汉书》,志刑罚而不志兵,乃杂兵于刑罚之中言之,所谓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其所由来者尚矣。自黄帝有涿鹿之战,颛顼有共工工之陈,唐虞之际至治之极,犹流共工、放兜、窜三苗、殛鲧然后天下服,夏有甘扈之誓,殷周以兵定天下矣。天下既定,戢藏干戈,教以文德,而犹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固有以见于此也。由是观之,有虞九官之命,惟言刑而不言兵,而兵在其中矣。

  《胤征》曰:惟仲康(太康之弟)肇位四海,胤侯(胤国之侯)命掌六师。

  蔡沈曰:“命掌六师,命为大司马也。仲康始即位,即命胤侯以掌六师,次年始有征羲和之命。必本始而言者,盖史臣善仲康肇位之时已能收其兵权,故羲和之征犹能自天子出也。”

  林之奇曰:“仲康即位之始,即能命胤侯掌六师以收其兵权,如汉文帝入自代邸即皇帝位,夜拜宋昌为卫将军镇抚南北军之类。”

  臣按:唐虞之世,兵政兼于刑官,未有专司兵政者,至是仲康始命胤侯掌六师,然则兵司之设其在有夏之世欤。前代掌兵之官无定制,五代以来虽设枢密院,然皆以文臣充,惟我圣祖开国之初首建大都督府与中书省并,其后废中书省分六部,亦分大都督府为五军,设左右都督、都督、同知、佥事各二员,其有以公、侯、伯任府事者,官与爵并入衔,其后止书其衔曰掌某府事某侯若伯,非旧制也。

  《周官》曰:司马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