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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諸法官所在去處,見水旱盜賊及害於人者狡猾之人,許令立便申奏,待天誅戮。違者,徒三年。若差官誅戮而其人不如申狀之意者,加一等。若其人果如申狀內坐說者,加二官。
  諸法官弟子罵度師者,减壽半紀。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諸傳法見度師純懷精粹不以師禮相待者,徒三年。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諸受法始勤終怠,徒九年。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諸法官道士入壇關白上真,言語重疊,及朝禮菲儀,存念雜真,并以手觸天門,先以右足登壇者,徒三年。
  諸法官道士能以太上祕咒文訣進章拜表,報應分明,道與他人者,减壽一紀。
  諸法官道士申狀內說某時拜上朱章而某時不至者,徒九年。
  諸法官道士不得私祀神鬼,惟二月八日祭竈。違者,徒三年。故犯者,加一等。
  諸行法官職列七品者,錄功不書過,若能進章表,知其官職恃而作過者,减壽半紀。
  諸行法官以正法而為戲者,徒三年。
  諸行法官行法陽行陰報,不得始勤終怠,滅身,殃九祖。
  諸行法官被民間請符乞水,而妄人情艱阻者,徒六年。被請符而反輕正法不給付者,非。
  諸行法官被人陽病而故意行陽符,陰病而行陰符,或左煞而右生,有傷於人,徒九年。如未有昭報,不辨陰陽者,非。
  諸行法官妄以行法增崇一言,毀及同僚應行法者,徒三年。如辨論公事曲直及探正法而爭者,非。
  諸行法官妄以正法傳之非人,意求財利者,減壽半紀。
  諸行法官行持不精,到處行役神吏,不擇紙筆便寫符勑水者,天司奪養道之資,令使見身窮窘。
  諸行法官非時妄動神吏,侵害生民者,减壽半紀。
  諸行法官無故不得妄入正神廟宇,及持正法而妄擒正神者,徒二年。如是法官出入正廟前後不迎送加罪者,非。
  諸行法官受民間詞狀而不即時行遣者,徒一年。如狀不合格式者非。
  諸行法官出入民間私祀邪神婬鬼者,仰即時行遣神吏擒縛,依律斷罪。如或見聞而不根治者,徒三年。
  諸行法官持科奉戒而或犯者,徒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