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有不差,既差,未有不改者。汉历五变,而《太初历》最密,《元和历》最差。唐历九变,而《大衍历》最密,《观象历》最缪。本朝开基以后,历凡九改,而莫不善于《纪元历》。中兴以后,历凡七改,而莫善于《统元历》。且后汉元和初历差,亦是十九年不得七闰。虽历已颁,亦改正之,今何惜于改正哉。
  于是朝廷下之有司,差官偕元震至蓬省与太史局官辨正,而太史之辞穷。朝廷从其说而改正之,因更《会天历》为《承天历》。元震转一官判太史局,邓宗文、谭玉等已下,各降官有差焉。
  余虽不善章对纪之数,然以杜征南《长历》以考《春秋》之月日,虽甚精密,而其置闰之法则异乎此,窃有疑焉。谓如隐公二年闰十二月,五年、七年亦皆闰十二月,然犹是三岁一闰,五岁再闰。如庄公二十年置闰,其后则二十四年以至二十八年,皆以四岁一闰,无乃失之疏乎?僖公十二年闰,至十七年方闰;二十五年闰,至三十年方闰,率以五岁一闰,何其愈疏乎?如定公八年置闰,其后则十年,以至十二年、十四年,皆以二岁一闰,无乃失之数乎?闵之二年辛酉既闰矣,僖之元年壬戌又闰,僖之七年、八年,哀之十四年、十五年,皆以连岁置闰,何其愈数乎?至于襄之二十七年,一岁之间,顿置两闰,盖曰十一月辰在申,司历过也。于是既觉其缪,故前闰建酉,后闰建戌,以应天正。然前乎此者,二十一年既有闰,二十四年、二十六年又有闰。历年凡六,置闰者三,何缘至此失闰已再,而顿置两闰乎?近则十余月,远或二十余年,其疏数殆不可晓。岂别有其术乎?抑不明置闰之法以致此乎?并著于此,以扣识者。

  ●卷十三
  ○汉改秦历始置闰
  余尝考春秋置闰之异于前矣,后阅程氏《考古编》,谓汉初不独袭秦正朔,亦因秦历以十月为岁首,不置闰,当闰之岁,率归余于终为后九月,《汉纪》、《表》及《史记》,自高帝至文帝,其书后九月皆同,是未尝推时定闰也。至太初九年,改用夏正,以建寅为岁首,然犹历十四载,至征和二年,始于四月后书闰月,岂史失书耶?抑自此始置闰也。余因其说深疑之,精思其故,颇得其说焉。
  盖闰月之不书者,亦偶以其时无可书之事耳。正如《春秋经》桓公四年、七年,其所纪事至夏而止,以是年秋、冬无可纪之事也。定公十四年,至秋而止,亦以是年冬无可纪之事也。鲁史纪事之法,大率如此,其余闰月亦然。观文公六年,《经》书闰月不告月,《春秋》书闰,方见于此。复以杜预《长历》考之,自隐至哀凡更三十余闰,至此方书,岂曰前乎此者,皆史失书,抑岂曰,自此始有闰也。今汉纪事,正效《春秋》,如太初元年、三年,天汉元年、三年皆止于秋,太始元年则止于夏,皆以其后无事可纪,故不书耳。然则闰月不书,亦若是乎?盖三岁一闰,五岁再闰,古历法也。若谓自此始置闰,则合自此后三岁、五岁,累累书之。然自征和二年至后元元年,当置闰而不书,自后元二年至昭帝始元元年,乃因事而后书。其后当闰岁,又皆不书,是知不书者,偶无事耳。然则非史失书,亦非自此置闰也。虽然,此非余臆说也,复证以《史记?历书》,自太初更历以至征和也,如太初二年,天汉元年、四年,太始二年皆有闰,则知余言似可信云。
  ○《纲目》误书
  《纲目》一书,朱夫子拟经之作也。然其间不能无误,而学者又从而为之说。盖著书之难,自昔而然。今漫摭数事与同志评之,非敢指摘前辈以为能也。
  北齐高纬,以六月游南苑,从官樗勒吡十人,见《本纪》。《通鉴》书曰:“赐死。”赐,乃橹讹耳。《纲目》乃直书曰:“杀其从官六十人。”而不言其故,其误甚矣。尹起莘乃为之说曰:“此朱子书法所寓。”且引《孟子》杀人以挺与刃与政之说,固善矣,然其实则《通鉴》误之于前,《纲目》承之于后耳。纬荒游无时,不避寒暑,于从官死者尚六十人,则其余可知矣。据事直书,其罪自见,何必没其实哉!
  又郭威弑二君,《纲目》于隐帝书杀,于湘阴王书弑。尹又为之说云:“此二君有罪无罪之别也,此书法所寓也。”然均之弑君,隐帝立已数年,湘阴未成乎君,不应书法倒置如此,亦恐误书耳。
  又隋开皇十七年,诏诸司论属官罪,听律外决杖。《纲目》条下云,萧摩诃子世略在江南作乱,摩诃当从坐。大理少卿赵绰固谏,上命绰退,绰曰:“臣奏狱未决,不敢退。”帝乃释之。按《通鉴》,摩诃当从坐,上曰:“世略年未二十,亦何能为?以其名将之子为人所逼耳。”因赦摩诃。绰固谏不可,上不能夺,欲绰去而赦之,因命绰退。绰曰:“臣奏狱未决,不敢退。”上曰:“大理其为朕特舍摩诃也。”因命左右释之。此乃绰欲令摩诃从坐,而帝特赦之耳,《纲目》误矣。
  又《通鉴》贞观元年,杜淹荐邸怀道云:“亲见其谏炀帝幸江都。”上曰:“卿何自不谏?”曰:“臣不居重任,知谏不从。”上曰:“知不可谏,何为立其朝?卿仕世充尊显,何亦不谏?”曰:“臣非不谏,但不从耳。”上曰:“世充若拒谏,卿何得免祸?”淹不能对。按此实责其知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