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或于别府州县入赘寄籍等项及至原卫发册清
勾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
俱问罪正犯发烟瘴地面里书人等发附近卫所充
军官吏参究治罪 又奏准凡无子立嗣除依律令
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
贤能及所亲爱者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
受理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
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大明令分
给财产若无子家贫听其卖产自赡 又令攒造黄
册系军户者务备开某户某人及于某年月日为某
事发充某卫所军其有事故等项亦备细开具以便
查考
弘治十五年黄册民数
按图书编黄册民数弘治十五年南北直隶府州并
十三布政司户总计九百六十九万一千五百四十
八口总计六千一百四十一万六千三百七十五
南直隶户一百九十万九千二百二十七口一千一
十七万九千二百五十三
北直隶户四十二万七千一百四十四口四百二十
万五千三百四十七
浙江布政司户一百五十万一千三百四口五百二
十七万七千八百六十二
四川布政司户二十五万七千三百五十七口二百
六十六万八千七百九十一
广西布政司户一十八万二千四百二十二口一百
万五千四十二
江西布政司户一百三十八万五千一百三十八口
六百八十九万五千二百九十三
湖广布政司户五十一万七千六百七十四口四百
一十七万三千二百八十五
山东布政司户八十五万八千五百五十七口七百
六十二万一千二百一十
西布政司户三十六万二千五十一口三百九十
三万四千一百七十六
山西布政司户五十八万八千九百六十二口四百
八十七万九百六十五
福建布政司户五十万八千六百四十九口二百六
万二千六百八十三
广东布政司户四十七万一千八百六十二口一百
八十五万八千二百五十七
河南布政司户五十五万九百七十三口四百九十
八万九千三百二十
云南布政司户一十二万六千八百七十四口一百
四十一万九十四
贵州布政司户四万三千三百五十四口二十六万
四千七百九十八
弘治十七年令清查地方流民
按明会典十七年令抚按官严督所属清查地方流
民久住成家不愿回还者就令附籍优免粮差三年
如只身无产并新近逃来军匠等籍递回原籍仍从
实具奏稽考
武宗正德六年议准官吏人等子弟寄住年久成家
许编入正图甲首纳粮当差又奏准排年编册之法
按明会典正德六年议准各文武官员吏典人等有
因升降改调死亡等事故遗下家人弟男子侄寄住
年久成家看守坟茔除已经附籍不许纷更外中闲
若有遗漏人丁并有遗下地土文职官吏务要移文
原籍官司武职官员亦要行移升降改调卫所照勘
别无诈冒许将丁产尽数报官编入正图甲首纳粮
当差仍于户下注写原籍原任贯址及今收籍缘由
如仍作寄籍见任当差随住田产入官若先前漏报
今续有遗下愿回原籍愿去见任者所在官司仍移
文前去知会 又按会典正德六年奏准排年里长
僧道有田粮者编入黄册同里甲纳粮当差无粮者
编入带管畸零世家大族规避重差花分小户者许
令首改归并
正德十五年议准攒造里甲之法
按明会典十五年议准今后攒造里甲止据人户丁
产见在官第其等则如或本里人户不敷十甲之数
就于附近里内人户拨补完足若分析户籍不问本
里他图本图果有消乏亦许还并
世宗嘉靖六年诏流民复业并告种荒田者俱免粮
役三年又诏查审京师附住年久者责令附籍
按明会典嘉靖六年诏今后流民有复业者除免三
年粮役不许勾扰其荒白田地有司出给告示晓谕
许诸人告种亦免粮役三年三年后如果成熟量纳
轻粮如有不遵官吏里甲人等一体治罪各州县官
有设法招抚流民复业及招人开垦承种荒白田地
数多者俱作贤能官保荐擢用
凡附籍人户嘉靖六年诏巡城御史严督各该兵马
司官查审京师附住各处军民人等除浮居客商外
其居住年久置立产业房屋铺面者责令附籍宛大
二县一体当差仍暂免三年以示存恤若有冒假卫
所籍贯者行勘发遣
嘉靖九年令查勘流民寄住年久者准令附籍又题
准归并里甲查造委官及行各该抚按官查军民匠
一体分户之法
按明会典九年令各省乘大造之年查勘各属流民
置有产业住种年久者准令附籍当差其余俱各省
令回籍生理如或曾经为盗为非事露改易姓名越
境潜住者许地方里老举首问若富豪大户容留
及知而不举者查照律例从重问拟又令抚按官招
抚流民令各还乡查将本处仓库堪动钱粮并近开
事例银两量给牛具种子使各安生业毋致失所
凡附籍人户九年题准今后大造之年各该州县如
有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