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入正位。总名为邪。虽并合三界中。一切神通之力。犹不及目连一人之力。今先简目连。次简天神等者。一往约多少简之。正欲显众僧之力大也。
四。显正有能。
当须十方众僧威神之力。乃得解脱。
十方。则不同目连之惟一人。众僧。则不同天神等之。非圣侣。所以威神。不可思议。能令深结之罪根。从此可解脱也。僧者梵语。具云僧伽。此翻和合众。和合有二义。一者理合谓同证择灭无为。二者事和。谓戒和同修。见和同解。利和同均。身和同住。口和无诤。意和同悦。四人乃至无数。名之为僧。今言众僧。即是华梵合举。亦是以众表数。以僧表德也。具理事二和。名真实僧。但具事和。名清净僧。真实僧宝。能令胜义正法。久住不灭。
清净僧宝。能令世俗正法。久住不灭。故律藏云。下至有五人持律者。和合同住在世间。是名正法不灭。当知佛灭度后。佛法命脉。全寄于僧。供僧即为普供三宝。所以威神特尊也。又略由四义。当须众僧。一者佛法圣众。举世乐闻故。二者依戒修持。堪为福田。生物善故。三者正治饿鬼悭业。普供十方。转恶习故。四者佛法。由僧建立。最可显于一体三宝。又十方同聚。凡圣交参。最可显于同体法性故。
五。许以救方。
吾今当说救济之法。令一切难。皆离忧苦。
已知僧有威神。未审如何感格。故须说上合之法。以成悲仰。则感应道交。方获济度。一切者。约人则徧利尘沙。不独目连之母。约法则永拔二死。不但饿鬼之殃。忧苦者。意受名忧。身受名苦。惧于后果名忧。婴于现报名苦。济拔无术名忧。痛若切肤名苦。法门一唱。当使皆得远离。
二。正示二。初教孝子献供之法。二教众僧受供之仪。
初。教孝子献供之法又五。一定胜时。
佛告目连。十方众僧。七月十五日。僧自恣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