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事主记议及功曹记室户田金租兵骑贼法等曹
掾员
  隋
隋制县分九品置属有差又河南洛阳长安加置功
曹各二人及监丞司官等员
按隋书百官志县置令丞尉正光初功曹光初主簿
功曹主簿西曹金户兵法士等曹佐及市令等员合
九十九人上中县减上上县吏属四人上下县减上
中县五人中上县减上下县十人中中县减中上县
五人中下县减中中县五人下上县减中下县十二
人下中县减下上县六人下下县减下中县五人
河南洛阳长安大兴加置功曹为三司司各二人郡
县佛寺改为道场道观改为元坛各置监丞京都诸
坊改为里皆省除里司官以主其事
  唐
唐制县佐品秩以上中下为差
按唐书百官志京县丞二人从七品上主簿二人从
八品上录事二人从九品下畿县丞一人正八品下
主簿一人正九品上上县丞一人从八品下主簿一
人正九品下中县丞一人从八品下主簿一人从九
品上中下县丞一人正九品上主簿一人从九品上
下县丞一人正九品下主簿一人从九品上
高祖武德元年制诸县置主簿以流外为之
按唐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注武德元年诸
县置主簿以流外为之京县上县丞皆一人畿县上
县正皆四人
太宗贞观年令诸县置录事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注云云
元宗开元  年令京兆河南属县置市令一人及
凡县司功佐等员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注元宗开元中
京兆河南府诸县户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凡县有
司功佐司户佐司兵佐司法佐司士佐典狱门事等
畿县减司兵上县有司户司法而已
  辽
世宗天禄五年诏县主簿委政事省铨注
按辽史世宗本纪天禄五年夏五月壬戌诏县主簿
委政事省铨注
  宋
太祖干德二年令录簿尉诸职官有耄耋笃疾者举
劾之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三年诏诸县置簿尉有差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开宝三年诏诸
县千户以上置令簿尉四百户以上置令尉令知主
簿事四百户以下置簿尉以主簿兼知县事
真宗咸平四年令川陕县五千户以上并置主簿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咸平四年王钦
若言川陕县五千户以上请并置簿自余仍以尉兼
从之自后川蜀及江南诸县各增置主簿中兴后置
簿掌出纳官物销注簿书凡县不置丞则簿兼丞之
事凡批销必亲书押不许用手记仍不许差出以防
销注
仁宗天圣 年始置丞令出身幕职选充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县丞初不置天
圣中因苏耆请开封两县始各置丞一员在簿尉之
上仍于有出身幕职令录内选充
皇佑 年诏赤县丞并除新改官人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云云
神宗熙宁四年令剧县增置丞一员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熙宁四年编修
条例所言诸路州军繁剧县令户二万已上增置丞
一员以幕职官或县令人充
哲宗元佑元年诏应因给纳常平免役置丞并行省
罢如委事务繁剧难以省罢处令转运司存留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云云
徽宗崇宁二年令县置丞一员以掌其事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崇宁二年宰相
蔡京言熙宁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兴山泽
之利皆王政之大请县并置丞一员以掌其事
大观三年诏县丞除旧额存留外余皆减罢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大观三年诏昨
增置县丞内除旧额及万户以上县事务繁冗及虽
非万户实有山泽坑冶之利可以修兴去处依旧存
留外余皆减罢
高宗建炎元年诏县丞系嘉佑以前员阙并万户处
存留一员余并罢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云云
绍兴三年令以淮东累经兵火权罢县丞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云云
绍兴十八年令置海陵丞一员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云云
宁宗嘉定 年令小邑不置丞以簿兼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云云
  金
金制县有赤次赤剧次剧又有上中下之分皆设丞
簿佐之
按金史百官志赤县丞一员从八品掌贰县事主簿
一员正九品掌同县丞


司吏十人内一名取识女直汉字者充公使十
 人
次赤县又曰剧县丞一员正九品主簿一员正九品
诸县丞一员正九品主簿一员正九品凡县二万五
千户以上为次赤为剧二万以上为次剧在诸京倚
郭者曰京县自京县而下以万户以上为上三千户
以上为中不满三千为下中县而下置丞以主簿与
尉通领巡捕事下县则不置尉以主簿兼之


中县司吏八人下县司吏六人公使皆十人
  元
世祖至元二十年定县为上中下三等设丞簿各一
员典史二员中县不置丞典史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