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善灭诤。得破僧方便罪。不善守物。招贫穷困苦报。善和善守。则统理大众。一切无碍。 观解者。不能和融事理。不知善守法财。 忏悔者。不善知事。作法。不善知观。无生。 修证者。无疑解脱。能和事诤。能守事财。圆初住。能和理诤。能守理财。 性恶者。兴般若兵杖。与一切法战。是名乱众斗诤。等赐诸子白牛大车。是恣用三宝物。
(庚)第二十六独受利养戒
若佛子。先在僧坊中住。后见客菩萨比丘来入僧坊舍宅城邑。若国王宅舍中。乃至夏坐安居处。及大会中。先住僧应迎来送去。饮食供养。房舍卧具。绳床木床。事事给与。若无物。应卖自身及男女身。割自身肉卖。供给所须。悉以与之。若有檀越来请众僧。客僧有利养分。僧坊主应次第差客僧受请。而先住僧独受请。而不差客僧者。僧坊主得无量罪。畜生无异。非沙门。非释种姓。犯轻垢罪。
菩萨。谓大士众。比丘。谓声闻众。皆应有利养分也。国王宅舍。谓王所造立安僧宅舍也。应卖自身等者。举重况轻。谓卖身割肉。尚应供给。况本皆有分之利养耶。 此具性遮二业。以僧次请僧时。凡在界内者。皆应有利养分。而今不差客僧。乖施主心。贪利独受。是盗戒之等流也。四缘成罪。一有客。谓应得利养分者来在界内。二有客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独受心。正是业主。四差竟。据义疏云。若知僧次的至彼人而不差者。
且犯轻垢。以临差时。界外或更有来者。尚未专有分故。若差竟而别与余人。余人自知未应受请。而受得施主家食(贝+亲)。五钱入手。与差者同结重罪。畜生无异。又客来不与僧中物分。不起迎接。亦此戒兼制。同犯轻垢。 比丘比丘尼全犯。余五众未知僧事。不犯。或有时受差分食。若偏厚偏薄。偏有偏无。皆犯轻垢。善生经云。僧中付食。若偏为师选择美好过分与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 大小乘俱制。 惟遮不开。
果报如慈悲道场忏法广明。 理解者。不以大乘法普化一切。名独受利养。 忏悔者。独受事养有二。若但犯方便轻垢。须作法忏。若已得五钱入手。结重。失菩萨戒。须取相忏。独受理养。须一心无生忏。 修证者。初果不独受事利。圆住不独受理利。 性恶者。尽十方是个自己。安有第二人同受供养。
(庚)第二十七受别请戒
若佛子。一切不得受别请利养入已。而此利养。属十方僧。而别受请。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已。及八福田中。诸佛圣人。一一师僧父母病人物自己用故。犯轻垢罪。
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已等者。以施主修福。法应普徧平等。一切利施。本通十方僧众。繇汝别受。令彼十方不得利养。远有夺取十方之义。又八福田。并有应得僧次利养之义。如佛或应迹为僧。余可知也。 此是遮业。令施主失平等心。十方僧失常利施。故制。三缘成罪。一是别请。若有僧次一人同受。不犯。二别请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又或请受戒说法。或知此人非我则不营功德。皆无犯。三受竟结罪。 出家五众同犯。在家无受利养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