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府州县立学校学者专治一经以
礼乐射御书数设科分教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十六年令教官见上司一遵宪纲行礼如违听
巡按司官究问
按明会典洪武十六年令教官生员见上司一遵宪
纲行礼如有出郭迎送及妄行跪礼过为称呼者听
巡按御史按察司官依律究问若上司故违宪纲者
亦行纠奏
洪武十八年令会试下第举人俱授学正教谕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命凡学官位于杂职之上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教官选用考核之法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六年以监生年三十以上能文
章者授教谕等官训导有缺以举人及考中监生并
通经儒士选用又定各处府州县学训导与教官一
体历俸九年考满给由其训导给由到部出题考试
将所试文字送翰林院批考通经者于县学教谕内
叙用若不通经者本处复充训导自来不通经者量
才别用教官考核称职升一等平常者本等用不称
职者黜降不通经者别用又奏准以九年之内科举
取中生员名数为则定拟升降县学额设生员二十
名教谕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三名又考通经者
为称职升用若取中二名又考通经者为平常本等
用若取中不及二名又考不通经者为不称职降黜
别用州学额设生员三十名学正九年之内科举取
中生员六名又考通经者为称职升用若取中三名
又考通经者为平常本等用若取中不及三名又考
不通经者为不称职降黜别用府学额设生员四十
名教授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九名又考通经者
为称职升用若取中四名又考通经者为平常本等
用若取中不及四名又考不通经者为不称职降黜
别用府州县学训导分教生员一十名九年之内科
举取中生员三名又考通经者升教谕若取中二名
或一名又考通经仍充训导若科举全无取中又考
不通经降黜别用又奏准教谕科举及数考不通经
有司内用科举不及数通经降训导
洪武三十五年令教授考通经任内止有举人三名
者降学正
按明会典云云
成祖永乐元年定举人署教谕训导者以任内有中
式科举岁贡名数方与实授
按明会典永乐元年定举人署教谕事者任内有科
举中式一名又有岁贡中式一名署训导事者有科
举中式一名或有岁贡中式一名俱与实授
永乐六年令教官考满吏部同六科都给事选有才
识者考其高下用之
按明会典永乐六年令教官考满吏部同六科都给
事中选其有才识者留六科理事一年后从本科都
给事中考其高下用之
宣宗宣德五年重定教授学正教谕训导以举人名
数为升降
按明会典宣德五年重定举人名数教授五名为称
职三名为平常不及三名为不称学正三名为称职
二名为平常不及二名为不称职教谕二名为称职
一名为平常训导一名为称职不及者皆为不称称
职者升平常者本等用不称者降
英宗正统九年定教官九年任满无举人者降调有

按明会典正统九年奏准教官九年任满无举人者
试其学问果优仍任教官教授学正教谕俱降训导
训导调边远其考不中者仍降杂职又奏准考试考
满教官初场考四书本经义各一篇二场论策各一
道教授学正教谕俱本部定中否训导送翰林院定
中否考不通经系举人出身者教授改吏目学正等
官改典史监生儒士出身者教授改税课司大使学
正等官降河泊所官卫学并选贡衙门学正考不通
经亦同前例冒报举人者送问无府州县委官保结
者行查云南各处教官从选贡衙门例亦不论举人
景帝景泰元年令岁贡生员愿就教职者从翰林院
考中除学正教谕训导
按明会典云云
宪宗成化元年令岁贡及纳马纳粟四十五岁出身
者止除训导后惟岁贡考除余不准进士及内外见
任官科目出身愿就教职者听
按明会典云云
孝宗弘治二年令九年考满教官考通经举人及数
者升用
按明会典弘治二年奏准九年考满教官考通经府
州县举人及数方升卫学并选贡衙门虽无举人亦
升若丁忧复除者论前后任多少若任府州县学日
多从府州县学论任卫学并选贡衙门学日多从卫
学并选贡衙门论
弘治十八年令举人出身教官历俸六年以上有才
行出众者取选科道等官
按明会典云云
武宗正德四年准云贵并各边省卫学及王府教授
缺多令愿告远方监生考选除补
按明会典云云
正德九年令进士就教职者其俸给照原中甲第品
级关支
按明会典云云
世宗嘉靖四年令诸学教官考不通经有举人者与
无举人考通经无过者俱为选用
按明会典嘉靖四年题准府州县学教官考不通经
有举人者仍照原职选用又行都司儒学及外卫儒
学教官考满题准除考通经有举人及数照例升用
外无举人考通经查无过者俱本等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