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厌(厌,冠丧服也)而奉主车。

  郑玄曰:“师,所谓王巡守若会同,司马起师合军以从,所以威天下行其政也。”

  贾公彦曰:“大师,王亲御六军,故司马用王之太常致众,若王不亲,则司马自用大旗致之。司马当战对陈之时巡军陈,视其战功之事,知其有功无功而行赏罚也。”

  臣按:王者之师非救无辜、伐有罪不轻出,盖仁者爱人,故恶人之害人,义者循理,故恶人之悖理。天下之大、兆民之众,奉一人以为君,所以安我也,必欲人人止其所、事事合乎理,然后君人之道尽,是以人之无罪而为人所害、人之有罪而逆理以行,为人上者必命将以救之伐之,若或人之众、势之大而臣下力有不及,然后亲出师以救之伐之焉。

  小司马之职,掌凡小祭祀、会同、飨射、师田、丧纪,掌其事如大司马之法。郑玄曰:“此下脱灭,汉兴求之不得。”军司马舆司马行司马

  王次点曰:“三代国容不入军、军容不入国,《仪礼》吉、凶、军、宾、嘉达于天下,而军礼独藏于司马,号司马法。若国有师田之事,县师始受法于司马以作其众庶,小司马之职掌不悉书,而军司马、舆司马、行司马皆不备官,有事斯置,其不欲观兵盖如此。”

  臣按:先儒谓《周礼》六官之中惟小司马一官职掌不悉备,而军、舆、行三司马又徒有其官名而阙其职掌,其令贡赋则为之丘、甸、县、鄙之名而以四起其数,其会卒伍则为之伍、两、军、师之名而以五起其数,其调车徒则立通、成、终、同之名而以十起其数,同此民而易其名、异其数,何其不惮烦也?夫军旅一事也,习战谓之田,军政谓之礼,大阅谓之教,设其财于九式,离其书于《仪礼》,特阙其兵马之职,屡易其军伍之名,变化出入,使民不知,盖先王以为明民以凶器危事适以成其乖争之习,所以为是藏吾用而不示民者,为虑微也。我祖宗不使天下知兵马之数亦此意也,近世乃有团营之设,何居?

  《诗六月》之三章曰:有严(威也)有翼(敬也),共(与供同)武之服(事也)。共武之服,以定王国。朱熹曰:“言将帅皆严敬以共武事也。”

  臣按:先儒谓兵事莫尚于严,莫先于敬,为将必严,不严则军心不齐,为帅必敬,不敬则军事不整。严敬二字乃用师之要,夫惟将帅皆严皆敬,以共武事,此王国之所以定也。

  其五章曰:文武吉甫,万邦为宪(法也)。

  朱熹曰:“吉甫,尹吉甫,此时大将也。非文无以附众,非武无以威敌,能文能武,则万邦以之为法矣。”

  谢枋得曰:“汉唐而下,缙绅介胄分为两途,愚儒武夫各持一说,不知三代将帅必文武全才,可以为万邦之法则者也。”

  臣按:所谓文者附众安民之谓,非辞章藻绘也;武者戡定祸乱之谓,非膂力技能也。有抚御之才足以附众,有制胜之术足以威敌,国家得如是之人以为将帅,尚何国威之不振而外侮之敢肆哉?夫然非但可以为一时之用,凡其所以建立设施,端可以示法于四方而贻范于来世矣。

  昭公五年春,王正月,舍中军。

  胡安国曰:“按左氏舍中军,卑公室也。初作三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及其舍之也,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三军作舍皆自三家,公不与焉,公室益卑而鲁公之兵权悉归于季氏矣。兵权有国之司命,三纲兵政之本原,书其作舍而公孙于齐、薨于干侯,定公无正,必至之理也。”

  臣按:三军之制,国家兵权所系,承之天子,传之祖宗者也。今鲁国之军,其作其舍皆由臣下,而为其君者无与焉,国非其国矣。后之有天下国家者,其尚防微杜渐,毋使兵权为人所持哉。

  魏置五兵尚书,五兵谓中兵、外兵、骑兵、别兵、都兵。臣按:后世设尚书掌兵政始此。

  唐制,兵部尚书一人,侍郎二人,掌武选、地图、车马、甲械之政。其属有四,一曰兵部、二曰职方、三曰驾部、四曰库部。凡将出征,告庙授斧钺,军不从令,大将专决,还日具上其罪。凡发兵,降敕书于尚书,尚书下文符,放十人、发十马,军器出入皆不待敕,卫士番直发一人以上必覆奏。诸蕃首领至则威仪郊导。

  臣按:唐人始分六部而兵部专掌兵戎之政,其属有四,宋以来因之,然皆为宰相之属。至我朝罢中书省及枢密院,而兵部始得以专达于上,盖专前代枢府之权,而尚书兵部之政仍如故。

  《宋志》:枢密院佐天子执兵政,凡边防军旅之常务,与三省分班禀奏,事干国体则宰相执政官合奏。

  林駉曰:“枢府之官自唐始,名肇于开元,官设于永泰,权重于五代,而其制至宋而始详。以东府掌文事,西府掌武事,其官有使、有副使、有佥书、有同佥书、有知院、有同知院事。”

  臣按:程颐言枢密乃虚设一大事,既三省同议,其他乃有司之事、兵部尚书之职。说者谓密院与中书对立,止如参知政事与宰相分班知印,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