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十大便道。(名五作业根)。十一肉团心。(名平等根)。此二十三法。皆第二十五神我之所受用。
  
   (寅)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结非。(卯)初中七。初破所成不实。二以能所互破。三以体用互破。四破三合成一。五约合不合破。六破各有三相。七破所成无别。(辰)今初。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大等诸法。多事成故。如军林等。应假非实。如何可说现量得耶。
  
  量云。彼执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是有法。应假非实宗。因云。萨埵等多事成故。喻如军林。
  
   (辰)二以能所互破。
  
  又大等(二十三)法。若是实有。应如本(萨埵等三)事。非(待)三(事)合成。(又)萨埵等三。即大等故。应如大等。亦(待)三(事)合成。转变非常。为例亦尔。
  
  由彼妄计能成三事。即所成大等二十三法。故以能所互相破夺之也。言转变非常。为例亦尔者。三事是能成。故彼许能转变。大等是所成。故彼许为非常。然彼谓能成。即是所成。则本事既能转变。大等亦应能转变矣。大等既属非常。本事亦应非常矣。
  
   (辰)三以体用互破。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体亦应多。能体一故。三体既遍。一处变时。余亦应尔。体无别故。
  
  三本事各多功能者。谓能造二十三法故也。故以体从能。则体亦应多。以功能与体性。是一而不相离故。若谓三事之体。徧于二十三法。故非多者。则三体既遍。三能亦遍。一处变为二十三法之时。余处亦复应尔。各顿变起二十三法。以体既遍。则彼处此处。更无别故。
  
   (辰)四破三合成一。
  
  许此三事。体相各别。如何和合共成(大等)一相。不应(未合是三)。合时变为一相。(以合时之体)。与未合时。体无别故。若谓三事体异相同。便违己宗体相是一。(三事之)体应如(大等之)相。(则亦)冥然是一。(大等之)相应如(三事之)体。(则亦)显然有三。(此则应云一合成一。或云三合成三)。故不言三(事和)合(共)成(大等)一(相)。又(本事之)三是别。大等(俱三所成)是总。(汝执)总别(皆是实法。是)一(类)故。应非一三。
  
  先正破。次若谓下。破转计。言违已宗者。彼计萨埵相即萨埵体。乃至答摩相即答摩体故。又三是别下。更约总别破。言应非一三者。总应如别。是三非一。别应如总。是一非三也。
  
   (辰)五约合不合破。
  
  此三变时。若不和合成(色等)一相者。(则)应如未变(时一般)。如何现见是一色等。若三(事)和合成一相者。应失本(未变时三事)别相。(相失则)体亦应随失。
  
  先破不合。次若三下。破合也。
  
  不可说三。各有二相。一总。二别。总即别故。总亦应三。如何见一。
  
  此破转计也。恐转计曰。萨埵等三。各有二相。一总。二别。因别相故。未合是三。因总相故。合时见一。今破之曰。不可说三。各有总别二相。假令三法各有二相。而萨埵上之总相。非刺阇。答摩上之总相。乃至答摩上之总相。非萨埵刺阇上之总相。是则总即别故。总亦应三。如何现见是一色等耶。
  
   (辰)六破各有三相。
  
  若谓三(事之)体。各有(萨埵等)三相。(但以)和(合)杂(沓而)难(了)知。故(唯)见(是)一者。既有三相。宁见为一。(又三事既平等各有三相)。复如何知三事有异。(又)若彼一一(事)皆具三相。应一一事(即)能成(于)色等。何所阙少。(而更)待三和合。(方成色等法耶。又三事皆具三相。则三事之)体亦应各(各有)三。以(彼计)体即相故。
  
   (辰)七破所成无别。
  
  又大等(二十三)法。(既)皆(以)三(事)合成。(则)展转相望。应无差别。是则(所计三事之)因。(二十三法之)果。(及)唯量。诸大。诸根差别。(一)皆不得成。若尔。(则)一根应得一切境。或应一境(而为)一切根所得。世间现见情与非情。净秽等物。现比量等。皆应无异。便为大失。
  
  唯量。即五唯。诸大。即五大。诸根。即十一根也。一根应得一切境者。以根根皆三事所成。无差别故。或应一境。一切根所得者。以境境亦三事所成。无差别故。初正破竟。问。后文如来五根。一一皆于五尘境转。不几为数论解难耶。答。如来由达诸法无性。永断俱生法执种子。故一一法。皆称真性。任运圆融。彼方妄计心外实法。情执炽然。触途成碍。岂能借口于诸根互用哉。
  
   (卯)二结非。
  
  故彼(数论)所执实法不成。但是妄情计度为有。
  
   (丑)二破胜论二。初叙执。二破斥。(寅)今初。
  
  胜论所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