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根所缘之境。
  
  虽六识身。皆依意转。然随不共。立意识名。如五识身。无相滥过。或唯依意。故名意识。辨识得名。心意非例。
  
  此释伏难也。难曰。五识亦以第一为染净依。何故第六独名意识。今释之曰。六识虽皆依意。然前五识。但以意为共依。惟第六识。以意为不共依。故随不共立意识名。如五识身。各依一根。各随不共立名。故无相滥之过。又或前五兼依色根。第六唯依于意。故名为意识耳。又难曰。若第六唯依于意。得名意识。则第八亦唯依意。亦应名为意识。又第七唯依第八。应名为心识耶。今释之曰。此中但辨六识所由得名。若第八名心。第七名意。自约集起思量义胜立名。虽互相依。非在此依根得名之例也。
  
  或名色识乃至法识。(则是)随境(而)立(其)名。(以)顺(于)识(之)义故。谓于(色声香味触法)六境了别。(乃)名(为)识。色等五识。唯了色等(各各一尘)。法识通能了一切法。或(第六)能了(差)别(之)法。独得法识名。(前五但能了自相分性境。不能了差别法。不名法识)。故六识名。(亦)无相滥(之)失。
  
  此复名依境而立六识名也。色等下。释伏难。难曰。五尘亦皆名法。法亦惟是五尘及五尘落谢影子。何故第六独名法识。释有二义。一者。前五识各局一尘。第六识通了六尘。二者。前五识但了一味性境。第六识能了种种差别之法。故亦不相滥也。
  
  此后随境(所)立六识(之)名。(乃)依五色根未自在(位而)说。若得自在诸根互用。一根发识缘一切境。但可随根(立名。乃)无相滥(之)失。
  
  谓此六识。有两种名字。前云眼识乃至意识。是随根立名。后云色识乃至法识。是随境立名。然此后随境所立之名。但可依未自在位说耳。若至诸根互用。一根发识。通能缘一切境。设名色识乃至法识。未免相滥。但可随所依根立名。始无相滥之失也。
  
  庄严论(中但)说如还五根。一一皆于五境转者。且依粗显同类境说。佛地经说。成所作智。决择有情心所差别。起三业化。作四记等。若不遍缘(六尘诸境)。无此能故。
  
  此释难也。难曰。若谓诸根互用。一根发识缘一切境。何故庄严论中但说如来五根。一一皆于五尘境转。不云徧于一切法转耶。释曰。且依粗显同类境说耳。非不徧缘一切境也。故更引佛地经以证遍缘。言粗显同类境者。即指五尘。其相粗显。又同一性境之类故也。此等粗显同类之境。未自在位决定不相融者。今自在位尚可互缘。况法尘境。本来细微不相窒碍。岂自在位反不得遍缘哉。言四记者。记即是答。一者一向记。二者分别记。三者反诘记。四者舍置记也。
  
  然六转识所依所缘。粗显极成。故此(颂中)不说。前随义便。已说所依。此所缘境。(姑俟)义便当说。
  
  此释疑也。疑曰。前第七识颂中。有所依所缘二门。今此六识。何故不说。答曰。此六转识。依于六根。缘于六尘。粗显极成。故颂不说。然前论中。因义便故。既已傍论诸识所依。至于此六识所缘境相差别。亦俟义便。乃当说之。初释差别门竟。
  
   (壬)二释性相两门。
  
  次言了境为性相者。双显六识自性行相。识以了境为自性故。即复用彼(了境)为行相故。由斯兼释所立(了境名识之)别名。(以)能了别境(者。乃)名(之)为识故。如契经说。眼识云何。谓依眼根了别诸色。广说乃至意识云何。谓依意根了别诸法。彼经且说不共所依。(及)未转依位见分所了。余(共)所依(及已转依位所)了。如前已说。
  
  共所依。谓五识更须分别依。染净依。根本依。第六识亦更须根本依也。余可知。
  
   (壬)三释三性门。
  
   (问曰)。此六转识。何性摄耶。(答曰)。谓善不善俱非性摄。俱非者。谓无记。非善不善。故名俱非。能为此世他世顺益。故名为善。人天乐果。虽于此世能为顺益。非于他世。故不名善。能为此世他世违损。故名不善。恶趣苦果。虽于此世能为违损。非于他世。故非不善。于善不善益损义中。不可记别。故名无记。
  
  此先释三性义也。然无记中。复分有覆无覆。由前已解。故不重出。
  
  此六转识。若与信等十一相应。是善性摄。与无惭等十法相应。不善性摄。俱不相应。无记性摄。
  
  此示未转依位中三性相也。言无惭等十法者。一无惭。二无愧。即二中随烦恼。三忿。四恨。五覆。六恼。七嫉。八悭。九害。即小随十烦恼之七。十嗔。即根本六烦恼之一。此十唯是不善性摄。若大随八。小随余三。根本余五。皆通不善及有覆无记性摄。故不说之。且如有人。虽起贪痴慢疑。及诸见执。若不与无惭无愧同起。仅名有覆无记。起掉举惽沉等。亦复如是。起诳。起谄。起憍。亦复如是。但与无惭。无愧。相应。方名不善。不与无惭无愧同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