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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人捉杖牵前。为说无罪。又比丘在怖畏险道时。防卫人言。尊者为我说法。虽持刀杖。为说无罪。 果报者。不如法。则令彼此皆招慢法之罪。如法。则令彼此皆有敬法之益。 观解者。坐法空座。乃名如法。 忏悔者。事不如法。用作法。理不如法。用无生。 修证者。初果以上。事常如法。别地圆住。理常如法。 性恶者。依正刹尘。俱说俱听。更何高下。

   (庚)第四十七非法制限戒

  若佛子。皆已信心受佛戒者。若国王太子百官。四部弟子。自恃高贵。破灭佛法戒律。明作制法。制我四部弟子。不听出家行道。亦复不听造立形像。佛塔经律。立统官制众。使安籍记僧。菩萨比丘地立。白衣高座。广行非法。如兵奴事主。而菩萨正应受一切人供养。而反为官走使。非法非律。若国王百官好心受佛戒者。莫作是破三宝之罪。若故作破法者。犯轻垢罪。

  四部者。居士。居士妇。童男。童女也。不听出家行道。则断僧宝。不听造形像佛塔。则断佛宝。不听造经律。则断法宝。 此具性遮二业。障善法故。四缘成罪。一是三宝事。二三宝事想。三有制限心。四制限得成。随事结罪。 在家二众全犯。出家五众。无自在权势。设能随力非法制限。亦犯。 大小俱制。 开遮者。如弥勒昔为国王。假设非法制限。以兴正法。 果报者。制限。则得断灭三宝大罪。不制。能招弘护三宝功德。 观解者。

不于一切法中显出三宝体性。名非法制限。 忏悔者。事制限。须殷勤建立三宝。理制限。须善修一心三观。 修证者。初果以上。无事制限。别地圆住。无理制限。 性恶者。不听于九界外。别别施设佛界。

   (庚)第四十八破法戒

  若佛子。以好心出家。而为名闻利养。于国王百官前说佛戒者。横与比丘比丘尼菩萨戒弟子作系缚事。如狱囚法。如兵奴之法。如师子身中虫。自食师子肉。非余外虫。如是佛子自破佛法。非外道天魔能破。若受佛戒者。应护佛戒。如念一子。如事父母。不可毁破。而菩萨闻外道恶人以恶言谤破佛戒之声。如三百矛刺心。千刀万杖打拍其身。等无有异。宁自入地狱。经于百劫。而不一闻恶人以恶言谤破佛戒之声。而况自破佛戒。教人破法因缘。

亦无孝顺之心。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国王百官。指已受佛戒者。虽是同法之人。得于彼前说菩萨戒。而不得于彼前横作非法治罚也。弟子有过。但应如法治罚。不应作系缚事。如狱囚兵奴。以伤出家轨式。如念一子。喻爱之极。如事父母。喻敬之极。又念子即慈悲心。事亲即孝顺心也。 此具性遮二业。以毁辱法门故。五缘成罪。一是佛弟子。谓大小乘七众。不犯边罪。不舍戒者。二佛弟子想六句。二重四轻。虽非佛弟子。亦不应作系缚事故。但其事稍稀。故不特制。

或复摄入嗔损戒中。三有治罚心。欲令前人受辱。正是业主。四所对人。谓国王百官等。同有戒者。故仅结轻。若向未受戒人治罚。自属第六重戒。五正行治罚。随事结过。 出家五众同犯。在家二众。若治罚佛之弟子。自属前戒兼制。厥罪弥甚。具如地藏十轮经中广诃。 大小乘俱制。 开遮者。恶浊世中。护持正法。比丘得藉王大臣力。兵杖自卫。如大涅槃所明。然不得非法治罚他人。 果报者。作则有破坏法门。损辱僧侣之罪。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