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叶第七行已下。大律委辨头多杀乃至拨杀。律文甚繁。今录其概。头多杀者。有二种。一者地。二者木。地头多者。若作坑埋人脚踝等。令象等蹴蹋。木头多者。穿木作孔。若桁人脚杻手枷颈。令象等蹴蹋。弶杀者。知是人从此道来。于中依树等施弶。羂杀者施羂。拨杀者施机拨。亦如是。
第九叶第一行。文云。乃至母胎中初得二根。身根命根加罗逻时。大律作乃至胎中初得二根者。谓身根命根迦罗罗时。
第十叶第四行。文云。自夺命。已下。准大律。应有不因死者中罪可悔句。
同第六行。文云。随药饮食。大律作随病饮食。
第十三叶第二行。文云。在屋上住。大律住作作。
第十四叶第三行。文云。用身分等。取他物。大律作若手若脚若头。若余身分。取他人物。
同第十三行。文云。是人随意取。大律作是人随语。即偷夺取。
第十五叶第三行已下。大律分别为地处。上处。虚空处。乘处。车处。船处。水处。田地僧坊处。身上处。关税处。共期处。无足处。二足处。四足处。多足处。此节属地处。大律云。如人有五宝。若似五宝。在地。
同第十行。此节并下文屋则梁栋椽桷四隅及奥句属上处。文多脱略。未易了解。大律云。上处者。若细陛绳床。粗陛绳床。蓐等。被等。树上处。屋上处。悉名为上处。细陛绳床处者。谓脚处足处乃至上头处。若以绳织。异绳名异处。若皮若衣覆。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如是诸处。有五宝若似五宝。以偷夺心取。若选择时。罪悉如上说。粗陛绳床处者。若一板名一处。若皮若绳若衣覆。异绳名异处。余如上说。蓐者一种毛。一种名一处。
表处里处。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是诸处有五宝若似五宝等。广如上说。乃至屋上处者。谓门间处向处及梁椽处等。一桄名一处。是诸处有五宝若似五宝等。广如上说。
同第十八行。文云。居士为他担物等。属身上处。大律云。身上诸处。谓脚处乃至头处。以偷夺心取是衣囊。从此处移著彼处者。犯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