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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菩提道次第略论--宗喀巴*导航地图-第19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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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违于虽遇命难亦不舍离三宝一条,以是正舍皈依故。又于三宝虽未作弃舍,然若妄执与三宝相背之外道大师等与三宝功德无异者,亦即违犯不说有余皈依处一条。既于皈依不能坚决信解,故亦成弃舍。除此二事,若犯余条,则但违越学处,非舍离三宝之因也。皈依者,是入佛法之胜门,若有非仅口头皈依之真诚心。以依止如是最胜力故,内外灾障皆不能侵。诸胜功德,易生难坏,展转向上增长。故当如前所说,畏苦及念德等门中,努力皈依,并不违越所受学处,斯为最要也。
  菩提道次第略论卷二终
  菩提道次第略论卷第三
  辛二生决定信为诸善之根本分三,壬初思惟业果总相,壬二思惟差别相,壬三思已应行止之法。 初又分二,癸初正明思惟总相之法,癸二各别思惟。初又分四,子初业决定之理,子二业增长广大,子三业不作不得,子四业作已不失。 今初
谓诸异生及圣者,下至生于有情地狱,仅依凉风生起以上之一切适悦乐受者,悉从往昔所集善业出生。若从不善而生乐者,无有是处。又下至阿罗汉身中所受热恼之苦以上,一切皆从往昔所集不善业生。谓善业生苦者,亦无是处。宝鬘论云:“从不善生苦,而有诸恶道,从善有乐趣,并生诸安乐。”是故诸苦乐者,非从无因,及自性大自在等不顺因生。乃从善不善之总业生总乐苦,及诸种种别苦乐,亦从种种别别二业别别而生,无有爽误也。于此不虚谬之业果能决定者,说为一切诸佛子之正见,赞为一切白法之根本也。
  子二业增长广大者, 由小善业能生甚大乐果。又由小恶业亦能生甚大苦果。盖内因果之增长广大,迥非外因果之增长广大所可及。如集法句云:“虽作微小恶,后世招大怖,能有大损失,如毒入腹中。虽作小福业,后世感大乐,能成大义利,如谷实成熟。”
  子三业不作不得者, 若于感受苦乐之因业未积集者,则其苦乐之果决定不生。然于佛所积聚无量资粮之果,诸受用者,虽不须集彼一切因,亦须集其一分也。
  子四业作已不失者, 诸作善不善业者,出生悦意不悦意之果。殊胜赞云:“彼诸婆罗门,谓福罪可换,佛说作不坏,不作则不遇。”三昧王经亦云:“作已无不受,亦无受他作。”戒经云:“假使经百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癸二各别思惟分二,子初正明十业道,子二决择业及果。 今初
如是已知苦乐因果各各决定,及业增长广大,不作不遇,作已不失者,当先于业果之理,如何发起决定,而取舍耶。总之,善行恶行运转之门,决定唯三,十业道虽摄不尽三门之一切善不善业,然善不善之诸粗显重罪,世尊摄其要者,说十黑业道。若断除彼等,则大义之要,亦摄入十,故说为十白业道也。俱舍颂云:“于中摄粗重,善不善随类,说为十业道。”戒经亦云:“护语及护意,身不作诸恶,此三业道净,当得大仙道。”是故十地经中称赞断十不善戒律之义。
入中论亦摄云:“诸异生类及声闻,独觉定性与菩萨,决定善及现上因,除尸罗外更无余。”如是若于一种尸罗亦不数数修防护心而防守之,而云我是大乘,此诚极为下劣。地藏经云:“以此十善业道,当得成佛。若人乃至存活以来,下至一善业道亦不护持。犹云我是大乘,我是求无上正等菩提者。此补特伽罗最为诡诈,说大妄语,于一切佛前欺诳世间而说断灭。如其愚蒙自作其死,必颠倒堕落。”言颠堕者,当知一切恶趣之异名也。
  子二决择业果分三,丑初黑业果,丑二白业果,丑三别释业之差别。 初又分三,寅初正明黑业道,寅二轻重差别,寅三释彼等果。 今初
此中杀生之事者,谓他有情。于意乐三中,想者有四,谓如于有情作有情想,及非有情想,于非有情作非有情想,及有情想。想之一三不乱,二四者错乱也。于彼发起有差别者,如欲唯杀天授而起加行,若误杀祠授者,则不成根本正罪。盖于彼中须想不乱。若于加行时,有念任谁亦杀之总发起者,则无须错乱与不错之别矣。以此理趣,于余九中,如应当知。烦恼者,三毒随一皆可。发起者,希欲杀害。加行者,自作或教他作,二者皆同。加行体性者,或器或毒或明咒等门中随一而作。
究竟者,谓以彼加行为缘,或即尔时,或于余时,死在己先也。
  不与取之事者,谓随一他所守持之物。意乐三中,想及烦恼如前。发起者,他虽未许而欲令彼物离其原处也。加行中之作者如前。加行体性者,以势劫暗盗,任何所作亦同。又或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