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鞠養。撫念惟惟。始能升頭戴髮。教方教數。始解作人。那忽違恩背義。而行弒逆。天雖大。不覆此人。地雖厚。不載此人。此人命終直入地獄(文)。【■記】此別示為父母而行弒。天地之不能容其受生。故須入地獄也。謂人生天地之間。莫不從父母以稟其身。然人稟父母有身。而母恩尤為重也。何者。如古云。懷躭十月居娘腹。乳哺三年費苦心。痘瘖固然驚破膽。些須小病亦勞神。可見母恩最重也。撫。拍也。惟惟。憐子專切之意。教方教數。
是禮記篇名。則云六年數之數與方名。數者一十百云萬億也。方者。東西南北上下也。是則父母為子。廢寢忘餐。唯欲長大成人。榮宗耀祖。若為子者。不念劬勞之德。全違恩義之心。乃以父母邊。而加之白刃。豈天地所覆載乎。是故命終。直入地獄更何疑焉。
【□註】十惡中應明殺生。釋十惡名。如法界次第上(九)云云。口有四惡。或云五者。加無義語。【■記】此明十惡也。初二句。出文說略殺生一惡。次二句。指釋十惡之文。言十惡中首即殺生。儀文脫略。故云應明。法界云。一殺生。斷一切眾生物命。二偷盜。盜他財物。三邪淫。於非妻妾而行欲。四妄言。以言誑他。五兩舌。鬥搆之言間他。致令得失分乖。六惡口。惡言加被。令他受惱。七綺語。綺側語辭。言乖道理。八貪欲。引取順情塵境。心無厭足。
九瞋恚。若對違境。心生忿怒。十邪見。撥正因果。僻信邪教。次應出四重。五逆。七逆。謗方等經。用僧鬘物。作闡提行。乃至十六惡律儀等。諸輕重業科目。皆從十惡中離合。分別其麤細而說者。今欲論諸入道要門。故此並具明也。末三句。明口業之惡。或四或五。諸家開合之不同耳。
【□註】發露者。要旨四云。罪根宜露。則眾罪皆滅。(文)若不發露。犯覆藏罪。如律中說。【■記】要旨云。懺悔者。謂發露眾罪也。何故爾耶。如草木之根。露之則枯。覆之則茂。故善根宜覆。眾善皆生。惡根宜露眾罪皆滅。如戒本云。若有罪。當懺悔。懺悔。則安樂。次明不露犯罪。戒本云。不懺悔。罪益深。莫輕小罪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末句指治覆藏。準光記云。對治有四法。一。治覆藏情過。謂梵云波利婆沙。此云覆藏。或言別住。
謂別住一房。不與眾僧同處。設入眾中。不談不答。行此法者。須滿一百日。不憶元覆藏日數故。乃以百日為限。二。治覆藏罪。謂犯已覆藏。得吉羅之罪。不覆藏。得僧殘。若覆藏者。先懺吉罪。後與別住。三。治僧殘情過罪。謂六夜行摩那埵。此云善喜。前但自意歡喜。此亦使眾僧歡喜。由前喜故。與其少日。即六夜也。故云意喜。僧眾歎曰。此人改悔成清淨。故僧眾喜也。四。治僧殘。謂二十僧中。白四羯磨出罪。然覆藏不經明相。直行摩那埵。
然後入眾出罪。或半月作法者。謂行別住時。每至半月說戒。須白眾僧云。我犯僧殘。對首作法者。懺重吉也。責心者。懺輕吉也。摩夷論云。故作者。對首一說。悞作者。責心而悔也。
【□註】畢故不造新者。斷相續心也。已作之罪。願乞消滅。未起之惡。更不敢造。 【■記】言畢故者。懺其前愆也。不造新者。悔其後過也。 △二生善。
若如是。則外障漸除。內觀增明。【□註】若如是等者。光明文句中云。若純用正懺。亦不須助。若正道暗昧不明了者。修助以助之。所謂灰汁。澡豆。皂莢。木槵。以助清水爾(文)。【■記】此明正助兼修。是故生善獲益也。言外障漸除者。助道之功也。內觀增明者。正修之力也。前明正助。內以三觀為正。外以五悔為助。今此即懺悔一法。而分正助之殊。謂無生理懺為正。作法等事懺為助也。若於五逆十惡等罪。過去業根既深。今生難以頓拔。是故正道暗昧。
不得速成。故須修助以助之。所謂下。引喻發明助道之能也。
△二喻。
如順流舟。更加擄掉。豈不速疾到於所止。 【□註】如順流舟等者。光明文句記三(十二)云。正解如順水。正觀如順風。可喻正道能趨妙理。篙棹。可喻旋禮等善。助於風水。舟豈不疾(文)。 【■記】此節立喻顯明。如文可見。 △三合。
修圓行者。亦復如是。正觀圓理。事行相助。豈不速至妙覺彼岸。 【■記】此節舉法合譬也。謂以旋禮之櫓棹。助於觀解之風水。則正道之舟。剎那而至彼岸。可謂運力於一時。成功於頃刻也。 △二斥非二。初總斥。
莫見此說。便謂漸行。謂圓頓無如是行。謬之甚矣。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