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神丞衛。洞神節衛。洞神宣衛。
右中三品
洞神上衛。洞神中衛。洞神下衛。
右下三品
一行遣奏格
如表奏、行移,並如常式。
凡奏狀前封面,以黃紙帖事,仍於狀前批申發日時。應奏請事,於年月日旁貼乞降付某處。后借印者,亦於此開說。差出者仍貼云:臣今見在某處某月日發向某處。已上用表奏者,亦各准此封面具位臣姓名,狀奏謹實封,即謹實封。即摺角也。兩端用印,無印者,具名書字。封面不貼黃。在外奏者,止貼係機密或急速字。其用劄字者,前不具位,不用名,不用年。改狀為剖字,事末云:取進止。即直詣通落,不經司屬。
急速文字,其用榜子,唯不用年,不全幅,不封。如狀小書,於默奏時,則面北行事,爐前焚化。
保奏如保奏官將傳法用
具官姓名,臣准令或格,略具合舉條例。右臣某,伏睹某官姓名,入意旨。今保舉,堪充行云云。如後異同例,依天憲,謹具録奏聞,伏候勑旨。如保人於他處即稱仙旨,年月日狀奏。
單狀
某司自申狀,則具位某事。若無事因者。於此使云右云,謹具申如前,列數事云云。
右件狀如前云云。某司謹狀。若取處分,即云伏候指揮。
年月日,具位狀。
凡有所統攝者,皆用此式。如申東嶽之類,仍於狀前,貼出申發日時。
某司牒某司,某官,某事云云。牒件如前,列數事云云。謹牒。太歲年月日牒。具官書押。
凡不相統攝者,行移用此式。諸神牒准此,改某司作某人姓名,不空字。雖統攝,而無申狀例及相等,皆用上式。於所轄,而無符貼例者,則曰牒某處或某官,並不空字,年月日,具街書押。
凡同所隸,而別職局者,用如天道院關仙籍案之類天樞也。
符式
某司某事云云。右符某處主者云云。符到奉行。年月日符。具官書押。
凡所屬用此式,如付社令之類。
帖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