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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佛说优婆五戒相经笺要-明-释智旭*导航地图-第2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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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戒第一

  佛告诸比丘。犯杀。有三种夺人命。一者自作。二者教人。三者遣使。△自作者。自身作。夺他命。△教人者。教语他人言。捉是人。系缚夺命。△遣使者。语他人言。汝识某甲不。汝捉是人。系缚夺命。是使随语夺彼命时。优婆塞犯不可悔罪。

  杀戒以五缘成不可悔。一是人。(谓所杀者人。非畜生等。)二人想。(谓意在杀人。)三杀心。四兴方便。五前人命断。今之自作。教人。遣使。皆是以杀心而兴方便。故夺彼命时。犯不可悔罪也。不可悔者。初受优婆塞戒之时。说三归竟。即得无作戒体。今犯杀人之罪。则失无作戒体。不复成优婆塞。故不可作法忏悔也。既不可悔。则永弃佛海边外。名为边罪。不可更受五戒。亦不得受一日一夜八关斋戒。亦不得受沙弥戒及比丘戒。

亦不得受菩萨大戒。惟得依大乘法修取相忏。见好相已。方许受菩萨戒。亦许重受具戒。十戒。八戒及五戒等。尔时破戒之罪。虽由取相忏灭。不堕三涂。然其世间性罪仍在。故至因缘会遇之时。仍须酬偿夙债。除入涅槃或生西方。乃能脱之。不受报耳。可不戒乎。

  复有三种夺人命。一者用内色。二者用非内色。三者用内非内色。△内色者。优婆塞用手打他。若用足及余身分。作如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是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因是死。亦犯不可悔。若不即死后不因死。是中罪可悔。△用非内色者。若人以木瓦石刀矟弓箭白镴段铅锡段。遥掷彼人。作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因是死。亦犯不可悔。若不即死。后不因死。是中罪可悔。△用内非内色者。

若以手捉木瓦石刀矟弓箭白镴段铅锡段木段。打他。作如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是罪不可悔。若不即死。后因是死。亦犯不可悔。若不即死。后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此三种亦皆杀法所谓兴方便也。手足身分。是凡情之所执受。故名内色。木瓦石等。是凡情所不执受。名非内色。有处亦名外色。用彼内色。捉彼外色。故为双用内非内色也。因此方便而死。不论即死后死。总是遂其杀心。故从前人命断之时。结成不可悔罪。后不因死。则但有兴杀方便之罪。未遂彼之杀心。故戒体尚未曾失。犹可殷勤悔除。名为中可悔罪也。

  复有不以内色。不以非内色。亦不以内非内色。为杀人故。合诸毒药。若著眼耳鼻身上疮中。若著诸食中。若被蓐中。车舆中。作如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因是死。亦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此以毒药为杀方便也。既不用手足等。又不用木石刀杖等。故云不以内非内色。而前人命断是同。则不可悔罪亦同。

  复有作无烟火坑杀他。核杀。弶杀。作穽杀。拨杀。毗陀罗杀。堕胎杀。按腹杀。推著水中火中。推著坑中杀。若遣令去就道中死。乃至胎中初受二根身根命根。于中起方便杀。(弶者。木槛诈取也。拨者。弩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