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
再说只于讲书罢令旨与先生每茶吃内侍官答应
岁率为常一每年假日圣节前后通九日千秋节九
日正旦初一日至二十日花朝一日清明一日端午
前后通三日七夕一日中秋一日重阳前后通三日
冬至前后通五日腊八一日除夕前五日每月朔望
各一日遇大风雨暂免遇大寒大暑该住歇时请旨
定夺一讲读侍书官俱于归极门南廊给与酒饭一
先期一日各该内外执事官俱赴书堂演礼又令春
讲定以二月初旬起至五月初旬暂止秋讲定以八
月初旬起至十月中暂止又题准辍讲之后内侍书
官照常启请寻温旧书及日写字送阁圈注讲读等
官遵先年事例半月恭诣书堂启请诵书习讲或别
授新书等项以忠益
万历七年重定诸王以下封典婚姻请名禄米及世
子以下袭封之制
按明会典七年议准将军以下其生母年逾七十者
许其陈请各从子爵秩准与封号 又议准请名封
过期者非特恩不许滥给冠带 又议准各王府庶
男婚资照庶女例一概免给 又议准凡查出擅婚
照例分别成婚在嘉靖二十八年以前者所生子女
已封者免革未封查无别碍始准请封成婚在二十
八年以后者所生子女仍照例止许请名不许请封
其已封者准半禄终身日后子孙一体止给名粮
又议准郡王故绝无人管理奉祀者例前官给府第
候宫眷终后仍入官变卖以充禄粮 又议准罪宗
庶人见在食粮七十二石者照擅婚例减为五十石
原系生三子以上减半者止二十五石俱本折中半
兼支以后子孙请名之后年足十五以上者方给口
粮不论人数多寡俱岁支本色各十二石年十五以
下者仍随父母养赡其高墙闲宅正犯已故所遗家
属释放回府原已赐名者岁给本色米十二石无名
者许其照例请名之后亦给本色米十二石各日后
子孙名粮如之如止遗母妻无可倚赖者岁给养赡
米各六石终身其以前释放者照例分别查给 又
议准冒滥妾媵之子姑许请名岁止给与本色米十
二石子孙如之其现在食粮岁给五十石本折中半
兼支者姑准终身日后凡子孙俱如今例 又议准
仪宾于妻亡之后俱住支常禄郡县主君于仪宾身
故之后俱半给养赡仪宾丁忧常禄仍许支给 又
议准以后宗室越关奏扰已封者降为庶人送闲宅
居住给与口粮未封未名及花生传生等项俱札顺
天府递回该府收管不送闲宅致冒口粮 是年令
亲王无子旁枝袭继者于本爵禄米内岁拨二百石
给与该府宫眷养赡 又议准世子早逝其子承袭
而追封者子孙封爵姑免查革若原非听继亲王人
数特以子进封而得追封者虽在例前其次嫡庶子
止授本等官职已封者姑俟身终其子改正若追封
在例后者虽系世子其次子止照原议授以本等官
职
宗藩部汇考十四
明六
神宗万历十年更定宗藩承袭封典婚姻祭葬禄米
一切礼仪格式
按明会典万历十年议准亲王庶子袭封亲王而嫡
母不存者生母许封次妃
弘治
十年例
但不得滥请继妃
封号郡王庶子袭封郡王而嫡母不存者生母亦许
封次妃俱止请知会不给诰命冠服身后与祭一
坛无葬若已故准追封次妃其亲王庶子初封郡王
者生母止封夫人
弘治
四年例
不在次妃之例将军中尉
如嫡母不存其生母亦各从子之爵秩授封夫淑恭
宜安人止行文该府知会俱不给诰命祭葬若已故
者亦准追封其养母庶母不许一概滥请至于生母
年老多疾其子愿请出府就养者许其陈乞
嘉靖十
一年例
子多者仍听递相迎养 凡酌议工价是年议准郡
王初封者爵秩虽同然有帝孙王孙之异系帝孙者
仪仗房屋冠服及身后坟价俱照例全给其余郡王
仪仗房屋冠服止令自备不必奏请关给身后坟价
量给一半如妃先故给与造坟以后王故之日止开
圹合葬若王故在万历七年例前而妃今故者不必
补给世子坟价与郡王同至于将军中尉郡县主君
等房屋冠服坟价一概停免 是年议准凡亲王薨
子幼许抚按官推举郡王一位请暂管府事凡一
应奏请名封钤束宗仪事件悉令管理惟钱粮止许
稽查不许收掌待嗣子年长稍知事体即便具奏回
避其另城郡王薨子幼亦听抚按官于将军中尉内
推举一位请摄理府事俱要伦次相应贤能素着
者方行推选不得情滥举致启争端
嘉靖四
十四年例
凡查革冒封是年议准郡王无继统之例其进封亲
王或薨故绝嗣或犯罪革爵者子孙弟侄及旁枝疏
族俱不准承袭王爵先年有冒封过者许各自首姑
准本爵终身不分同城另城其长子次子俱止授世
次本等爵级有以前加封者悉令改正若隐匿不首
查出之日即行削夺不俟终身 凡进缴册印是年
议准郡王初封给有册印其缘事降革者例当缴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