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無所得。無得而得。故云玄得。
  無名曰。夫真由離起。(顯也)偽因著生。著故有得。離故無名。
  謂涅槃真理。由超情離見而顯。分別妄偽。由執著名相而生。故執名相者為有得。離情見者故無名。
  是以則(法也)真者同真。法偽者同偽。子以有得為得。故求於有得耳。吾以無得為得。故得在於無得也。
  言凡取法於真者則契真。執著於偽者則同偽。故不以有得為真。以無得為得耳。此正申玄得之旨也。
  且談論之作。必先定其本。既論涅槃。不可離涅槃而語涅槃也。若即涅槃以興言。誰獨非涅槃。而欲得之耶。
  若剋體而言涅槃。則一切眾生本來涅槃。故云誰獨非涅槃而欲得之耶。以一切法本來如故○此標宗。下辯義。
  何者。(徵釋正義)夫涅槃之道。妙盡常數。(泯絕諸相)融(和也)冶(銷也)二儀。蕩滌萬有。均天人。同一異。內視不巳見。返聽不我聞。未嘗有得。未嘗無得。
  此辯涅槃妙體也。以涅槃妙體離一切相。故云妙盡常數。二儀。天地也。萬有。萬物也。經云。一人發真歸元。十方虗空悉皆銷殞。何況空中所有國土而不振裂。故云融冶二儀。蕩滌萬有。由此所以均天人。同一異也。以非色故內視不己見。以非聲故返聽不我聞。以寂漠沖虗故未嘗有得。以諸法寂滅平等無二故未嘗無得。
  經曰。涅槃非眾生。亦不異眾生。維摩詰言。若彌勒得滅度者。一切眾生亦當滅度。所以者何。一切眾生。本性常滅。不復更滅。此名滅度。在於無滅者也。
  引涅槃經義。言涅槃之體。永離生滅。故非眾生。以眾生之性。本來寂滅。故不異涅槃。引淨名經義。彌勒若得滅度者。則一切眾生亦當滅度。以一切眾生本性畢竟寂滅。即涅槃相。不復更滅。此名滅度。在於無滅。豈有盡五陰而求涅槃。又豈可存五陰而別求得涅槃耶。
  然則眾生非眾生。(以性空故)誰為得之者。(無能得之人)涅槃非涅槃。(以離相故)誰為可得者。(無所得之法)放光云。菩提從有得耶。答曰不也。從無得耶。答曰不也。從有無得耶。答曰不也。離有無得耶。答曰不也。然則都無得耶。答曰不也。是義云何。答曰無所得故為得也。是故得無所得也。無所得謂之得者。誰獨不然耶。
  言得涅槃者。以眾生性空。故無能得之人。涅槃寂滅離相。故無可得之法。能所雙忘。故無所得為得。以無所得為得者。則一切諸法本來寂滅。不復更滅。斯則法法真常。生佛平等。且誰獨不然耶。
  然則玄道在於絕域。故不得以得之。妙智存乎物外。故不知以知之。大象隱於無形。故不見以見之。大音匿於希聲。故不聞以聞之。
  此言涅槃之體。超心境。絕見聞。結示玄得之方也。玄道。指涅槃實際。為所觀之境。以體絕諸相。故稱絕域。以此非所得之境。故不得以得之。妙智。謂能證之智。實智照理。離諸對待。故云物外。以寂而照。故不知以知之。以一真法界。謂之大象。無狀無形。非可見之境。故不見以見之。寂滅圓音。謂之大音。羣動永息。非妄聞可及。故不聞以聞之。
  故能囊括終古。導達羣方。亭毒(養育也)蒼生。疎而不漏。汪哉洋哉。何莫由之哉。
  上示涅槃玄得之體。此顯無方大用也。故能爾者。由自體甚深。所以能德用廣大。囊括。義取易云括囊無咎。謂結其囊口。今取包括無遺之義。謂涅槃真常。不但無始。亦且無終。今古常然。故云囊括終古。導。開引也。達。示悟也。羣方。九界眾生也。由其用廣。故開悟九類。養育羣生。以眾生迷之而不返。似為疎遠。如不修則已。修而即得。故云不漏。汪洋無涯。故聖凡以之而出入。依正以之而建立。法界以之而恢張。因果以之而不昧。故曰何莫由之哉。
  故梵志曰。吾聞佛道。厥(其也)義弘(廣也)深。汪洋無涯。靡(無也)不成就。靡不度生。
  此引梵志歎佛之言。以證涅槃化生之用。
  然則三乘之路開。真偽之途辯。賢聖之道存。無名之致顯矣。
  此總結宗極也。一論所述。九折皆三乘權教之跡。十演乃一乘之實。今論開權顯實。故云三乘之路開。無名顯理為真。有名執跡為偽。如上所論真偽自辯。以時宗廓無聖。秦主斥曰。若無聖人。知無者誰。故論主奉詔作論。以破無聖斷見之執。今言儒童進修空行。起行是有能修能證之人。故曰賢聖之道存。名家按名責實。今論主發揮無名之致。故云顯矣。
  涅槃無名論(終)

  肇論略注卷六(終)
肇論略注後跋

  此論言未及二萬。題方稱五篇。義則席卷聲教。囊括眾經。而罄佛淵海者矣。論主因見教中。談真指不遷。導物開流動。恐未忘標指者。依文解二。而二其心。故且翻其辭。改其名。曰物不遷。曰不真空等。文似相角。而義實相符。所造未嘗異。而所見未嘗同也。然推論主心。蕩無纖異。實為暢我  佛攝未歸本之懷。是以即物而論。虗玄標高。揭物我同根。此不異雜華云。法性本無生。示現而有生。是中無能現。亦無所現物。能現所現既即無。昔來今往又何朕。故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