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天明。若遇夜间,忽听中军高处炮响,卓起双灯,是看贼来攻城,各厂内不该支更人丁,尽数起出向垛口备战。一处有贼,擂鼓敲锣,满城铺俱擂鼓敲锣。一铺锣鼓止,挨铺通止。如贼已退,候中军高处放炮落灯,各丁又俱进厂睡,轮该守垛,照旧支更。
  ―、人丁虽不令俱在垛下立到天明,所以休息人力,务使精神有馀,免致每夜到四更人倦失更,被贼掩袭入。又不许一人因而乘机私归家内安睡;既许开厂内轮睡,又不许说话依旧,厂内困倦了,及至轮该执更,却值渴睡。
  △守城军法
  ―、凡一厂内一人不至,或夜归私家,连坐垛长,各打二十棍;本犯割耳;同垛同厂连坐。遇贼攻打城池之时而不到者,本犯军法示众,垛长割耳,同垛、同厂捆打。
  ―、凡旗厂器械、矢石、火铳、三鼓之类一件不完者,本犯捆打,坐连同垛同厂。五垛以上,本官俱捆打。卫城五铺以上,所城二铺以上,掌印官旗、本管官捆打。临贼攻城之时以致缺少、及放及分不如法者,本犯军法示众,照前连坐者,皆割耳。
  ―、回头者割耳。
  ―、擅行动者割耳。
  ―、见贼大言喧哗者,或被伤高叫惊走者,遵照临阵退缩军法示众。
  ―、夜惊者,治其所由,同厂、同垛、本管官旗连坐。
  ―、中军高处接应在外并墩堠号令迟法者,掌印官重治嘹堠司号之人,军法示众。
  ―、在外伏路墩堠误事致贼猝至者,究其伏路官军以法。
  ―、各铺内遇守城时,或致种火断灭;与凡传敲锣鼓,或起或止不明,俱罪该管百户。如一百户而兼数印,不得分身者,罪其旗甲,百户从轻发落。
  
  天字五号止,即接地字一、二、三、四、五号,又接玄黄字号,俱仿此式,刊版填造书册。
  各城内建立中军号令。
  ―、应备什物
  先於本城高处可以四面嘹视之地,立桅竿一根,粗径一尺,长五丈;上用棕绳一条,粗大耐久者;又用布十二幅,旗一面;即於旗竿下或就楼铺,或另立房屋一所,预备灯笼四盏,亮好油烛一百二十枝;大将军炮一个,碗口响炮四口,即以原派管神兵守之。其随铳应该小马、火药、火绳、送子等件,俱照神兵头行备足。仍将好军十名,专管种火一盆,日夜分班四嘹城外陆路号火铳炮。拨吹鼓手一副八名,专执此处号令,不拘何事,不许差扯。
  △号令
  平时无警之日,每早天明吹打一通,守城人下城;每晚吹打一通,守城人上城。
  凡遇有警,每夜,日入山不见,便放大炮三口,卓起双灯。城内人丁闻炮看灯,即便上城守夜。俟定更炮响起更时,双灯放落,各处支更守城人照守城项下条约施行。所拨十人,分更向四面嘹看城外伏路人动静。
  凡伏路人在於城外,不拘昼夜,但放起火三枝,炮响三个,是有贼来偷城。中军嘹见,如是白昼,则放炮三口,卓起大旗,城内人丁尽数火速上城守御,一照守城号令条约。贼去落旗,人丁休息。若夜间嘹见城外不拘何面伏路人放起火炮响,则卓起双灯二盏,放大炮三口,厂内人丁尽数出向垛口,以备攻打。贼退后落灯,各人丁仍还厂内休息。
  ―、军法
  凡伏路人已举火号,而中军接应迟延毫刻,或炮松不致大响,以致在厂之人听闻不明,及灯笼不亮者,致贼突到城下,攻城登雉,掌号鼓手、嘹望人役以军法示众,决不贷生;掌印官捆打一百,割耳。
  凡平时各应备器具什物不完者,应备之人军法施行,掌印官连坐。
  △伏路
  ―、发人伏路,凡风汛时月,每城陆路官将伏路人役照城外要口四面共有几处,每处拨三人,每人管二更,俱於每日午时,赴陆路官处领起火六枝、手铳四口,各照派过信地方向出城,离三二里之远守伏。每至次日午时,有人交代,方许回家。若遇有贼在近,每路每方加拨五名,每人止执一更。
  △应备什物
  ―、每陆路军每一名自办三眼手铳一把,好起火六枝,火绳随时办用,每人灯笼一盏,小黄旗一面,雨具一副。
  △发伏路号令
  ―、凡白昼遇有贼至,即放手铳三个,起火三枝,摇展黄旗,驰回。中军高处照给过号令接应,城内人丁又照中军号令上城守御。
  ―、凡夜遇贼至,伏路人先觉,即放手铳三个,起火三枝,一面奔告城下。中军高处嘹见,照给过号令举动,厂内人乘城备战。
  △伏路军法
  ―、凡伏路人出伏迟期,及备该随身前项火药不如法,药绳、药线湿落不堪,雨具不整,及在外之人不候交代而辄回家者,通以军法捆打一百,割耳。如有误事,军法示众,陆路官连坐。
  卷十八治水兵篇
  
  ―、兵船束伍法
  每福船一只,捕盗一名,舵工二名,缭手二名,扳招一名,上斗一名,碇手二名。上用甲长五名,每甲兵十名。
  
  以上如与贼逼近船边,一时遇巧,不拘何人用何器,但能奋勇当锋,用火药火器成功,用刀枪战杀有功,各为首者,俱以破格奇功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