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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品同九品;应受敕者,正从六品同提控案牍、巡检,七品以下拟院务监当官。其上项人员,若再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拟升一等。两广、福建,别议升转。至元十四年已后,新收抚州郡、准上例定夺。前资不应又升二等迁去江淮官员,任回,拟定前资合得品级,于上例升二等,止于江淮迁转,若于腹里任用,并依上例。七品以下,已历三品、四品者,比附上项有出身未入流品人员例,从一高。前三件于见拟资品上增一等铨注。二十一年,诏:“军官转入民职,已受宣敕不曾之任者,拟自准定资品换授,从礼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升转。
若先受宣敕已经礼任,资品相应者,通理月日升转外,据骤升人员前任所历月日除一考外,余月日与后任月日依准定资品通理升转,不及考者,拟自准定资品换授,从礼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升转。腹里常调官,除资品相应者依例升转外,有前资未应入流品受宣敕者,六品以下人员,照勘有无出身,依验职事品秩,自受敕以后历一考者,同江淮例定拟,不及考者,更升一等。五品以上人员,斟酌比附议拟,呈省据在前已经除授者,任回通理定夺。”
凡吏属年劳差等:至元六年,吏部呈:“省部译史、通事,旧以一百二十月出职,今案牍繁冗,合以九十月为满。”十九年,部拟:“行省通事、译史、令史、宣使或经例革替罢,所历月日不等,如元经省掾发去,不及一考者,拟令贴补;及一考之上者,比台院令史出身例定夺。自行踏逐者,降一等叙,不及一考者,发还本省区用。宣慰司人吏,经省院发,不及一考者,拟贴补;及一考之上者,比部令史出身降一等定夺。自行踏逐者,又降一等;不及一考者,别无定夺。
”二十年,省拟:“云南行省极边重地令译史人等,六十月考满。甘肃行省令译史人等,六十五月考满,本土人员,依旧例用。”二十五年,省准:“缅中行省令史,依云南行省一体出身。”大德元年,省臣奏:“以省、台、院诸衙门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等,旧以九十月为满,升迁太骤,今以一百二十月为满,于应得职事内升用。又写圣旨、掌奏事选法、应办刑名文字必阇赤等,以八月折十月,今后毋令折算。”四年,制以诸衙门令译史、宣使人等一百二十月为满。
部议:“远方令译史人等,甘肃、福建、四川于此发去,九十月为满。两广、海北海南道于此发去,八十月满,云南省八十月满。土人一百二十月满。”都省议:“俱以九十月为考满,土人依例一百二十月为满。”至大元年,部议:“和林行省即系远方,其人吏比四川、甘肃行省九十月出职。”二年,诏:“中外吏员人等,依世祖定制,以九十月满,参详,历一百二十月已受除者,依大德十一年内制,外任减一资。所有诏书已后在选未曾除受,并见告满之人,历一百二十月者,合同四考理算,外任一资不须再减。
”省拟:“以九十月为满,余有月日,后任理算。应满而不离役者,虽有役过月日,不准。”三年,省准:“河西廉访司书吏人等月日。”部议:“合准旧例,云南六十月,河西、西川六十五月,土人九十月为满。”皇庆二年,部议:“凡内外诸司吏员,旧以九十月为满,大德元年改一百二十月为满,至大二年复旧制。一纪之间,受除者众。其元除有以三十月为一考者,亦有四十月为一考者,以所除不等,往往援例陈诉,有碍选法。
拟合依已降诏绦为格,系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后入役,至未复旧制之前,已除未除俱以四十月为一考,通理一百二十月为满,减资升转。其未满受除者,一体理考定拟,余二十六月已上,准升一等,十五月之上,减外任一资,十五月之下,后任理算。改格之后应满而不离役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凡吏员考满授从六品:至元九年,省准:“省令史出身,中统四年已前,六品升迁,已后七品除授,至元之后,事繁责重,宜依准中统四年已前考满一体注授。”三十一年,省议:“三师僚属,蒙古必阇赤、掾史、宣使等,依都省设置,若不由台院转补者,降等叙。”元贞元年,省议:“监修国史僚属,依三师所设,非台院转补者,降等叙。”大德五年,部呈考满省掾各各资品。省议:“今后院台并行省令史选充省掾者,虽理考满,须历三十月方许出职,仍分省发、自行踏逐者,各部令史毋得直理省掾月日。

  凡吏员考满授正七品:至元九年,部拟:“院、台、大司农司令史出身,三考正七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为从八品