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有一种夸大习气,辄主张道学门庭矣。非真儒稀少之验何?
即此数者,余可例推。
人死有六验
欲知死后生处,但观终时暖处。若从下先冷,暖气归顶上者,乃果位中人,必出生死。归眉间额上者,生天道。归心上者,生人道。若从上先冷,暖气归腹者,生鬼道。归膝上者,生畜生道。归足底者,生地狱道。 [按]人之宿世,或从天上来,或从人中来,或从异类中来,或从修罗、饿鬼、地狱中来。但察其相貌身形,语言动静,亦可了了皆知。兹因文繁,不及详载。
“昔于公治狱,大兴驷马之门”
[发明]于公六句,乃帝君偶举四则因果,为“欲广福田”二语张本。济人、救蚁,是顺种福田。治狱、埋蛇,是逆种福田。治狱,恶事也,而反兴驷马之门,何哉?盖于公之官守,是治狱之官守。而于公之心地,非治狱之心地也。驷马之门,亦兴于心地耳。人命关天,狱词最重,略失检点,悔之无及。吾辈不幸而职司其事,便当刻刻小心,临深履薄。恍若天地鬼神,瞋目而视我。罪人之父母妻子,呼号而望我。
不可立意深文,不可误听左右,不可逼打成招,不可潦草塞责,不可恃聪明而凭臆断,不可徇嘱托而用严刑,不可逢迎上官之意,不可但据下吏之文,不可因他端而迁怒,不可乘酒醉而作威。苟非罪当情真,不可动加鞭打。苟非人命大盗,不可轻系囹(líng)圄(yǔ)。严反坐之条,以惩诬告。杜株连之累,以安善良。人犯随到随审,不使今日守候,而复来朝。讼师随访随拿,勿令构斗两家,而复渔利。发其议和,所以释其罪。假以颜色,所以尽其词。
清廉,美名也,当济之以宽厚。静镇,大度也,当辅之以精勤。效蒲鞭之德政,则竹板务取其轻,而毛节必削。〖蒲鞭,蒲草做的鞭子。《后汉书刘宽传》:“吏人有过,但用蒲鞭罚之,示辱而已,终不加苦。”〗睹牢狱之堪怜,则禁子务惩其恶,而饮食宜时,宁于必死之中求其生,勿于可生之处任其死。其老于我者,常作伯叔想。等于我者,常作兄弟想。幼于我者,常作子侄想。上思何以资祖考,下念何以荫儿孙。虽借此以度世可也,岂特兴驷马之门乎!
慎刑图(拶夹收禁,更须慎之)
┌─┐ 年老───┐ │五│ 年幼───┤ │不│ 人既打过─┼─不该打 │该│ 有病───┤ │打│ 废疾───┘ └─┘
┌─┐
│四│ 人急─┐
│勿│ 人忿─┼─勿就打
│就│ 人醉─┤
│打│ 远来─┘
└─┘
┌─┐ 吾怒───┐ │五│ 吾醉───┤ │且│ 吾不能处分┼─且缓打 │缓│ 吾疑───┤ │打│ 吾病───┘ └─┘
┌─┐
│四│ 生员──┐
│莫│ 出家人─┼─莫轻打(轻,言 │轻│ 上司人─┤ 忽略容易,勿 │打│ 妇人──┘ 误作轻重解。) └─┘
┌─┐
│三│ 已拶─┐
│莫│ 已夹─┼─莫又打
│又│ 要枷─┘
│打│
└─┘
┌─┐
│三│ 严寒酷暑─┐
│怜│ 令节佳辰─┼─怜不打 │不│ 人方伤心─┘
│打│
└─┘
┌─┐ ┌─重杖───┐ │四│ 禁─┼─佐贰非刑─┼─打 │禁│ ├─捕役在家─┤ │打│ └─伤命处──┘ └─┘
┌─┐
│三│ 尊长为卑幼─────┐ │应│ │ │打│ 百姓为衙役─────┼─而打 │不│ │ │打│ 工役铺行为私用之物─┘ └─┘
下附征事(五则)
决狱平恕(《唐书》)
唐贞观元年,青州有谋反者,逮捕满狱,诏薛仁师覆按之。仁师至,悉去枷杻,与饮食汤沐,止坐其魁首者数人。孙伏伽疑其平反过多,仁师曰:“凡治狱,当以仁恕为本。岂可自图免罪,知其冤而不救耶?如有忤上意,纵以身徇之,亦所愿也。”后敕使问,乃知平反者果枉。
[按]司寇龚芝麓疏云:“从来失出之罪,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