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置
盛京设刑部承政参政启心郎笔帖式等官顺治
元年裁并奉天将军等管理至康熙三年复设
满洲侍郎一员郎中二员员外郎六员主事一
员笔帖式十一员汉军笔帖式一员十二年增
设满洲员外郎一员汉军员外郎主事各一员
满洲笔帖式二员蒙古笔帖式一员汉军笔帖
式二员二十三年裁汉军笔帖式一员增设满
洲笔帖式一员二十四年增设司狱一员 开
元凤凰城边城以内山海关奉天府所属地方
一应刑名事件听本部审谳犯军罪以下者按
律例审结死罪以上者取供定招移咨刑部具
题发落康熙十一年复将逃人事件俱令管理
照督捕定例遵行其每年秋审重囚听刑部会
同九卿科道官员会议将情真缓决矜疑情由
分别具题请
旨定夺
命下之日咨行本部将情真者遵照定限行刑矜疑
者照例发落其余缓决人犯牢固监候 二十
四年题准司狱司设医生一名调治监犯
康熙八年
上谕刑部设立通政司及登闻鼓衙门原以通达民
隐陈告□抑果有真正□枉事情应赴该部院
衙门告理近则奸恶棍徒或以琐细小事捏成
重大或以私雠借端陷害善良或受人雇托代
为控告或擅入禁地及行幸之所冲突仪仗趣
近喊告及将此等状词交与部院审理并无大
事及□枉之处反因被告干证将良民株连受
累者甚多故前此已行禁止今仍多有违禁妄
告者以后着严加禁止如有恶徒仍前渎告者
除所告之事不准外着照律治罪尔部即严加
晓谕遵行特谕康熙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上谕吏部刑部事务殷繁关系人命殊为紧要必得
才猷练达者乃能胜任内国史院大学士对哈
纳谙练刑部事务着加太子太保以内国史院
大学士管刑部尚书事尚书明珠着以原品候
补特谕康熙八年七月初四日
康熙二十一年
上谕刑部时已季夏雨泽愆期迩来亢旱益甚农事
堪忧朕思天人一理感格之道必有未孚且刑
狱或有淹滞□抑之气最能上干
天和内外大小问刑各衙门审谳案件恐有听断不公
曲直颠倒以及草率怠忽任意迟延致无辜之
人久羁犴狴尔部即通行申饬今后问刑各官
凡应速结事情即为归结勿得借端稽缓苦累
平民务期虚公明允详慎得情以副朕钦恤刑
狱感召休祥至意特谕康熙二十一年六月十
四日
康熙二十二年
上谕刑部国家设立问刑衙门期于明罚敕法弼教
化民必审鞫精详谳决平允而后民情悦服□
抑毕伸近见尔部审理大小事件每多草率因
循瞻徇舛错全无振刷省改如听讼之时两造
是非自应分别定案因意有偏私往往不问曲
直勒令和息或逼撤原状含糊完结以致奸顽
幸免良善含□又如入官财物奉差籍没官员
不能廉洁自持据实册报乃恣意侵盗竟饱私
囊贪黩成风愍不畏罪殊非人臣奉公守法之
谊至于审事官员胶执己见听断不公或更改
口词图遂私意或恐喝犯证不令直供或妄肆
株连稽延月日或怠玩□忽苟且告竣此等弊
端种种难以枚举嗣后堂司各官俱着洗心涤
虑痛改前非一切刑名事务必令情法允协无
枉无纵恪遵法纪持廉秉公以副委任之意特
谕康熙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上谕刑部人命关系重大凡现审人犯自应早取口
供速行完结庶不致无辜久禁囹圄淹滞毙命
其中有应行详审及等候质对者或暂行监候
或羁禁各门该管官员亦当严加稽察不时照
管毋令狱卒及守门人等借端需索恣行凌虐
且各犯虽有应得之罪若未死于法先死于狱
既非宪典亦干天和朕心犹为不忍向来在外
各衙门审理人犯或系监毙或在路物故凡一
起内至三人以上者定有处分之例今思内外
刑狱事属一体嗣后在内各衙门及各门监禁
人犯一起致毙几人以上者作何处分着九卿
詹事科道会同详议定例具奏尔部即遵谕行
特谕康熙二十二年闰六月二十日
上谕刑部明罚敕法民命攸关必谳决精详案无留
滞而后听断得情民免株累向因刑部等衙门
事务审理迟延屡加申饬今积案已完宿弊渐
革惟在外直隶各省督抚等衙门因循积习怠
忽稽迟一切刑名案件有经年不结者有数年
不结者或因承审官员不能恪秉虚公妥招定
案每多草率含糊希图苟且完结以致上官屡
行批驳沉案积久不清或因上官意有偏徇借
端频行驳审因而营求滋弊颠倒是非□抑无
辜莫由申诉此等情弊皆由听断不公完结不
速牵连淹滞苦累小民今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